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上买卖u币是会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数额达到三千元,可能构成诈骗罪,需要负刑事责任。u币交易是违法的,根据法律规定,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属于传销。U币是虚拟币,国家法律不允许,风险极大。
二、网上买卖u币的Web3钱包怎么转到交易所?
其实是非常简单的,您先选择一家国际上知名的交易所(切记千万不要选择那些二、三线的小交易所,否则资金安全无法保障)。上面有web3钱包的操作界面,注意web3钱包的地址与交易所的地址是不一样。web3钱包是独立存在的,地址也是独立的,不参与交易所的相关功能,跟普通的web3钱包一样,只有钱包的相关功能,大家可以简单操作一下就明白了。
网上买卖u币会被判几年
近日,长阳法院审结了一起利用网络为上游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案件。
陈某、唐某二人系关系要好的朋友,后成为某公司同事,为快速实现发财梦,二人想到······
2021年下半年,陈某联系施某通过买卖U币(USDT,一种虚拟货币)为上游犯罪洗钱牟利。2021年9月,陈某投资50万元购买U币并负责指挥,施某负责换取U币、从中联络并做交易担保,唐某负责买卖U币具体操作。陈、唐二人又陆续邀约了黄某、邱某、林某等人充当取现手,使用各自名下银行卡帮助转账和取现。每交易1万元,陈某、唐某就从中抽取120元,其中取现手获利40元,剩余80元由陈某、唐某按三七分成。经鉴定,该团伙自2021年9月3日至2022年3月9日取现244笔共计36695815元,陈某、唐某等人分别获利20万元、12万元不等。(交易要认准国际大站欧易,官网注册,APP下载)
后来陈某、唐某觉得上述模式风险太大,遂考虑改变“经营模式”,转而使用京东商铺虚假交易来牟利。2022年1月中旬,二人与黄某、邱某、林某共同出资110万元,注册了京东商铺专门用于虚假交易,实际上是为境外赌博平台提供赌资充值牟利。该团伙将京东店铺内生成的订单号和二维码发给赌博网站,赌博网站关联制成充值入口的跳转链接,这样赌客扫码充值的钱就直接进入陈某等人的京东商铺账户内。
陈某、唐某按照交易数额的15%扣除手续费后,再将洗白的钱分发到赌博网站提供的多个银行账户内。经鉴定,该团伙自2022年1月17日至2022年3月17日共计收款24244笔金额12063908元,陈某华、唐某堃等人分别获利50000元、24000元不等。
法院认为,陈某、唐某等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依法惩处。2022年11月30日,法院依法以被告人陈某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唐学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余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相应刑罚,违法所得并予以追缴。该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释疑
什么是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是一种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互联网,由公司或个人拟定规则出现的兑换工具,原本只存在于“网络游戏”。近年来,国外一些企业打着发展高新技术、和法定货币挂钩等炒作概念,为“虚拟货币”添加金融属性,即所谓互联网上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BTC)、以太坊(ETH)等就是常见的互联网上的虚拟货币,文中出现的U币(USDT)又称泰达币也是其中的一种。
买卖互联网上的“虚拟货币”合法吗?
2021年9月15日,国家多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强调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提醒广大公民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
《通知》一锤定音,将买卖互联网上的“虚拟货币”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然而,还是有不少人顶风作案,妄想着靠“炒币”发财,终究难逃法网。因此,广大公民一定要知法守法,不要参与炒卖“虚拟货币”,避免遭受财产损失;同时树立正确投资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警惕虚拟货币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行为。
买卖usdt等虚拟币被公安机关刑拘后会被判刑吗?
