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复利理财”涉传 6人被抓 直销系统涉案金额高达600万
直销系统方面的制度有很多,很多客户发来信息询问相关的问题,今天聚财直销软件将为大家介绍,,,“万达复利理财”涉传 6人被抓 直销系统涉案金额高达600万,原创内容如下:
“1500元为银级会员,4500元为金卡会员,1.5万元为钻石会员,3万元为股东级别,多投多得。”这是“万达复利理财”网络平台的承诺。日前,灵宝警方历经3个多月,辗转北京、甘肃、浙江、内蒙古、深圳、厦门、武汉等地,成功摧毁了“万达复利理财”这一网络传销犯罪团伙,抓获涉嫌网络传销的违法犯罪嫌疑人6人,查处涉案金额600余万元。
万达复利理财在币圈和链圈也存在诈骗的情况:现在区块链方面的项目太火了,国内外各类传销、资金盘都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侵害公众合法权益。此类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之实。请大家务必要警惕!还要警惕各类交易所小平台,必须选择全球知名的品牌。
投资20多万不能兑付老百姓掉入网络集资陷阱
今年4月1日,灵宝市公安局获悉有10多名群众在“万达复利理财”网络平台投资20多万元不能兑付、上当受骗的线索后,立即派出精兵强将,迅速成立专案组,立案侦查。办案民警顺线追踪,对受害人一一举行了走访调查,并调查了“万达复利理财”网络平台,发掘该网站是在境外设立的。然后,警方还查明了该网站的经营运行模式。
经查,“万达复利理财”网络平台对外宣称是深圳彭旭峰实业有限企业的一个理财平台,以国际高标准、高收益、高保障为主要特点。复利理财货币基金是由全球公益复利理财基金会(万达中国)开创运营的,投资者能够低投入高获利,假如发展下线,会有高额回报。该网络平台还声称网易、新浪、凤凰网、中国经济网等媒体还竞相报道了万达复利理财循环购物系统。
高额的利润、华丽的网页、民间传销式的宣传,让很多老百姓掉入了网络集资受益的陷阱。
顺藤摸瓜警方逐一抓获犯罪嫌疑人
5月13日,灵宝警方经过大量的调查,发掘关某夫妇是涉嫌网络传销的组织者,关某夫妇藏匿在山东青岛。民警们经过三个昼夜的蹲点守候,终将两人抓获。据其交代,他们投资4万余元在网上加入了“万达复利理财”网络平台。为了猎取高额利润,管某夫妇利用开门店,在灵宝、卢氏、商丘等地开展专门讲座,用微信群发布消息等方式,对外宣传投资,投资金额从1500元到3万元不等,每日可得20元至600元的高额分红。他们在微信上还创建了“万达复利长城系统”,拥有18个子系统,40多个微信群,吸纳了1000多人。
办案民警穷追不舍,辗转深圳、厦门、武汉等地排查线索,发掘陈某为“万达复利理财”网络平台的负责人,韩某是“万达复利理财”网络平台的网络传销中间人。民警查证比对后,发掘两人均在深圳,便迅速与三门峡市和深圳市的警方取得联系。
7月13日,办案民警火速赶赴深圳,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将涉案犯罪嫌疑人陈某抓获。经过4个昼夜的追捕,民警将韩某在深圳地铁站成功抓获。经过审讯,警方得知参与网络传销的还有江某、何某和张某3人。7月21日,民警利用网上信息,发掘了江某邮寄快递显示的地址,便顺藤摸瓜连夜赶赴厦门,在其居住的地方将江某抓获。7月24日,张某得知同伙被抓便主动联系警方,投案自首。
8月4日,“万达复利理财”网络传销的6名犯罪嫌疑人全部归案。灵宝警方正在追捕另一名在逃犯罪嫌疑人何某。
诱骗120多人参与“万达复利”网络传销平台 一名骨干被判刑5年
1月11日,区块链网反传销团队获悉,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打着投资“万达复利”理财的旗号,通过微信群开展传销活动,被告人孙某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截止案发发展下线125人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被告人孙某依托陈某峰通过他人开发的“万达复利”网络传销网站,注册成为“万达复利”理财传销组织成员,后利用该网站平台,以投资现金即可分红为诱饵,通过微信群对“万达复利”理财传销活动进行宣传、讲解,引诱参加者交纳1500元至20万元不等的资金购买万达币获得加入资格,并以在“万达复利”理财传销网站的低端盘、高端盘投资数额的大小和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作为分红依据。
被告人孙某发展孙某月(已判刑)为高端盘下线,截止2015年12月,孙某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人数125人以上,人员层级达十级,被告人孙某收到孙某月银行转账1381300元。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孙某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民警在辖区青秀区桂雅路某房内抓获,临时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至2019年11月1日离所。
关于被告人孙某辩称及辩护人提出孙某不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孙某自建微信群,在群内发布宣传资料,对他人进行宣传,对于该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发展、扩大起到关键作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五)项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的规定,属于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利用“万达复利”网络传销平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当惩处。
根据被告人孙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悔罪态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孙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2000元。
