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和效益:思考 DAO 的法律结构

区块链网QKLW.COM记者报道:介绍了 DAO 可能使用的法律结构,试图为监管环境提供一个概览,并评估不同行动方案的成本和效益,试图从法律角度来阐明协议/ DAO 们在加密空间以外的现实世界里处在什么样的位置上。DAO 可以通过怎样的法律包装划定其参与者的责任范围,实现自己的法律合规性,以实现更多与其他机构合作的可能,并促进自身的发展,扩展web3 的边界。

加密货币仍是一个相对较新的领域。在 2009 年之前,去中心化的数字货币资产并不存在,在 2015 年之前,没有通用的智能合约平台。Web3 发展迅猛,因此,在就 Web3 的合理法律处理提出建议时,考虑这个快速发展的领域中的潜在且不可预测的发展是很重要的。2020 年, DeFi 经历了交易量井喷,其在区块链领域变得更为重要,不仅如此,它还设法建立了与传统金融服务之间的桥梁。对于私人和公共领域来说,Web3 提供了大量的机会和挑战。因此,为监管环境提供一个概览,认清交互的重点,以及可能出现的压力,并评估不同行动方案的成本和效益。

感谢  @PrimeDAO_ 和 @Prime Rating 对工作的支持和研究的赞助,并在这个重要话题上支持所有 DAO ,通过进一步推动对话,和在明确监管缺席的情况下拓展法律上可能存在的边界,为 Web3 创造更多价值。

这篇文章讨论了 Web3 和政策制定,以试图从法律角度来阐明协议/ DAO 在加密空间以外的现实世界里处在什么样的位置上。

这个报告将帮助那些希望与 DAO 互动的公司,政策制定者,监管者和机构更好地理解在实际情况中,他们在法律上处在什么位置。本研究不会专程考虑不同管辖权间的细微差别和税收优化战略。

对协议的背景评估

为了更好地评估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AO),我们可以将其分为已注册 DAO 和未注册 DAO,已注册 DAO 是根据国家法律设立的组织,且在政府登记处有记录;而未注册 DAO 则存在于国家法律规定的法律框架之外,且未在政府登记处登记。将 DAO 纳入监管框架的益处在于,从 DAO 的参与者,参与各方,以及从监管者(包括公众)的角度来看,这可能促进和提高法律的确定性。评估 DAO 是否可以纳入任何现有法律的第一步,是要确定 DAO 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所需要素。

在一个 DAO 选择它想要的结构和该如何定位自己之前,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重要的是理解如下术语:即「功能等效」和「监管等效」。

01

功能等效

尽管将现有的公司法用于 DAO 已经被证明是非常困难的,这是由现有公司法内在的操作性质决定的,但是我们可以从特定的规定来看「功能等效」。「功能等效」的概念出现在 1996 年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关于电子商务的研究中,并在此后被比较法学学者所使用,特别是在许多欧盟和欧洲国家的文献中被使用。这一想法与技术中立的概念有着内在联系。这一点在以下两个例子中可以看出,即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功能等效,而代币化股票与股票功能等效。

如果它们在功能上是等效的,并且为法律所接受,那么可能就没有必要因为新事物还未被法律包含在内而引入新的具体的公司规则。关于这个问题,推特用户 @CryptoLawRev 指出,功能等效「是比较法中的一个术语」,关于这个话题的更多内容可以在  @coalaglobal’s  的 DAO 示范法文件中找到。

02

监管等效

等效性也可以从监管的角度来看待,即建立法律规则的功能以及技术的功能。赋予 DAO 监管等效性,意味着它们试图依靠区块链等创新技术来实现传统的公司法目标。监管等效的一个例子是公司的注册要求与在某个区块链上部署 DAO 之间的关系。正如已经指出的那样,未注册 DAO 将不符合大多数现有的法律标准,但其技术特征可能通过不同的过程和流程满足其中的一些要求。

在 DAO 选择(如果有的话)法律实体时,应该考虑的一个关键因素是无许可项目和受许可项目之间的区别。在受许可的区块链和其协议中,软件由某些可识别的参与者部署和控制,他们维护一个访问控制层,以允许执行某些行动;因此,这些 DAO 可以被认为是集中控制/协调的。通过观察目前的法律,受许可的区块链可能更类似于传统的私人公司或基金会,因为他们都有着中心化的治理模式。

另一方面,无许可区块链及其协议允许在许多参与者之间进行去中心化的协调。对协议的控制权常常通过一个基于代币的系统在参与者间进行分配,从而实现无需许可的参与。在通常情况下,无许可的 DAO 也缺乏正式的管理人员,其中所有成员都处在平等的位置上,至少在加入 DAO、获得 DAO 内部进行贡献和治理 DAO 所需的相关信息方面处于平等地位。

