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传销条例》的实施,为反对传销活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条件和机制,全面惩治极端行为和维护利益受害者的权益。
传销活动被定义为“使用非法方式以隐瞒性质和真实用途进行非法集资、以传销方式销售商品和服务以及利用他人的失误吸取私人利益的行为”。《禁止传销条例》的制定,重在加强对传销活动管理,把传销行为列为违法行为,从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护公民私权,全面惩治极端行为、维护利益受害者权益。
《禁止传销条例》的执行,要求相关企业要建立防传销机制,加强企业外部管理,强制性地让企业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持市场秩序,强化客户维权意识,有效管控传销活动,减少受害者的,提高被传销很有可能受害的受害者的风险意识。
《禁止传销条例》的实施,要求不得以非法的招揽方式吸引投资人加入,不得以各种无效证明劝说投资者投资,不得以任何假承诺或虚构的神话来吸引投资者投资,以及不得以任何不明冒险模式或投资分散战术吸引投资人加入。
《禁止传销条例》指出,不得对传销活动的参与者实施虐待、恐吓、胁迫等手段,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布局不正当诱惑及利诱参与传销活动等,不得将传销活动利润转帐到境外。
传销活动的管理,长期以来一直是严格遵守的,《禁止传销条例》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传销的管理框架,以及传销活动的责任和处罚;同时,企业在《条例》的实施中应该加强员工的监督管理,加强骗取投资公司对投资的建议等问题的管理,以及对投资人的财产安全的加强;同时,开展针对传销活动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风险意识,在实际行动中保护受害者的性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