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通信函〔2020〕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相关外商投资电信企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取消了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核发。为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发布之日起,我部不再核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相应外资审查工作纳入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环节。前期已获批意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继续按法定程序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后续,外商投资企业直接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变更时,需一并提交相关外资申请材料,我部将依法依规办理。
二、对于外资股比限制等准入政策和要求,仍按照《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在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后,要严格遵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要求,按期履行电信业务经营信息年报义务,按照规定报送相应的电信业务市场监测信息,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等。对监管发现的违法行为,我部将依法处理,依程序将违法企业纳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并对社会公示,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引导和贯彻落实,加强属地范围内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特此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