另外,区块链的发展还引入了没有对应的 IRL 的情况。例如,考虑到底层无许可区块链发生硬分叉或整个协议本身进行重组的情况下,必须重新评估协议的法律状态。此外, DAO 和链上协议的性质为特殊事件,例如治理攻击,打开了大门,而这些事件在现实生活中是无法找到与之等效的。这类事件的一个例子是利用闪电贷对治理决策进行投票,而非将其用于预期目的,通常用于价格套利。

由于它们完全在数字世界中运作,DAO 可以有效地进行自我监管,并引入争议解决框架,争议解决框架可以通过链上诉讼解决协议在链上解决争端。DAO 为监管和解决争端的新旧两种方式都打开了大门,在怀俄明州最近通过的 DAO 法律提到:DAO 可以选择在区块链上或法院里处理争端。

去中心化的司法平台是一种由区块链驱动的「数字法庭」,它通过众包陪审员提供公平的裁决,以经济激励的方式解决争端。(例子有:Jur, Kleros 和 Aragon)

DAO 股东图谱

有时似乎很难评估谁是 Web 3 项目的「利益相关者」。因此,我们必须利用关于用户性质的相关信息来绘制用户图谱。一般来说,可以将利益相关者分为四类,尽管在某些情况下,利益相关者可能跨越多个类别。以下分类似乎已在多篇论文中形成了共识:

– 建设者:他们创造,实现协议,并为协议提供支撑,偶尔对商业和技术发展作出贡献。

– 供应者:为协议的运作贡献资本和(商业和技术上的)高影响力。

– 用户:他们将协议的功能用于预期的用例。

– 治理者:他们对协议的发展进行决策。

去中心化光谱

在一个充满混乱的新名词的行业中,去中心化一词是相对来说较难定义。这个词描述了一个简单的概念,即不受中央权威机构控制的活动。但如何定义去中心化,为什么去中心化很重要,以及如何使其规范运行,就不那么简单直接了。数字资产经济的未来将由这些问题的答案所决定。当务之急是,律师,法官,监管者和其他法律行业的参与者对「去中心化」的含义有一个共同的理解,因为我们可以假设,法律在「充分去中心化」的系统中的适用与其在中心化的系统中不同。如果这一点没有明确的定义,那么法律便无法适用。而建立一致理解的最好方式是测试一个 DAO 是否是去中心化的。

协议可能有或多或少的去中心化的方面。去中心化可以在不同程度上发生在资产层面,智能合约层面和治理层面。在研究治理时,重要的是去了解谁来决定系统的哪些方面可以由代币持有人决定,以及是否存在提出治理变化的门槛。托管是去中心化的另一个重点,同时,了解谁来监督储存资产的安全(如果有的话)很重要。用户应该知道他们的资金是否正在他们的保管之下。同样重要的是,每个用户都应该理解是否他们的资金都在他们的控制之下,是否可以随时访问,而且,如果有多签钱包参与协议的控制,那么各方都应该知道这件事。最理想的情况是,一个去中心化项目的管理密钥应该被销毁,或由 DAO 控制,并将其冷存储。这样做的理由是,一旦智能合约被部署,一个去中心化的项目便不应该由单方来对协议进行任何修改。因此,了解哪些参与方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是有必要的。另一个去中心化的措施是在协议将它们的漏洞预防能力扩展到团队内部或雇佣人员之外时,设置公开的漏洞赏金计划。赏金,以及对部署在链上的代码进行专业的同行审计和公开审计,是一个衡量更可验证的、安全的协议的指标。在研究中,保险被较少提及,但在我看来,保险是协议去中心化水平光谱的一部分。追求保险的 DAO 在自我管理的道路上踏出了更远的一步,在发生任何负面事件时,用户的资金损失被保险所覆盖,以避免负面事件对用户造成的损失,这是最佳方案。如果一个协议提供保险,则需要明确哪种形式的风险由保险覆盖,覆盖的金额是多少,以及保险人是否能够同时承受来自不同用户的大量保险索赔。

中本系数也可以被用于测试去中心化。从本质上讲,它代表了有多少验证者(节点)必须连接起来才能成功减缓或者阻塞区块链。

另一个测试是豪威测试,它衍生自著名的最高法院案例,用于确定一项交易是否符合「投资合同」,如果符合,则受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披露要求的约束。出于简化的考虑,它有时也被称为「巴哈马测试」。巴哈马测试的一个版本问道,「如果有卖家/工人逃到巴哈马,那么该项目是否仍然存在?」回答「是」意味着欺诈的风险足够低,因此该金融工具不被认为是一种债券。

