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代理问题是指关于两方之间的成熟的合作对策和合理的选择行为,这种问题通常发生在以下四种情形:
首先,代理问题可能是由于一方拥有一定的权力而忽视另一方的利益,即“客户-代理商”关系。典型的代理问题可能出现在客户拥有控制权利戰时,由于代理商的态度和想法而产生拆开,从而损害代理商的利益。其次,代理问题可能出现在客户和代理商之间,即“管理者-代理商”关系。典型的代理问题可能出现在当一方拥有更多的控制权和收入分配权时,发生代理商和管理者之间的行為拆开,从而损害代理商的利益。第三,代理问题可能出现在客户和供应商之间,即“管理者-供应商”的关系。典型的代理问题可能出现在供应商有更多的权力或收入分配权时,发生两者之间的行为拆开,从而损害供应商的利益。最后,代理问题可能出现在客户与彼此之间,即“利益相关者-用户”关系。典型的代理问题可能出现在客户有权控制一些重要决策,而其他客户没有权力参与时,发生行为拆开,从而损害其他客户的利益。
代理问题的发生会威胁社会的正常运行,需要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来解决。由于代理问题的发生和变化是不断变化的,因此应加大对代理问题的研究力度,并采取多样化的措施来进一步改善政府的监管机制。首先,应加强对组织内部管理制度的提升,即机构管理规则和激励机制的完善,以防止代理问题的发生(Drabble,2016)。然后,应提出更多的增强代理人的责任感的措施,以激励其按照要求,通过加强对代理人行为的监督和惩罚,或者开展客户评价和评估等,以更好的保障客户利益(Danziger,2014)。最后,应加大对代理问题的探究深度,进行发现、实证、理论研究和现实应用,以期更好的掌握代理问题,深入分析其起因、性质和后果,更好的指明对策,形成企业可操作的代理理论体系(Xu,2018)。
提醒大家务必要注意!现在币圈和链圈也存在诈骗的情况:现在区块链方面的项目太火了,国内外各类传销、资金盘都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侵害公众合法权益。此类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之实。请大家务必要警惕!还要警惕各类交易所小平台,必须选择全球知名的品牌。
中国上市公司代理问题的现状分析结果如何?
从更为现实的个体理性视角,非控股大股东是否参与公司治理具有“择时需求”。当控股股东利益与企业高度趋同时,企业内部的代理问题主要表现为,经理人与全体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即“第一类代理”冲突。
此时,出于自身利益的实现与维护,控股股东会肩负起监督经理人机会主义行为的责任,并承担全部的监督成本,利用“搭便车”的方式享受企业价值增长带来的收益,则是非控股大股东最优的选择。然而,随着控股股东的私利攫取行为的增多,企业中“第二类代理”冲突逐步加剧。
出于自身利益的维护与获取,非控股大股东就具有了参与公司治理的内在动机。因此,在分析非控股大股东参与公司治理影响股价信息含量的作用机理之前,对中国上市公司中非控股大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必要性进行分析显得尤为重要。
中国上市公司代理问题的具体表现
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的逻辑起点。不同股权结构的上市公司,所面临的代理问题具有差异性。在分散的股权结构下,上市公司的代理问题主要体现为,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即“第一类代理”冲突。而在所有权集中的股权结构下,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即控股股东代理问题则是公司治理关注的主要方面。
在LLSV所建立的模型中,存在一个没有任何经营成本的公司,在该公司中企业家同时扮演着控股股东与职业经理人的双重角色,并拥有公司的固定“现金流权”比例为λ(20%≤λ≤100%)。假设该公司拥有一个投资额为θ,收益率为π的投资项目。因此,在完成该投资项目后,公司将会产生πθ的利润。
中国上市公司代理问题的现状分析
从更为现实的个体理性视角,非控股大股东是否参与公司治理具有“择时需求”。当控股股东利益与企业高度趋同时,企业内部的代理问题主要表现为,经理人与全体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即“第一类代理”冲突。此时,出于自身利益的实现与维护,控股股东会肩负起监督经理人机会主义行为的责任,并承担全部的监督成本,利用“搭便车”的方式享受企业价值增长带来的收益,则是非控股大股东最优的选择。
然而,随着控股股东的私利攫取行为的增多,企业中“第二类代理”冲突逐步加剧。出于自身利益的维护与获取,非控股大股东就具有了参与公司治理的内在动机。因此,在分析非控股大股东参与公司治理影响股价信息含量的作用机理之前,对中国上市公司中非控股大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必要性进行分析显得尤为重要。
