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金融监管立法提速 强化与中央协同处置风险
地方金融监管加速构筑防风险安全网
近来,地方金融监管密集出手,进一步构筑防范风险安全网。记者获悉,作为地方金融防风险的重要抓手,多地的金融监管立法进程正加速推进。《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日前正式实施,重庆提出“组织起草立法草案,争取年底前送审”,广东、北京、深圳、吉林等地的金融监管条例也均在酝酿中。除此之外,国家层面上的地方金融监管上位法也在路上。与此同时,地方正不断强化和中央监管部门的协同配合,联合处置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风险,针对重点风险领域进行“精准拆弹”。
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表示,经过近年来的持续重拳整治,地方金融风险已经呈现收敛态势。下一步,地方金融监管的重点在于完善相关制度建设,以及进一步强化地方金融监管能力建设,提升监管效能。
地方金融监管立法近来明显提速。7月1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包括地方金融组织行为规范、监督管理措施以及风险防范与处置等内容,明确了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权限,也为地方金融组织的行为划定底线。《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也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此外,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已启动地方金融监管立法调研,并于近日披露信息称将“继续开展重庆市地方金融条例立法调研,拟赴四川、上海等外省市考察借鉴地方金融立法中的先进经验,组织起草立法草案,争取年底前送审。”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日前也正式披露正在起草《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山东、河北、四川、天津、浙江、上海等地已经正式出台了地方金融监管条例,而北京、深圳、吉林、江苏等地的地方金融监管立法均在加速推进中,如《北京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日前正式向公众征求意见。
专家指出,地方金融监管条例在维护地方金融秩序和化解风险中将起到重要作用。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之后,多个地方金融工作局逐渐转变职能,改挂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地方这一重要的监管主体得以进一步明确。而监管就要有法可依。地方金融监管条例的推出使得“中央—地方”的双层金融监管模式和体系进一步完善。
“从已经出台的地方金融监管条例来看,其进一步明确了地方金融监管的主要对象,并且监管规则也和中央保持一致。”曾刚说。
具体而言,地方金融监管的主要对象是“7+4”类机构,“7”指的是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4”指的是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所。
国家层面上的地方金融监管上位法也正在路上。此前召开的央行2020年金融法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指出,将加快推进《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重点立法。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日前披露信息称,加强与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沟通,做好我市立法与国家立法的衔接。
在业内人士看来,全国性的统一条例十分有必要。“现在各个地方出台自己的条例,有可能在某些具体条款上存在不一致。全国层面的地方金融监管条例将在对具体机构的重大监管要求上制定统一标准,这将避免出现地区之间规则不一致形成的监管套利。”曾刚说。
在强化立法、加速构建监管规则制度的同时,地方还针对重点风险领域“精准拆弹”,并进一步在风险事件处置中强化与中央监管部门的协同配合。如在此前的几例风险处置过程中,地方政府均压实了属地的风险处置责任,参与拟定风险化解处置方案,维护地方金融稳定。近期,针对个别信托违约事件,央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孙天琦表示,相关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正在研究方案,央行也在紧密配合。
“经过近些年的整治,地方金融风险已经呈现收敛的态势。当前,地方主要的风险点在于个别地方商业银行、信托等机构的扩张所带来的不良风险,以及一些规模较大的地方性金融平台存在的潜在风险。对于这些机构的风险处置,需要中央和地方进一步协同配合,才能对于风险形势有更全面的了解和把控,在监管上也能更有效率。”中商智库首席研究员李建军表示。
展望未来,曾刚认为,鉴于前几年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一些类金融机构的整顿已经告一段落,下一步,地方金融监管的重点在于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以及强化和提升自身的监管能力。“目前部分地区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人员有限,监管过程中对监管科技等的运用也较为缺乏,整体而言,监管能力也有很大欠缺,有进一步提升空间。”他说。
记者了解到,当前多地正在推动技术手段在金融监管领域的应用,以提升监管效能。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霍学文此前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未来要进一步促进金融与科技的深度融合,加强监管科技研发和应用,进一步推动技术手段在监管领域的应用。 (记者 汪子旭 张莫 实习生 胡梦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