以投资理财为名的传销型犯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分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魏某通1以“深圳某软件有限公司”的名义在互联网上宣传网站开发,2014年11月份,被告人陈某峰让魏某通为其开发带有复利性质的结算系统网站,后魏某通联系南京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某,按照陈某峰的要求编制网站程序源代码,魏某通购买该程序源代码后在互联网上先后为陈某峰开发了“万达复利”、“万达3M”、“中国梦”、“青春188”等理财交易平台。被告人陈某峰以深圳市某峰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制作虚假资料,通过互联网和微信群宣传投入一定数额的资金注册成为“万达复利”等理财产品的会员或报单中心,每天可以得到固定比例的高额分红,再发展他人加入还可以得到更高比例的推荐奖和依层级顺序的见点奖等奖励(奖励和分红均为虚拟的“万达币”),投资1500元5年变成103万元。陈某峰以此为诱饵发展会员加入“万达复利”等所谓的理财交易平台并要求会员再发展下线,按照一定的顺序形成层级关系,陈某峰收取下线的费用后,给下级注册成为会员或者开通报单中心,在系统上以“万达币”的形式给下级分红和奖励,向下级出售“万达币”。
二、法院判决
被告人陈某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开发、使用违法的“万达复利系列理财交易平台”,进行虚假宣传,诱以高额回报,操纵该平台欺骗参加者进行投资理财,以传销的方式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依法应择一重罪处罚,故对被告人陈某峰的行为应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魏某通为陈某峰开发“万达复利系列理财交易平台”,帮助陈某峰欺骗参加者以交纳一定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进行投资理财,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三、判决结果的不合理处
1、同案不同判的问题
本案中,陈某峰是主犯,负责开发、使用“万达复利系统理财交易平台”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参加者进行投资理财。魏某通为陈某峰开发该平台,帮助其欺骗参加者,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在陈某峰被以集资诈骗罪论处后,魏某通理应按照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之所以魏某通被判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因为本案的集资手段具有传销性质,参加者在投入一定资金后,既会获得高额利息的被动收入,也会在其发展下线过程中获得“推荐奖”,高额利息的被动收入符合集资诈骗罪的利诱性特征,“推荐奖”的主动收入符合传销罪的“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与返利的依据”的特征,故上述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与传销罪的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进行处罚,两高一部发布的《传销意见》第六条的法理出处便是如此,作为主犯应对全案金额承担责任,涉众型犯罪金额又往往巨大,集资诈骗罪的量刑高过传销罪的量刑,故主犯往往以集资诈骗罪论处。而对于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量刑若高于集资诈骗罪量刑时,就会以传销罪定罪处罚。
但上述的论证过程具有一定缺陷,即同为共犯的情况下,为何要以两种不同罪名进行论处?若主犯与从犯均以一种罪名定罪量刑,到底是以集资诈骗罪还是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量刑?以刑制罪的定性思路是否有违罪刑法定原则2。
2、量刑区别巨大
本案判决生效时间在2018年,所以不适用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五条对集资诈骗罪量刑的修订结果。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前,集资诈骗罪的入罪与加重情节的规定如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若陈某峰与魏某通均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则陈某峰将被判处十年以上,魏某通由于具有从犯情节,减轻处罚情况下,可以在五至十年这一档次量刑,姑且以五年量刑。但实际上的魏某通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是因为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魏某通定罪量刑时,魏某通的违法所得未超过250万元的情节严重标准,所以在五年以下进行量刑,再加上其具有退缴赃款的情节,最终被判处二年有期徒刑。而本案中,陈某峰最终被判处十三年有期徒刑,十三年与两年基本相差两个量刑档次,所以《传销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导致主从犯之间的量刑区别甚大,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四、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关系与区别
1、两者的关系
目前理论界对两者的关系有三种观点:法条竞合论、想象竞合论、牵连关系论。但这三种观点均存在一定缺陷,首先,法条竞合要求两种犯罪构成要件之间存在重合,如诈骗罪与合同诈骗、集资诈骗罪等,但显然传销罪与集资诈骗罪之间具有很多区别。其次,《传销意见》倾向于两者属于想象竞合的观点,但此种观点导致的结果便是定罪逻辑混乱、量刑偏颇。最后,牵连关系论认为传销型集资活动中,传销是手段,集资是目的,故二者是牵连关系,但笔者认为传销与集资均是诈骗受害人财产的手段,所以此种理论也不通。