近期,因买卖usdt等虚拟币被异地抓捕并刑拘的势头有明显上升趋势,刑拘的罪名主要以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为主,非法经营罪、诈骗罪等也偶有出现,虽然在我们代理的案件中,当事人大都能取保候审、化险为夷,但是从近期一些地区公布的判决来看,有罪判决率还是呈明显上升趋势,值得关注。
一、因账户多次被冻结、止付且从业时间长而推定明知是赃款而接收,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
2022年9、10月份,被告人张某深明知本人的多张银行账户多次被止付、冻结的情况下,仍利用“欧易”APP和“中币”APP等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进行虚拟QC币和USDT币买、卖交易,并通过线下支付、收款后立即转账或将钱款取现的方式,通过虚拟货币的买进、卖出,以转账或取现的方式转移资金。经查,被告人张某深涉案5张银行卡共计转移资金48.9264万元。获取违法所得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深辩称其不明知汇入、转移的资金是违法犯罪资金,经查,根据被告人张某深的供述、张某深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聊天信息以及银行交易明细等,能够证实被告人张某深辩称其2017年即开始从事虚拟货币交易,应当知晓虚拟货币的正常交易方式,涉案虚拟货币通常通过网络平台流转。被告人张某深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而予以接收,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
二、推定明知交易资金可能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而以帮信罪判刑的。
2022年2月至5月,被告人陈某1在明知自己经营的虚拟货币交易资金来源可能系上游犯罪赃款,且其名下两银行账户已被相关部门冻结的情况下,仍伙同被告人陈某2销售泰达币(USDT),被告人陈某1负责联系泰达币卖家后将信息通过微信发给“李某”(另案处理,未查实),“李某”将“货款”汇入陈某2账户,陈某1与卖家完成交易并将购买的泰达币(USDT)通过火币网汇入“李某”指定账户。
另查明,“李某”给二被告人打款的账户均非本人账户,且其中17个账户因涉嫌电信诈骗被立案侦查,涉案金额共计1260113元。被告人陈某1、陈某2通过居间介绍,帮助“李某”完成虚拟货币交易非法获利9000余元,其中被告人陈展非法获利7000余元,被告人陈文超非法获利2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1、陈某2目无国法,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用于购买虚拟货币的资金可能系网络电信诈骗分子犯罪赃款,仍长期为其在资金结算方面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十个月、八个月,并处罚金。
三、以变相买卖外汇判处非法经营罪
2021年11月,陈某做起现金买卖虚拟货币的业务,其向认识的币圈散户收购USDT(泰达币,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中间币,与美元汇率为1:1)(以下简称:U币),再倒卖给收购方,从中赚取差价。每次交易的牌价由收购方定价,收购方对比1个U币的价钱和其他虚拟币种当天牌价,计算出有赚的牌价。因每次交易都涉及到大量的现金,陈某怕被人抢劫,便雇请李某毅以保镖身份护送与散户交易的现金。2022年2月21日,在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高速路口,陈某、李某毅再次与收购方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上进行U币交易,双方按当天人民币与美元的汇率进行现金兑换约81.4万个U币,共计人民币5101770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李某毅利用买卖虚拟货币的形式变相买卖外汇,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主犯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从犯李某毅有期徒刑六个月十天,并处罚金1000元;依法没收赃款5101770元,上缴国库。
在近期的司法实践中,被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的居多,其次是帮信罪,无论是定何种罪名,前提都是“推定明知”虚拟币交易资金为违法犯罪资金的流转,在多份判决中我们看到,众多被告人均已自己不明知为抗辩理由,但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均是综合多种证据加以判定,抗辩无效,此种推理是否合理暂且不论,虚拟币交易在国内越来越难是真,被冻结的越来越多也是真,如果各位虚拟币交易过程中遇到难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网上买卖U币会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判罪的标准有以下几个:
1、贩卖U币数量大小。如果贩卖的U币数量较多,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非法牟利罪》的规定,将会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2、是否通过恶意买卖U币牟取非法利益。如果买卖U币只为了改变或致使他人危害公共安全或私人利益,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破坏金融秩序罪》的规定,将会受到6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判罪。
3、涉案金额大小。如果涉案金额较大,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拐骗、诈骗罪》的规定,将会受到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判罪。
4、性质特点。如果买卖U币伴随着暴力、恐吓等恶劣行为,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抢劫罪》的规定,将会面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判罪。
以上就是网上买卖U币会被判几年的可能的情况,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能会有不同的判罪标准,最终的判罪结果也会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