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全球范围内的监管机构在开发、应用以及规范区块链科技的过程中也遇到了各种问题和挑战。文章关注对区块链应用带来的潜在风险,并分析如何利用区块链等新技术来强化金融监管,为完善区块链监管机制进行理论探索。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研究所对论文的核心内容进行了编辑。
从区块链作为战略性技术写入《“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以来,区块链技术发展迅速,其在金融行业的应用场景尤其突出,而区块链技术衍生而来的加密货币也备受关注。如何有效地防范加密货币底层技术的风险,约束加密货币的野蛮生长,以及构建加密货币的良性生态圈,将是未来监管机制的重要发展方向。
区块链在银行系统中的应用
区块链在我国商业银行的应用主要集中在通过平台和系统的搭建来提高交易和信息处理效率等方面,由于规模、业务模块侧重点的不同,结合自身业务发展实际情况,不同商业银行间在区块链应用方面又存在一定的差别。
具体来看,2019年招商银行资管ABS区块链系统成功上线,这一系统依托了招商银行FinTech基金的支持开发建设。中国农业银行基于趣链科技底层区块链平台,上线了基于区块链的涉农互联网电商融资系统。平台首期推出了“E贷链”产品,将区块链技术优势与供应链业务特点深度融合,在2017年8月1日完成国内银行业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电商供应链金融领域的首笔线上订单支付贷款。
区块链应用的技术优势
区块链改变支付清算系统,建立分布式清算机制。银行间的支付通常依赖于中介清算公司的处理,涉及一系列复杂的过程,包括簿记、交易对账、余额对账、付款启动等。因此,传统的支付过程是冗长且成本高昂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使用区块链技术,借此削弱第三方金融机构中介作用,将极大地提高服务效率,降低银行交易成本,并使银行能够满足快速便捷的付款清算要求。
区块链将实现安全高效的机构间数据共享。区块链技术可以使商业银行自动记录数据,而且还可以在机构内存储和共享客户信用信息的加密形式,以便于共享信用数据。在“了解客户”(KYC)的过程中,银行将客户信息存储在自己的数据库中,然后采用加密技术上传摘要,并存储在区块链中。在有查询请求时,可以运用区块链技术通知提供商并执行查询指令获得原始数据。因此各方可以在搜索外部大数据的同时也不会泄露其核心业务数据。
加密货币底层技术的风险
加密货币与法定货币相比,具有双重风险,即底层技术本身的风险和金融应用的风险。从底层技术来看,加密货币中的区块链技术包括密码学、共识机制和激励机制,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评估技术风险,一是合规监管的能力,二是防攻击和防欺诈的能力。
合规监管的能力反映进行监管控制的难易程度,指是否支持超级权限节点对全网节点、数据进行监管。不同类型区块链合规监管能力不尽相同。区块链按每个节点的集中程度从高到低可以分为私链、联盟链和公有链。私链完全抛弃了去中心化的性质,写入权限仅在一个组织中,虽然可控强,但丧失了区块链的不同组织进行协作的独特功能。联盟链的开放程度有所限制,参与者是被提前筛选出来或者直接指定的,交易成本低只需要被几个受信任的高算力节点验证,且规则灵活,可以很容易地修改规则、还原交易,修改余额等。因此,联盟链可控性较强,适用于不断修正迭代变革的监管规定,且可以有一定的隐私性。公有链是完全去中心化,任何人都可以读取和参与共识的开源系统,主要采取工作量证明机制(PoW)、权益证明机制(PoS)、股份授权证明机制(DPoS)等共识方式。公有链的所有数据是默认公开且缺乏隐私性,所以可监管难度较大。
加密货币交易所的监管手段
全球范围内至少有超过200家加密货币交易所。目前这些交易所没有上市任何被视为证券的数字资产,它们绝大多数都不受监管限制。随着加密货币市场规模的扩大,这些加密货币交易所的活动持续渗进市场,因此现在应该关注如何对交易所的进行监管。韩国的《特别金融交易信息法》法律修正案规定,虚拟资产交易所必须在韩国金融服务委员会(FSC)进行注册,违者将面临最高五年监禁或者最高5000万韩元的罚款。所有虚拟交易所都必须设立所谓的真实姓名虚拟银行账户(即交易所主要账户的子账户),以满足FATF的国际反洗钱指南要求。与此同时,立法中还放宽对交易所信息安全管理认证的要求,对于首次验证失败的机构,允许其在宽限期内完成调整并再度提交申请。借鉴韩国经验,对当前设立的交易所进行整顿,让加密货币行业脱离监管灰色地带,接受有效、合理的金融监管。