中国上市公司代理问题的具体表现
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的逻辑起点。不同股权结构的上市公司,所面临的代理问题具有差异性。在分散的股权结构下,上市公司的代理问题主要体现为,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即“第一类代理”冲突。而在所有权集中的股权结构下,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即控股股东代理问题则是公司治理关注的主要方面。
LLSV通过建立数理模型,对投资者保护程度、控股股东两权分离程度与控股股东的“掏空”行为进行证明。在LLSV所建立的模型中,存在一个没有任何经营成本的公司,在该公司中企业家同时扮演着控股股东与职业经理人的双重角色,并拥有公司的固定“现金流权”比例为λ(20%≤λ≤100%)。
假设该公司拥有一个投资额为θ,收益率为π的投资项目。因此,在完成该投资项目后,公司将会产生πθ的利润。由于实际掌握益所弥补。控股股东则会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对于管理层的监督活动之中,进而改善公司的治理状况,促进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与之相反,当控制权与收益权不相匹配时,控股股东则会利用自身的控制权优势,采用公开或非公开的手段,通过关联交易、过度使用公司投资机会等方式,以牺牲其他股东的利益为代价所获取的经济利益,则属于控制权私有收益的范畴。
在学术研究领域,通常将此类控股股东出于机会主义动机下的利益攫取行为,被称之为控股股东“掏空”,或冠以控股股东“自我交易”之名,其本质是由“控股股东—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所致,属于企业内部典型的“Ⅱ型”代理问题。特别是,在相对控股的上市公司中,控股股东一方面能够对上市公司进行有效控制,而另一方面却只能按低于控制权的“现金流权”比例与其他股东进行收益共享。
此时,控股股东则产生了基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控制权,实施机会主义行为的动机,而金字塔股权结构、交叉持股等模式的使用,控股股东的控制权得到进一步增强,而其“现金流权”则会明显降低,从而加剧了控制权与“现金流权”
的分离程度。此时,控股股东攫取个人私利的动机会更加强烈,企业内部的“Ⅱ型”代理问题则会表现得更为突出。首先,从投资者保护的视角。源于不同法源结构。各个国家的法律对于投资者的保护程度存在着显著差别。一般而言,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通常拥有更大的权力,能够以事实判断为基础,对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行为作出判决,从而能够更好地为保护投资者权益提供支持。
与之相反的是,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法官无法进行主观判断,而只能依照现有的法律法规条款进行判决。这恰恰为公司的管理层和控股股东,利用法律条款的漏洞侵占其他投资者利益提供了空间。
可以发现的是,较之大陆法系的国家,法律上拥有更多自由裁量权的英法法系国家,通常能够给予投资者更多的保护。相较于英美法系的国家,中国作为大陆法系的国家,投资者保护的相关法律体制建立时间晚,而发展与完善又需要经历一个较为漫长的阶段。因此,就目前中国资本市场而言,投资者保护水平相对较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其次,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视角。除了极少数股东权益保护机制健全完善的国家,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上市公司均具有呈现出所有权集中的股权结构特征。即使在股东权益保护水平的美国,股权结构相对集中的公司也极为常见。
一般而言,根据某一股东所持股份占比,可以将上市公司划分控股股东绝对控制、控股股东相对控制和分散持股等三种类型。处于绝对控制的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数量一般要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从而自然地成为控股股东,可以实现对公司的完全控制,从而容易在各项公司重大决策中形成“一言堂”的局面。
