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11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后,海南、内蒙古、浙江三省分别于2021年12月、2022年1月、2022年2月发布了实行差别电价的通知。
本文中我们将三省通知汇总如下,为读者提供全面理解。
1.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21年12月3日)
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洋浦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海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各有关电力用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11部委《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精神,为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促进节能减排,决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现就有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实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80元。
二、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加强电力市场秩序监管力度,对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加强甄别,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用户以任何名义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用户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让利。已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虚拟货币“挖矿”用户需限期退出,并改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因属于政策性退出,其价格不按电网企业代理其它用户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
三、加强差别电价政策实施保障。海南电网公司要周密安排,精心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和效果跟踪,确保差别电价政策严格执行到位,对虚拟货币“挖矿”用户及时足额收取加价电费,执行中存在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发展改革委。
2.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2022年1月20日)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
为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深入推进节能减排,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规定,将对我区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用电实行差别电价。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1元。内蒙古发展改革委及时更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名单,电网公司按照项目名单及时足额收取加价电费,确保差别电价政策严格执行到位。
二、禁止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加强电力市场秩序监管力度,对参与电力市场的企业用户加强甄别,禁止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名义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禁止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让利。已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自名单公布之日起停止交易。
三、禁止擅自接入电价低的供电线路进行虚拟货币“挖矿”。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相关规定,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并承担二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使用起讫日期难以确定的,实际使用时间按三个月计算。
四、此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内蒙古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3.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2022年2月11日)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要求,为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现就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50元。
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虚拟货币“挖矿”用电的动态甄别工作,定期公布、更新应执行差别电价的电力用户名单及执行起止日期,并函告电网企业。针对同一电力用户,若存在虚拟货币“挖矿”用电与其他用电混用的,其全部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三、各级电网企业要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同,确保对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严格执行到位,及时足额收取加价电费。
四、政策执行时间不足一个抄表周期的,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天数确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