毕竟,正是 DAO 的去中心化程度决定了监管机构对它的看法,但直到今天为止,依旧没有来自法律/政策制定者对其的明确指导。

DAO 面对的当前法律环境

立法者和法律学者尚未对 DAO 表现出广泛的兴趣。尽管 DAO 提供了经济收益,但即使在加密货币友好的管辖区,它们仍然被排除在监管框架之外,影响了其新制定的立法有效性。迄今为止,只有少数立法者引入了包含基于区块链结构的新形式的立法。虽然 DAO 正在迅速获得关注,但是它的法律含义仍未得到充分理解。本节将对常见的 DAO 法律结构做一个总体概述。

01

缺乏法律框架

现存的大多数 DAO 都是未注册 DAO,它们的法律状态尚不明确,因为它们不是没有(尚未)为法律所覆盖,就是站在监管者的可及处之外。DAO 和区块链积极分子多年来一直在等待法律的确定性,并希望新的规则为创新留下灵活发展的空间。一方面,法律上的认可和保护是必须被提供的,另一方面,加密货币项目及其参与的成员/各方需要有技术发展的自由,并尝试新的协调框架。由于法律结构的缺乏,它们与更多传统企业接触和互动的能力是有限的,甚至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接触和互动是不可能的。

仅投资于非证券化的资产,如 NFT,治理通证或质押通证,不一定需要法人实体,除此之外,还存在着其他不需要法人实体的用例。然而,在某些情况下,DAO 可能需要一个法人实体,例如,DAO 需要给贡献者提供有限责任保护。而另一个需要的原因是,例如,如果 DAO 的参与者们开始购买,交易,并与通证进行交互,那么这些通证可能被视为证券。

如果一个 DAO 决定保持未注册状态,了解这一决定的弊端很重要。尽管这一法律理论尚未在法庭上得到证明,从法律角度看,未注册 DAO 将在以下情况,被视为普通合伙企业或一个非法人协会:

1. DAO 的改进提案和 DAO 的原生治理通证可以被同意存在。

2. 其存在的证明可以在链上(智能合约)和链下治理媒介中找到。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拥有一个企业而形成的协议。普通合伙企业没有公司形式,也没有对合伙人的责任限制。因此,诉讼可以试图要求 DAO 的所有或任何成员承担责任。在某些类型的活动中,政府可以对其成员施加直接责任。

决定不设立法律结构意味着 DAO 的成员们对任何出错的事需要共同承担责任。尽管 DAO 带来了令人难以置信的创新和创造性工作,我们也不应该简单地忽视现有的法律规定。

让协议成员作为企业家为他们的创造性工作承担责任是不谨慎的,也是非必要的。任何向 DAO 作出贡献的人都应该意识到这种风险。

DAO 并不总是有成员,将有限责任应用于实际的 DAO 似乎并不合理,因为 DAO 并不被理解为一个有权在世界范围内互动并与他人签订正式合约的法律实体。一些 DAO 实际上只是多重签名,所以未注册 DAO 的多重签名的签署者会使自己面临额外的风险,因为他们正在执行 DAO 的所有行动。多重签名中的密钥持有者通常一定程度暴露在私人诉讼和监管风险下,尤其是当他们的名字是公开透明的,且暴露在外的时候。此外,与 DAO 活动相关的税收的后果也不甚明确,而且多签持有人的行动能力有限。就监管和私人诉讼风险而言,多重签名的密钥持有人没有有限责任保护,这意味着他们每个人都可能对自己采取的行动,或可能对其他多重签名密钥持有人的行动负责。

简而言之,在未注册 DAO 中,开发者们,贡献者们和成员们都有可能对 DAO 运作造成的任何伤害负责。

另一个缺点是,DAO 不能进行链外操作,这限制了其经济可操作性。在没有法律实体的情况下,DAO 不能签署法律合同,进行链下操作,持有知识产权,开设公司银行账户,纳税,以及最重要的是,将成员的责任限定在某个范围内。

02

离岸基金会

越来越多的 DAO 在离岸基金会结构下运作(比如开曼群岛,巴拿马,新加坡,英属维京群岛,瑞士)。在本节中,我们将更详细地探讨两个最常见的离岸司法管辖区:开曼和瑞士。

