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一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擅自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一十五条 依照本法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在非法集资活动中,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或者参加组织非法集资活动;骗取财物;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支付不实物的财物;不整改非法集资活动从事洗钱活动或者利用非法集资活动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有财产收益倍数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有财产收益倍数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有财产收益倍数的罚金。
第三百一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从事虚报注册资金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有财产收益倍数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有财产收益倍数的罚金。
第三百一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洗钱罪定罪处罚:(一)利用非法集资活动从事洗钱活动,或者利用非法集资活动犯罪;(二)以非法集资方式逃避税收。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有财产收益倍数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有财产收益倍数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有财产收益倍数的罚金。
第三百一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妨害税收征管罪定罪处罚:(一)利用非法集资活动逃避税收;(二)以非法集资方式隐瞒、虚报财产等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有财产收益倍数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有财产收益倍数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有财产收益倍数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