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技术因其去中心化、防篡改、共识机制及时间戳等特点,在很多领域已经被深入应用。目前,区块链技术在著作权与专利权等知识产权领域被广泛使用。区块链技术在商标领域应用也被专业人员不断探索,并且在司法取证的过程中得到初步成效。区块链技术在商标权确权、使用过程中给予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本文结合区块链技术的特性,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商标领域的可能性予以分析,最后对区块链技术在驰名商标鉴定中的应用总结。
一、区块链技术在商标领域中的应用
区块链技术是一种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共识机制及时间戳等计算机技术的新型应用模式。具体而言,在商标的注册程序、异议程序、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商标的确权与使用中都能提供证明力较强的证据。
(一)商标的注册
英美国家认定商标权人取得商标,采用商标在先使用制度。美国认定商标权人取得商标,采用商标注册制度,并且商标注册人有使用商标的意愿。于我国而言,我国商标权人取得商标采用自愿注册制度。
《商标法》第31条规定,
“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
该条规定了商标注册在先即可取得商标。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同一天提出申请情况下,该如何认定商标权的归属。此时,如果能证明申请人谁在先使用,即可解决这个问题。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共识机制与时间戳等,将商标使用人的使用数据上链,并且能保证商标使用数据的真实性与实时性等。因此,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同一天提出申请情况下,登记在区块链中的商标使用时间和商标使用主体等信息,可以在不需要解密信息内容的情况下,为任何人(主要是向商标局)证明商标的最早使用时间和使用主体[1]。
(二)商标的异议与无效宣告
我国《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八)项中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在先权利人与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商标评审委员会应进行审查。
区块链技术独有的时间戳系统,将商标使用人的使用数据连续、实时更新,证明商标使用人的数据在某个时间使用过,即能为商标使用人提供存在性证明。商标评审委员会通过区块链上商标使用数据查询,商标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与商标注册人在某个时间节点有没有使用过商标便能知晓。
二、区块链技术在商标领域的具体实践
认定驰名商标,主要考量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以及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三个因素。应用区块链技术能够对驰名商标更好的鉴定。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相关公众一般依据商品销售范围及承销商的地域范围进行判断[2]。在实务中,为了获取更多的证据,当事人举证时往往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来判断相关公众对其商标的知晓程度。还会依据商品销售合同对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予以考量。利用区块链技将相关内容写入智能合约,在智能合约的执行过程中,商品承销商与销售范围会被链上记载。依据智能合约对驰名商标的销售范围与承销商地域范围可以很好的界定,相关公众对于商标的知晓程序自然明了。
(二)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程度与地理范围
当事人需证明商标持续使用的期限不少于五年,注册商标注册不少于三年或者持续使用不少于五年。实践中,商标权人一般至少要提供近五年的财务报表、纳税记录来证明商标使用时间、范围。但是财务报表由事人提供,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具有伪造篡改证据的可能性,该种证据证明力较小。
区块链时间戳,可以证明数据真实性,同时能够迅速、便捷地完成权利人相关数据的检索和收集。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证明,区块链上商标使用的相应商品的销量、市场份额、销售区域等信息,可以为商标使用的地域范围提供证明[3],也提高了证据的证明力度。
(三)商标的宣传工作
传统市场主体之间信息共享存在困难,极易产生信息孤岛的问题。同时,传统数据承载主体极易毁损,商标使用数据易被篡改。面对前述困境,区块链技术可以较容易证明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和范围。在证明商标宣传的广告投放量、广告形式、广告覆盖面和覆盖率、广告的持续时间等较轻松。总体而言,当事人证据材料的举证难度较小。
在商标领域的具体应用中,采用联盟链更为合适。联盟链作为半中心化的区块链系统,节点对链上数据的访问与控制更为容易。在数据使用者访问链上数据时,注意严格审核第三方存证机构资质,以及限制第三方存证机构管理权限,防止第三方机构恶意存取证,从而对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References
[1] 张怀印,凌宗亮.区块链技术在商标领域的证明作用[J].知识产权,2018(05):76-82.
[2] 刘斌斌,魏雪.区块链技术在商标领域的应用及其问题研究[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06):24-31.
[3] 张怀印,张仙.区块链在驰名商标认定中的证明作用[J].安庆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02):8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