人们选择离岸基金会,往往是因为它拥有着更有利的税收制度。一个 DAO 应该被视为这个基金会设置中提供去中心化治理的一部分,不论是从一开始还是随着基金会变得成熟。这可以通过使基金会无创始人和无成员来实现,这需要一个被提名的董事,他将根据代币持有人所做的所有链上或链下决定采取行动并执行。DAO 的成员和其核心贡献者可以成为基金会的监督者,而无需承担直接的执行责任。

被提名的董事将只作为 DAO 的传声筒,这意味着他们没有行政权力可供支配:不能接触国库基金,也没有能力创建提案和在治理提案中投票(不论是在链上还是链下)。

捐款可以被提供给美国的运营实体,也可以提供给社区选择资助的任何其他实体。这种结构在资金分配方面提供了良好的灵活性。DAO 成员不会拥有该基金会,或被它卷入其中。这意味着离岸基金会和 DAO 之间的关系不可能是全无信任的。离岸基金会为执行 DAO 治理流程通过的提案提供了一个极其灵活的框架,而有利的税收规定使 DAO 能够优化其金库的税收义务。一些从业者建议,那些参与管理 DAO 的贡献者仍然应该将他们自己「停泊」在 DAO,并通过一个提供个人有限责任的法律结构内进行活动。

开曼基金会

事实证明,开曼基金会是一个特别受加密货币项目和 DAO 欢迎的法人实体形式。其原因之一是,开曼群岛的公司立法主要基于美国和英国的法律,这使得它在世界各地的应用和运作中具有相当的普适性。此外,有利的税收制度为 DAO 和它们的金库提供了潜在的税收节约机会。当然,像开曼这样的离岸结构也带来了更多的监管审查,因此需要面对更严格的当地 AML (反洗钱法),KYC(Know Your Customer,充分了解你的客户)和数据保护法案。

瑞士基金会

许多加密货币项目在瑞士建立了基金会。瑞士的 Zug 州有着「加密谷」的昵称,因为有大量的项目将总部设立在那里,比如 Ethereum、Cardano、Polkadot、Aave、Cosmos、Solana、Tezos、Dfinity、Near、Nexo 和 Diem(以前的 Libra)。瑞士亦因其对加密货币友好的银行而著称,在瑞士,加密货币可以被用于支付商品和服务,甚至税收。

但这种声望可能无法与在瑞士拥有一个基金会的额外负担比肩。在瑞士的基金会必须在公共登记处注册,由联邦当局监督,并且有一个不可更改的契约。基金会的工作方式基本上类似于一个不可升级的智能合约,因为基金会一旦建立(部署)就不能改变。那些需要更多灵活性操作的契约可以包含代码。瑞士基金会有他们自己的法人资格,没有受益人,而且是公开的。瑞士基金会为其成立时确定的目的服务,因此区块链开发者可以利用它们来确保其项目反映核心价值,如去中心化和包容性。对基金会进行修改是很困难的,对于活动不断发展,随时间不断进化的去中心化组织来说,这种结构不是很有吸引力。瑞士基金会的区块链 DAO 是「永久性的」,即使在领导人决定离开后,基金会仍然存在,因为代码已经被提交且仍在运行。瑞士基金会由其基金会理事会成员代表,他们必须在基金会的宗旨范围内行事。由于理事会成员对其行为负个人责任,他们对基金会的决策权或控制权不能转移给外部利益相关者(比如 DAO 的成员)。因此,对于长期的区块链基础设施项目,如协议开发,基金会是一种有趣的法律形式(如以太坊基金会)。如果/当情况并非如上例所述,瑞士基金会可能是一种会带来更多的行政负担的形式。

03

瑞士协会

瑞士协会是一种法律结构,类似于美国法律中的自愿协会 —— 也被称为俱乐部。瑞士协会是完善的非营利性活动的法律实体,其划定了成员的责任范围。根据瑞士法律的定义,协会是由自然人和/或法律实体组成,根据书面协议形成和构建的团体,其目的和追求是非经济的。制定协会章程是这一过程的基本部分,因为它既包括了所有的规则,义务,和它们的目的。在协会的成立和治理方面,瑞士民法是自由且灵活的。只要协会的章程反映了这一意图,它就会成为一个法律实体。虽然协会不能有商业目的,但它们被允许开展商业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协会必须在商业注册处进行注册(不进行商业活动且不接受审计的协会不需要注册)。在某些情况下,慈善或公共非营利协会的税收也可以被免除。治理协会的主体有:

  • 大会

  • 董事会(董事可以是瑞士境外的法律实体或个人)

  • 审计员(只在达到某些门槛的情况下,如资产负债表 ≥ 1000 万瑞士法郎、收入≥ 2000 万以及全职雇员 ≥ 50 人)

