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会在很久以前就已经承认网页的这种财产权,那么他们也应该承认,像航空里程,里数或者是点数等虚拟资产也属于财产。不过游戏与社交媒体创造的财产是人为的,虚拟世界出现土地,以至于假发之类商品也是出自设计者自己的想法,这些物品本质上不是财产,他们只是被塑造成财产的样子。
在讨论这种观点时,一些学者表示,许多珍贵事物的欣赏性完全是人为的。美元也是无形的,它的价值,只是通过有益的数量控管而加以维持,如果美元是财产,那为什么虚拟的头盔或者是金币不能是财产呢?总之,美国的法院判决几乎不碰触虚拟财产的地位问题,他们总是从知识产权的考虑。
航空公司常旅客里程数类似虚拟货币引发的第一个法律问题,不在于他是不是货币,而在于收受虚拟货币是不是应该交税。
虚拟财产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吗?
也许有时候是如此,到目前为止,它仍然被视为知识产权,但是虚拟财产能否算是真实的财产这个重要的问题没有获得处理。我们可以在赌博的场景下得到借鉴,在赌博合法区域,赌博的筹码不在赌场外使用就算合法。呼吁日本的法院判决虚拟世界的游戏战利品,或者是诸如此类的东西,就是构成赌博行为,应予管理规范。
法律在赌博经济与外在经济之间划下了一道界限。虚拟货币是否就像赌场的筹码或者私人货币一样的?如果是从货币在现代经济扮演的核心角色来看,这个问题一直没有受到关注,实在非常惊讶,其实许多分析家描述过,这个领域是联邦法与洲际法的条例与法规的三不管地带,但似乎没有人想解决这个核心的法律问题,对于处于爆炸性成长的数字货币,我们仍然缺乏一般性的法律架构来加以管理。基于法无禁止即可为这一理念。既然没有法律明文禁止虚拟货币,那么这些货币自然就是完全合法的。
转载自香港国际新经济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