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网络小贷不得用于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统一监管规则和经营规则,11月2日,银保监会会同央行等部门起草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所称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运用互联网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网络消费、网络交易等内生数据信息以及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其他数据信息,分析评定借款客户信用风险,确定贷款方式和额度,并在线上完成贷款申请、风险审核、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和贷款回收等流程的小额贷款业务。
《办法》厘清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定义和监管体制,明确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银保监会批准,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办法》明确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在注册资本、控股股东、互联网平台等方面应符合的条件。如对于控股股东的条件,应满足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累计缴纳税收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200万元(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对该公司的出资额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公司净资产的35%,承诺5年以内不转让所持该公司股权(监督管理部门及司法部门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等。
在股权管理方面,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办法》规范业务经营规则,提出网络小额贷款金额、贷款用途、联合贷款、贷款登记等方面有关要求。其中,对于贷款金额设置单户上限,自然人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不得超过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该两项金额中的较低者为贷款金额最高限额;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在贷款用途方面,《办法》再次强调网络小额贷款不得用于从事债券、股票、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等。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对联合贷款也提出单独要求,明确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助贷或联合贷款业务的,应当符合金融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并且还要符合在单笔联合贷款中,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等要求。
《办法》督促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加强经营管理,规范股权管理、资金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等,依法收集和使用客户信息,不得诱导借款人过度负债。
此外,《办法》明确存量业务整改和过渡期等安排。《办法》施行前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已经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完全达到《办法》各项规定的要求。对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已经跨省级行政区域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办法》规定的过渡期(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年)内完全达到各项规定的要求。过渡期内,未取得跨省级行政区域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资质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将跨省级行政区域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和贷款户数控制在存量规模之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逐步清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