协会由其大会管理。大会的职责包括任命董事会,接受和拒绝成员,以及处理所有其他未分配给其他主体的公司事务。大会负责修订协会章程,决定其解散,并监督其子公司。在瑞士,大会必须举行实体会议,但如果遵循适当的民主程序,且协会的章程明确规定了会议的具体方式,那么远程会议也可以被接受。根据协会章程,董事会有责任和权力管理协会的事务并代表协会。

一旦你成立了瑞士协会,就有了法人实体,你就可以开设一个瑞士银行账户(需要进行注册)。从实际情况来看,如果没有瑞士人加入协会,协会董事会成员也不在瑞士定居,那么瑞士银行很可能会怀疑其注册目的,并拒绝申请。如果出现这种情况,那么使用当地的第三方服务,或者雇佣当地成员担任董事会成员很有可能解决问题。在责任方面,瑞士协会的结构具有优势,因为只要组织及其成员遵守章程,成员就无需为其行为负责,因为他们是为了协会的利益行事,这么看来,设置无害的弃权条款是很重要的。

04

去中心化自治协会(DAA)

不那么出名的去中心化自治协会(DAA)是以瑞士协会的结构为模版设计的。这个模版是由 @MME_Switzerland 设计的,这是一家位于瑞士的法律和税务公司,DAA 旨在以尽可能去中心化的方式建立一个协会。其目的是在法律上尽可能地减少中心化节点。在 DAA 模板中,协会由以下机构管理:

  • DAA 大会(大会)

其权力仅限于根据瑞士法律必须由大会处理的基本权限(如章程的变更,协会的清算等)。

  • DAA 代表(董事会)

DAA 的代表只具备那些需要人行使的能力和技能(比如记账或代表 DAA 出席活动)。

  • DAA 成员社区

DAA 结构的核心是成员社区,它是去中心化和使用区块链进行治理的。DAA 的所有相关商业事务都由成员社区决定。这可能包括对提案的决定,对新项目的支持,以及对 DAA 资金的分配。成员社区提供并建立基础设施,使提案的链上和链下投票透明进行。

  • DAA 白名单审核

成员申请者由 DAA 白名单审核小组审查,以确认申请者是否有资格加入协会。DAA 白名单审核是一个智能合约,负责批准协会达到通证门槛的会员资格。

05

非法人的非营利协会(UNA)

为了更好地理解为什么 UNA 结构是 DAO 的一个可行选择,我们必须认识两种类型的法律结构:

  • 法人实体 - 为追求商定的商业风险投资而创建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

  • 非法人实体 - 在追求共同目标的过程中,通过合约创建并受国家法律控制。

DAO 通常缺乏共同的商业或营利目的,因此,它们更适合非法人实体。但由于大多数 DAO 拥有具有市场价值的治理代币,这样一来,情况就变得有点复杂了。然而,如果一个 DAO 的主要目的是开发和分享一项创新技术(这可以创造一个更有效,更透明的金融系统),可以说治理代币的任何价值都是附带的,而且鉴于虚拟资产市场的高度波动性,治理代币的价值不一定与 DAO 的努力直接相关。还有其他的特征会影响 DAO 是否可以被归类为营利性,例如:最初的代币分配是如何进行的,代币分配的限制,收入及收入分配。只有在对一个 DAO 进行所有这些因素的分析后,它的营利或非营利性状态才能被确定。

统一非营利性协会法( UUNAA )是一个相对较新的法律结构。根据普通法,非营利性协会不是法律实体,因此各州创造了一些法规,使这些协会具有法律实体。这导致各州对非营利性实体的处理方式大相径庭,并产生了相当多的争议。UUNAA 由统一州法律委员全国会议于 1996 年批准, 2008 年更新,并于 2011 年进行最终修订。Andreessen Horowitz(@A16z) 首先介绍了 DAO 的 UNA 结构,全面介绍了税收,责任和 UNA 实体战略。@David_M_Kerr 在很多 DAO 中塑造了 UNA 对话,并为 DAO 可用的法律图景提供了广泛的洞察。

在有的州,UNA 可以为其成员们提供有限责任,并作为公司纳税。他们相当于非营利性的「非法人普通伙伴关系」。当团体 / DAO 同意共同承担一项任务时,即使没有任何文书工作或手续,他们也会形成非法人协会。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人协会被视为普通合伙。