不同于Regtech意为支持受监管金融机构遵守监管和报告要求的创新技术的应用,Suptech特指监管机构自身使用的技术,这种技术能力的获取既可以来自于独立研发,也可以来自于合作。他们还统计了全球范围内监管机构在数据收集(如自动报告、数据管理和虚拟协助)和数据分析(如市场监管、不当行为分析、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中使用的监管科技,发现大数据、机器学习、人工智能、云计算等已经得到相对广泛的应用,但区块链在监管科技中的应用较为欠缺。由于新型科技技术在金融机构应用的出现,传统的监管技术手段无法满足现有的监管需求,因此要大力发展监管科技。
监管科技领域也经历了明显的迭代,由第一代以信息流管理为主要技术,已演化成第三代融合大数据和第四代叠加人工智能的技术。利用区块链系统内部搭建以大数据和云计算为核心的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实现金融风险的实时防范能力是近期监管科技的重要方向。
对区块链技术的关注存在两方面的动因,我们既关注新技术应用带来的潜在风险,更关注如何利用区块链等新技术来强化金融监管。
一方面,因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受到信息数据约束、监管成本较高以及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导致我国对金融科技的监管严重滞后,无法与各种金融科技应用场景、应用业务和服务进行匹配。
同时,大数据、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底层技术为在技术实现过程中因算法的复杂性、不透明性和人为操纵易形成“算法黑箱”,存在巨大的欺诈风险。虽然建设我国金融科技监管体系已经成为共识,但如何落地并没有形成共识与明确的路线图。
从国外启示来看,如德国在金融科技领域中应用了大量的区块链技术,包括在完成清算领域使用区块链解决方案的试验、建立加密货币交易所、推出区块链银行账户等;英国推行监管沙盒,实现实时化、信息化及全景化的监管。但如何对各类金融科技应用场景实现差异化监管仍然是亟待解决的难题。
一是加强全球范围内的监管科技合作。全球范围内各个监管机构虽然表示都将坚持技术中立原则,倾向于继续维持现有的监管架构,但尚未制定一个全球共识性的区块链监管战略。与各国监管机构合作构建区块链监管战略,该战略至少应包括以下三个关键要素:第一,远大但可实现的目标(例如,在未来三到五年内,哪些技术将用于监管领域,该技术将如何嵌入组织以及如何获得资金);第二,对目前数据可用性、数据质量和分析资源的评估;第三,监督机构将战略分解到落地的行动计划。
二是根据业务场景制定一个更为详细的路线图。可根据监管难度,从跨境结算—智能合约—证券投资的步骤分阶段制定技术标准和监管流程。从目前的应用场景来看,区块链在银行系统的应用相对可控,虽然没有制定统一的规范,但区块链在跨境结算等领域已经展示出明显的优势。在智能合约的应用需要一个具备公信力的平台,监管可以参与平台的搭建和维护。类似地,继续保持对ICO、数字货币交易的高压监管态势,以防止对传统金融体系的冲击。
三是由央行牵头成立专门的机构进行区块链监管研究。IMF最新的报告显示,全球范围内的监管机构都在积极成立监管科技部门,如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成立监管科技办公室;荷兰银行(DNB)成立数据科学中心从事创新技术的试验性应用;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ASIC)成立了负责数据战略的首席数据办公室和一个数据管理委员会,强化数据的适当性管理;英国金融行为管理局(FCA)也组建监管科技和高级分析团队,探索使用监管科技。而为推进区块链监管技术组建合适的、多学科背景的人才团队将是巨大的挑战。
以下为部分报告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