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立法院今日三读通过洗钱防制法修正案,正式将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与第三方支付服务纳入管制。未登记或登录的相关服务提供者将面临最高两年有期徒刑或500万元以下罚金。
虚拟资产与第三方支付纳入管制
根据修正条文,未来提供虚拟资产服务及第三方支付服务的企业或个人,必须向中央主管机关完成洗钱防制及服务能量登记或登录。未按规定完成的,将被禁止提供相关服务。境外设立的相关企业或个人,若未依公司法办理公司或分公司设立登记,并完成上述登记或登录,也不得在台湾境内提供服务。
洗钱罪刑度加重
此次修法还对一般洗钱罪的刑度进行了调整。新法规定,凡涉及洗钱防制法第2条所列行为者,将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新台币1亿元以下罚金。若涉及洗钱财物或财产利益未达1亿元者,则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5000万元以下罚金。未遂犯亦受处罚。
立法院初审与三读过程
修正案在6月3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初审通过,但部分条文保留,送交党团协商。7月12日,立法院长韩国瑜主持党团协商后,主要保留一般洗钱罪刑度条文。朝野各党均支持加重刑度。今日,立法院会表决通过了国民党及台湾民众党立法院党团所提的再修正动议。
违规处罚与特殊洗钱罪规范
条文规定,未完成登记或登录即提供虚拟资产服务或第三方支付服务,或其洗钱防制登记被撤销或失效仍提供服务者,将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万元以下罚金。新法还规范了特殊洗钱罪,包括以冒名,假名或其他不实资讯向金融机构或服务提供者申请开立账户,或以不正方法取得,使用他人账户,将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5000万元以下罚金。
自首减刑与检察官侦查权限
为鼓励自首,新法规定,若犯洗钱防制法第19至第21条之罪,于犯罪后自首并自动缴交全部所得财物者,将减轻或免除其刑;若因而使司法机关得以扣押全部洗钱财物或利益,或查获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亦可免除其刑。修正案还赋予检察官侦查洗钱犯罪的权限,可依职权或司法警察官声请提出控制下交付的侦查计划书,并经检察长核可后,核发侦查指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