如果 UNA 的目的只是为了完成任务而没有营利动机。它也可以在州层级注册为一个独立于其成员的法律实体,从而避免被归类为普通合伙。

因为这种结构,UNA 有不同的成立方式。

一种可能性是将整个 DAO 「封装」在一个 UNA 中(选择作为 C-Corp 而支付联邦税收)(译者注:征税角度来看,C-Corp可能要征两次,一次是公司税,另一次是向股东派发Dividend的时候征收的个人税。),通过治理提案这么做是成为 UUNAA 的直接途径。另一种选择是将 DAO 的活动「隔离」在金库和协议之间,而金库被封装在 UNA 中,协议则保持无监管状态,或被「封装」在各种可能的实体中,这取决于每个特定的 DAO 的事实和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所有与金库相关的活动(比如赠款项目,DAO 开发工作,质押/流动性挖矿项目,金库多样化等)都会在金库的 UNA 下被落实,但与协议有关的单独活动(例如智能合约的变更,关于协议费用的决定等)则属于单独的,不同的协议。一个「孤立的」金库和协议实体可以使得用例之间获得更好的独立性,并允许其更灵活地应对变化。一个 UNA 通常也允许创建一个可执行的美国合同,而成员责任在合同中被分配给 DAO。任何违反 UNA 的非营利功能的提案也会导致安全违规,所以,通过设置 UNA 结构,使得通过对提案的法律审查而进行的澄清变得必须,基本规避了安全违规行为的发生。这也意味着 DAO 在执行加密世界的新想法或者操作之前,需要确保某些执行是合规的,这可能会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减缓 DAO 的运行速度。

有限责任公司

01

传统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或简称为 LLC ,是用于拥有,经营和保护企业的每个法律实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与公司相同,但更易于操作的法律和财务保护。LLC 们被广泛使用,并比一般公司在管理方面提供更多的结构灵活性。LLC 可以由成员管理,并允许成员放弃对彼此的信义义务,使其能够更好地进行去中心化治理,在谈论 LLC 时,经常被遗忘的一点是,世界上几乎每一个国家都有同等的法律结构(例如加拿大的 LLP 和英国的 LLP)。

LLC 的有趣之处在于,成员的责任限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在企业中投入资本的程度。当我们分析 LLC 时,这是很关键的一点,因为当 LLC 确实发生损失时,无论损失的金额是多少,成员的个人责任将始终限于成员对 LLC 的投资额度。如果发生诉讼,其责任范围将永远只限于有限公司的资本,如果你想证明该实体构成欺诈行为,你必须真正证明该实体的管理者有欺诈的意图,无论该实体由一个自然人控制,还是由另一个公司或 DAO 控制。

一些 LLC 是由多签钱包管理者创办的,其唯一目的是保护他们作为通证的持有者,这么一来,LLC,而非个人,是多签钱包的持有人。这可能是成员避免对他们的一切价值承担直接责任风险的一种方式。

在美国,一些州甚至已经通过了旨在促进 DAO 运作的法律(例如怀俄明和田纳西)。根据许多从业者的说法,新通过的允许 DAO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与之前的没有区别,且不允许出现任何在法律通过之前有限责任公司不可能出现的情况。虽然法规中提到了这些辖区可以由其成员或智能合约或算法来管理,但他们并未详细解释其含义。因此,尽管这些法规看起来对加密货币友好,但由于他们并没有提供任何指导,这在目前似乎不是一个明确的解决方案。由于缺乏联邦法认可,以及对 DAO 各种形式不清楚,许多 DAO 选择根据特拉华州有限责任公司法成立,而不是作为怀俄明 DAO 有限责任公司。

最后要说明的是,尽管 LLC 结构非常受欢迎,而且有州承认 DAO 的经济和文化价值在一般情况下是积极的发展,不幸的是,LLC 并不是一个适合所有 DAO 的法律结构。拥有大量流动成员的 DAO 可能难以使用 LLC 作为其法律结构,而且 LLC 仍有某些中心化之处(例如,税务代表)。

