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九条和《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人民币。为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各国均将制造、使用假币等行为确定为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但目前我国反假币相关规定难以适用于数字货币。一是“伪造”“变造”的概念对数字货币不适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0年)的相关定义:伪造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制造假币、冒充真币的行为;变造是指对真货币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移位、重印等方法加工处理,改变真币形态、价值的行为。数字货币无体无形,不可能通过上述手段进行伪造或变造。二是反假币工作程序对数字货币不适用。依据《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数量较少的,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登记造册。鉴于数字货币的特性,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发现伪造、变造的数字货币,不能做到当面收缴,也不能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
尽管数字货币的造假与传统货币造假的表现形式完全不同,可能是通过攻击央行数字货币认证登记系统或者破解数字货币算法等技术化手段来实现,但两者的共性在于对中央银行货币发行权的侵犯。在央行发行数字货币的构想下,应当从主体角度对制作假币的行为进行界定,规定除中国人民银行以外的主体制作数字货币电子数据的行为均构成伪造数字货币,对中国人民银行制作、发行的数字货币电子数据进行篡改的行为均构成变造数字货币。
在数字货币的流通环节,商业银行的角色有所弱化,仅靠商业银行举报假币的方式难以起到遏制假币流通的效果。因此,应扩大举报人的范围,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伪造、变造的数字货币,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公安机关报告,以尽可能降低影响、挽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