在相对控制的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东持股数量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处于20%~50%之间,但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其仍可以被视为控股股东。在此种类型的上市公司中,虽然控股股东持股比例高于其他非控股大股东,但由于所享有的表决权无法达到完全控制的程度,其行为会受到其他非控股大股东的制约。
当所有股东的持股比例都较低(理论上的阈值为20%以下),上市公司并未处于某一股东完全控制或相对完全控制状态。一般认为此类上市公司拥有分散的股权结构。一般而言,当所持的股份无法上市流通时,由于自身财富不会受到股价波动的影响,更为关注账面净资产变化的控股股东,更加偏爱基于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关联交易等直接掏空上市公司资源的非理性利益侵占行为,为自身进行利益输送。
然而,随着所持的股份在市场上能够逐步流通,控股股东在获取股价上涨所产生收益的同时,也必须承受股价下跌所带来的损失。一方面,由于非理性的利益侵占行为,会使得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下滑,进而导致公司股票市场价格大幅下跌,控股股东出于避免股价下跌所产生的利益损失。
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的逐步完善与发展,证券监管部门越来越意识到投资者利益保护的重要性,并相继出台了相关的政策与法规,在极大程度上抑制了控股股东采用直接掏空上市公司资源的方式的个人私利攫取行为。然而,在股权的上市流通,与投资者保护程度的逐步上升,并不意味着控股股东的利益侵占问题会得到根本性的解决。
在股权上市流通后,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中,较之其他股东而言,极为不对称的控制地位并未受到实质性的影响。在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非健全、完善的前提下,控股大股东对于其他股东的利益侵占事件依旧屡现不止,仅仅是具体的侵占方式与路径较之以往则存在差别。
控股股东“择机”减持套利。2007年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完成,消除了中国资本市场中股权的“二元”结构状态。在“掏空”获利的制度基础发生变化的前提下,控股股东的具体侵占行为随之发生改变,掏空手段变得更为隐蔽,并逐渐摆脱了之前的单一的利益输送模式,进而转向综合考虑资本利得与利益输送等两方面的权衡模式。
在此之后,控股股东利用财务造假等手段成功上市的事件,而且在上市之后控股股东还通过“择机”减持、定向增发、股权质押等手段,进而实现个人私利攫取的利益侵占事件依旧频频发生。
作为后股权分置时代的重大事件,公司内部相关利益主体的股份“减持”行为备受市场参与者与监管部门的关注。特别是,当作为公司内部最为重要利益主体的控股股东减持自身的股份时,市场往往将其视为公司估值偏高或未来盈利前景不明确的信号,不仅会打击外部投资者的信心,也使得企业在获取未来经营发展所需资源的难度明显上升。非但如此,控股股东的股份减持行为,往往具有明显的“择时”特征。
出于谋求私利的内在需求,控股股东会授意管理层进行选择性的信息披露,以便配合其减持股份的行为实施,并从中获得更高的减持收益。然而,当出于套利动机的控股股东,在完成股份减持之后,公司股价出现大幅的下跌,最终损害了公司内其他股东利益。
而在理论研究中,大量的学者也发现,在股份“全流通”的现实背景下,控股股东减持股份的比例与其控制权私利显著正相关,并通常将出于套利动机下的股份减持行为,视作控股股东侵占其他股东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实际上,在股权集中为特征的公司中,企业通常不得不同时面对两类代理问题,理论界将此称之为双重委托代理。
在双重代理关系的公司治理问题的分析框架下,对于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第一重委托代理关系而言,关注的焦点在于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由于持有较多股份,企业治理状况的好坏,会直接影响到非控股大股东的利益。而对于管理层实施有效地监督,不仅有助于非控股大股东在公司价值提升中获取利益,同时也能弥补其监督行为所产生的成本。
而对于股东与股东之间第二重委托代理关系而言,重点考察的是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的利益冲突,并强调如何有效抑制控股股东运用各种手段对上市公司资源进行“掏空”的私利攫取行为。
控股股东的“掏空”行为,侵害了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而出于自身权益的维护,作为“制衡性大股东”的非控股大股东有动机与能力通过参与公司治理,抑制控股股东的机会主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