02

系列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美国律师协会的说法,特拉华州在 1996 年成为美国第一个允许系列有限责任公司的州。由于系列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相对新颖的商业结构,而且各州对其的认可度不同,其所属的法律分支也不甚明确,这就带来了法律的不确定性。系列有限责任公司和传统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在于,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个独立的商业实体,而系列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母公司下的一组独立法律实体。每个系列有一个主有限责任公司,和一组独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从本质上讲,每个系列自身是一个独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它们有自己的名字和成员,这些成员独立于主有限责任公司和其对应的系列内公司。值得注意的是,系列内公司之间,以及主有限责任公司与系列内其他公司之间的资产和责任是完全受防火墙隔离的(尽管目前还没有足够的案例法来确认这种防火墙在所有州都是 100% 安全的)。主责任有限公司衍生所有独立的系列内公司,而无需在州注册处进行额外的备案:系列的第一位成员只需签署一份运营协议,而主责任有限公司只需要追踪系列所选择的名字和初始成员。在这种法律结构下,建立一个新实体所需的时间可以缩短为系列内公司与主公司签署合同所需的时间。一个独立系列需要它的第一个成员,理论上,这个成员要么是一个自然人,要么是一个公司的代表,他们通过签署系列经营协议与主有限责任公司签约。系列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是易于组建。系列有限责任公司只需要支付一笔组建费,无论他们有多少个系列内公司,都只需要支付一笔组建费。如果有一个系列内公司被起诉,其他系列内公司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otoco_io 意识到,系列有限公司的第一个成员可以被设置成一个智能合约地址,以此提高这些系列有限公司的形成速度。而且,由于这种链上系列有限责任公司有着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相同的法律效力,所以钱包所有者可以通过和主智能合约签署一个用来实现系列经营协议的链上加密交易,而建立一个系列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这种设置,系列有限责任公司的第一个成员是控制钱包的人,该钱包向主有限责任公司的的智能合约地址发送资金,从而使系列有限责任公司运作起来。

使用 Otoco 的服务在几个交易中创建系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链上及时运作出一个法律包装。多签钱包取代实体成员,成为公司的第一个股东。从本质上讲,DAO 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第一个成员。由 DAO 控制的有限责任公司不是一个法律包装,而是 DAO 的延伸。从治理的角度来看,这很有意思,因为 DAO 基本控制着这个有限责任公司,并在现实世界中扮演者代理人的角色。在最开始的时候,这是 Otonoco 的一个法律实验,但由于对快速法律解决方案的需求,它变得很有吸引力。关于它的更多信息可以阅读这里。

03

信托

信托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信托法是在 12 世纪英国国王授权下的十字军东征期间制定的。在 21 世纪,信托是一种成熟而完善的结构。

信托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安排,通常情况下,一个人(称为委托人)为了其他人的利益(称为受益人)的利益,将资产(或为了另一个目的)转让给另一个人(称为受托人)。根据案例的情况,信托可以根据委托人的需要进行调整。委托人可能是受益人之一,甚至是受托人。通常情况下,信托不需要注册(比如在根西岛和泽西岛),为了更好地理解信托结构,熟悉信托结构的以下角色是很重要的。

  • 委托人

委托人是指为特定目的将某些资产转移给受托人而创建信托的人。这在 DAO 中不太容易确定,因为他们通常由分散的成员基础组成。因此,一个解决方案是利用技术开发公司来创建信托,以推进 DAO 社区的目标。

  • 受托人

信托的受托人将根据信托文书和法律规定的权力和义务,以信托方式持有委托资产。DAO 可以选择他们认为最合适的受托人,而无论受托人居住在哪里。

为了帮助信托更好地执行其目的,并最终促进社区的发展,DAO 可以指示受托人行使某些权力(如授予,具体交易,收购)。受托人对其作为受托人的行为承担有限责任,但受托人的欺诈,故意不当行为或严重过失除外。

  • 执行者

任命一位执行者是有必要的,这么做可以确保信托资产的使用符合信托文件中概述的目标和规则。除了执行信托条款外,执行者有权在 DAO 社区的同意下任命和罢免受托人。

目的信托,根西岛:信托可以出于任何目的而设置,不论是涉及向任何人授予任何利益,还包括但不限于能够持有或拥有财产,以及行使职能。

目的信托,泽西岛:信托可以出于任何目的而设置,无论是(a)涉及授予任何人任何利益,(b)消耗或能够消耗信托的收入或资本,包括但不限于收购、持有、拥有、管理或处置财产和行使职能。

虽然 DAO 让我们共同建立起新的系统和新的做事方式,但在建立这些区块链协议,产品和服务的兴奋中,似乎大部分 DAO 都错过了将现实世界纳入其发展路线图的机会。可以说,由于无需向金融监管机构进行注册和报告,信托是最接近 DAO 的去中心化愿景的法律结构。DAO 可以使用目的信托,其中没有个人成员拥有受益利益,但信托文书可以阐明社区的目的,并设定其使命,管理和治理内容。

信托在某些离岸司法辖区可以被使用,并通过将资产转移给一部分受益人来创建,受托人可以根据通证持有人的指示而行事。受托人由执行者监督,如果他们行为不当,执行者可以提起法律诉讼。无主基金会于此类似,他们可以被用于处理资产和分配资产的工具,也可以签订法律协议。

