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近日,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制定并发布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这体现了差异化,让互联网技术发挥更大的作用。”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一方面,《办法》的变化强化了消费类贷款管理,限制用途后避免流向楼市、股市,不超过一年的期限也切实保证其进入消费领域而不被挪用;另一方面,目前很多个体经营户、小微企业使用线上贷款,此次对经营性贷款并未限制,而是由商业银行根据自身风控能力和企业情况决定,相当于监管认同银行把线上经营性贷款当做经营性贷款的一个重要渠道。“对于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线上贷款将是非常重要甚至是主渠道的功能。”他强调。
近年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快速发展,在提高贷款效率、创新风险评估手段、拓宽金融客户覆盖面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实行统一管理,将互联网贷款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适应互联网贷款业务特点的风险治理架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内部控制和审计体系,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互联网贷款业务风险,确保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与自身风险偏好、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强调,为有效防控互联网贷款业务风险,《办法》重点从五个方面进行规范。其中一是明确互联网贷款小额、短期的原则,对消费类个人信用贷款授信设定限额,防范居民个人杠杆率快速上升风险。二是加强统一授信管理,防止过度授信。商业银行应当全面了解借款人信用状况,并通过风险监测预警模型持续性进行监测和评估,发现预警触发条件的,应及时预警。另外,还有加强贷款支付和资金用途管理,对风险数据、风险模型管理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提出全流程、全方位要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办法》延续了此前对于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自主风控、立足本地与严控流向的要求。其中在贷款流向方面,《办法》要求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购房、股票等投资。在立足本地的要求方面,《办法》并未“一刀切”,而提出地方法人银行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互联网贷款业务,无实体网点的银行等将豁免这一限制。
此外,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进行名单制管理,同时开展事前准入审批,并根据其层级和类别确定审批权限。不过,虽然《办法》要求施行全行统一的准入机制,但并未要求合作机构准入统一由总行进行审批。
除上述内容外,针对近年来备受关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容,《办法》也强调,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借款人权益保护机制,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考核体系,切实承担借款人数据保护的主体责任,加强借款人隐私数据保护,构建安全有效的业务咨询和投诉处理渠道,确保借款人享有不低于线下贷款业务的相应服务,将消费者保护要求嵌入互联网贷款业务全流程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