笔者认为二者是对立关系不会产生竞合,因为集资诈骗罪中,参与人仅作为投资者投入部分财产后取得相关收益,这种收益是消极的、被动的,而传销活动中的层级利益分配,是基于投资者的“努力”获得的,是主动的、积极的,所以可以按照参与者的收益属于投资的被动收益还是入门费的主动收益来作为集资诈骗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区分标准。
2、两者的区别
两者都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项下的犯罪,进一步细分,集资诈骗罪是在金融诈骗罪项下的犯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扰乱市场秩序罪项下的犯罪,有学者提出二者的区别有很多,如主观目的、组织架构、参与者角度等,但这样的区分未免流于形式,两种罪在本质上都是诈骗罪的不同形式,《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中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惩罚的也是“诈骗型”传销3,集资诈骗罪是诈骗罪的一种特殊形式,所以从主观目的看两者均具有诈骗的“非法占有”性质。在组织架构上,传销型集资活动与集资诈骗很多时候是完全相似的。其实两种罪的区别关键在于客观方面的手段行为,到底是集资手段还是传销手段,笔者认为可以参考以下三方面:
(1)参与者参与后的收益来源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参与者交纳费用获得“会员”资格,并且从下线交纳的费用中获取“提成”,所以传销活动中的参与人的主要收益来源一定是按入会人头计算的入门费“提成”,发展的下级越多,获得“提成”越高,收益具有主动性、积极性。
集资诈骗罪活动中,参与者交纳一定费用后,收益来源于集资者的资本运作,参与者只是获得相应的“利息”,不参与资本运作,对于获得的收益没有全方位的认识,对产生收益的本源不知或知道较少,收益具有被动性、消极性。
(2)入门费的确定
传销活动中,参与者交纳入门费或购买服务及商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各参与者主观上也认为其交纳的费用属于入门资格,交纳费用后才获得拉人头、交“会费”、赚“提成”的资格,在传销型集资活动中,即使以理财为名交纳了费用,本质上也是入门费。在集资诈骗过程中,参与者主观上认为其交纳的费用属于投资,赚取的收益属于“利息”,所以集资诈骗罪与传销罪产生重叠时,可以从受害者主观认识的差别进行辨析。
(3)参与者的作用
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参与者往往是主动参与犯罪的,其具有受害者与加害者的双重身份,在集资诈骗犯罪中参与者往往都是受害者,在回报不足以抵消财产受损情况下,参与者往往损失巨大,所以从参与者是否主动参与整个犯罪的过程、参与犯罪过程的程度来看,也可以辨别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
五、结论
传销型集资活动与集资诈骗犯罪有相似地方,也有明显的区别,关键在于参与者的主观认识、收益来源、交纳费用的性质三个方面,但现行《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对《传销意见》第六条中的“从一重罪处罚”进行解释,导致主犯往往以集资诈骗罪量刑,从犯往往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量刑,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其危害性相比刑罚过轻,最后的结果便是量刑不均衡。有学者提出在金额特别巨大时,主从犯均以集资诈骗罪论处,笔者认为这样确实可以做到罪刑相适应,但在《刑法》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独立为罪的情况下,如此的做法又有违罪刑法定的原则。
长这样的全都是骗局
在区块链网陆续分析了3M和百川币(比MMM更可怕的虚拟货币骗局)之后,相继又有很多人问到了同一个问题“那个万达复利理财靠谱吗?”。无语的同时,我觉得有必要写一个总结性质的帖子,方便大家举一反三。
打开万达复利理财的网站,眼睛差点没被晃瞎:里面的照片图片都是拉伸变形的模糊不堪,要知道通过ps修下图片或者调整下网页模板的图片尺寸设定都可以轻松解决这个问题,可见运营这个网站的人是多么的漫不经心。
这个万达复利理财比MMM和百川币更高明的一点是用了“万达”这个招牌。虽然没有明说和万达有啥关系,但有些宣传图片里竟然直接出现了万达掌门人王健林的照片。
网站的下方注明了运营公司是深圳市鹏旭峰实业有限公司,大家可以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进行查询;这家公司既然在深圳,我们先选择广东省然后输入企业名称。结果显示这家公司成立1996年,注册资本仅108万元,经营范围不包括提供金融理财服务。
看下股东结构就可以断定,这家公司和王健林的大连万达集团没有丝毫关联。如果有联系那还真是大新闻了,地产大亨王健林变身传销头目?那不是疯了吗。
为什么说是传销?这都不用细看,只要是出现了“静态收益”,“动态收益”,“虚拟货币复利增值”,“让你实现财务自由”之类的99.99%都是传销。最根本的特征就是你的所谓“收益”是来自于后来人交的银子,必须通过几何式拉人头来实现。
这类骗局最终崩溃的原因有两个:(1)后面人头跟不上了,也就是“接盘侠”没有了,自然崩溃。(2)有关部门接到举报介入调查,强制关停。
只要是这种骗局,这两种结果早晚都会发生,只是个时间问题。如果你一定要赌自己不是最后一棒,也最好不要参与拉人头这种所谓的“事业”,因为可能还要承担法律后果(不要忘记很多平台提现要绑定银行卡,而银行卡上有你的实名信息)。
为什么有关部门不能及时查封这些平台?我觉得别的借口都很无力,核心原因就是三个字“不作为”。君不见区块链网上周的文章“平台倒了,钱怎么拿回”几个小时就被删除了?在删帖这种事情上有关部门高效的很,关停一个传销网站有这么困难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