将法律结构引入 DAO 以及被证明是有问题的,因为为中心化和个人组织而设计的公司手续可能会影响到去中心化的优势。不依赖于政府,没有中心化节点故障,参与者之间能够进行高效合作,更广泛群体的积极参与,这些都是 DAO 的优势。但是一旦不得不遵守与技术进步同步的义务,很容易丧失这些优势。此外,在信托中,不止是受托人,还有 DAO 中其他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也可能持有信托义务。可能的受托义务的产生是因为信托和信任之间存在关系。如果信托关系存在,那么一个人应该让他自己的利益服从于另一个人。这包括了谨慎,保持信息透明和善意的责任。

最近,@dydxfoundation  使用了在根西岛成立的非慈善目的信托作为其法律结构的一部分,泽西岛和根西岛的法律都允许建立混合信托,这些信托同时具有慈善和非慈善目的。有了混合信托,就有可能同时拥有目的和受益人,或者,如果需要的话,也可以选择在之后增加受益人。

根西岛信托将一个人的所有权与他们从财产中获益的权力分离。它涉及一方(委托人/赠与人)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受托人),受托人在这之后为特定目的持有负责。因此,它们对于指定用于增长和发展(比如赠款)的 DAO 金库非常有用。而且其澄清了是否存在任何缴税和报告义务。根西岛的非慈善目的信托消除了与其他拟议的实体结构相关的某些挑战。需要一个行政机构(如州政府)来授权该实体的存在一直是一个关键问题,但根西岛法律对目的信托不要求这种批准。相反,当资产被转移到目的信托,以及受托人和执行人签署信托协议时,目的信托就会生效。根西岛法律只允许政府在根西岛法院对适用于目的信托的事项作出裁决时参与其中。基本上,只有法院可以中止 DAO 的存在,就像它可以中止目的信托的存在一样。在信托结构下,通证持有人保留了命名受托人,移除受托人,增加受托人,移除和增加执行者的法律权利,或中止信托并将资金转移到通证持有人决定的任何地方(除了转移给 DAO 或 DAO 的通证持有人)。目的信托通过限制受托人的责任,确保他们符合税收规定,并使他们能够更有效地进行链下活动,从而解决了多签钱包持有人的风险和限制问题。与本文中的所有其他法律包装相比,从目的上来看,信托显然是与 DAO 的性质最一致的,因为他们让授予者委托某人/某物代表他们管理其资产。

结论

在为本文采访从业者时,有两个观点反复出现:第一,创建一个法律结构是可选的,第二,在选择法律结构时,没有一个「最佳」的结构。关键是要选择一个 DAO 及其参与者认为符合要求或无风险的结构。目前,有大量的 DAO 选择了无法人实体。这这么做从未来来看是否是一个审慎的决定,是一个开放的问题。总而言之,有很多不同的选择,每个 DAO 都必须决定它希望有怎样的合规性,以及希望它在保护其参与者方面有多强的能力。 @paradigm 发布的,由 Rodrigo @RSSH273 和 @ChrisBrummerDr 撰写的论文为可能存在的法律结构进行了广泛的概述。

有了这么多选择,DAO 在今天想获得什么样的合规性?这是 DAO 应该问他们的通证持有人的问题。 @A16z 提出了一种方法以决定哪种结构最适合特定的 DAO。

有几个 DAO 决定保持 100% 无监管状态,这意味着贡献者和多签钱包持有者忽视了可能的监管要求,并接受这一决定带来的风险。另一方面,可以桥接 IRL 的 DAO 可以签署合同,雇佣人员(当需要雇佣关系时),进行发币支付,实现社会保障和福利,并阐明税收义务。看起来最根本的是,任何法律结构都不会改变治理框架和其现有生态系统之间的现有关系。法律结构不一定会减缓协议的使用和发展能力,相反,它为进一步创新打开了大门。重要的是,不要通过增加法律摩擦点或瓶颈来损害隐私,DAO-2-DAO 的整合,增长和创新。当然,挑战是不要让这个桥梁对协议的发展造成任何阻碍,或给目前的治理模式增加压力。

可以认为,为了开始与高层机构的合作,DAO 可能最好选择最符合法律的结构。在这个问题上,DAO 还必须考虑他们希望接近的机构的舒适程度,以及这些潜在的合作伙伴愿意承担的风险水平。

免责声明:本研究论文不构成专业、法律、税务或财务建议。所有内容只为提供信息和教育目的。请考虑就财务、税务、法律和其他事项寻求独立的专业建议。本文收集的信息来自于网上资源、与律师和顾问的会谈、与已经为 DAO 建立法律包装的公司的交谈,可能没有反映最新的法律。Salomé Bernhart 拒绝承担更新本文件的任何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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