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们围绕私募基金涉刑的运作类型、犯罪定性以及经典案例等多项维度进行了分析,但飒姐团队的文章多聚焦于发起人募集资金的行为风险。本文将一反常态,从侦办私募刑案的角度整理难点,请各位读者批评指正。
结合私募基金的性质与实践情况,从宏观角度,飒姐团队整理私募基金涉刑案件几项重要特点如下:
01
非法实质之外存在合法外衣
从组织形式上来看,募集机构通常采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实施资金募集,在形式上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避相关监管部门的审查。
从宣传内容上来看,涉及非法集资犯罪的私募基金往往会向投资者宣称其项目的具有背书内容,如律师事务所的合规法律意见、地方政府的PPP工程材料等。此类背书行为诱骗性较强,能够为非法集资有效增信。
从法律关系上来看,在募集资金的过程中,募集机构会与投资者签订投资合同,民事合同在刑事案件的实践中往往能够成为出罪的重要因素:涉案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不应立案侦查。
02
案件金融专业性较强
私募基金属于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犯罪嫌疑人与“合格投资者”多为具备一定抗风险能力的金融从业人员,具备较强的经济学基础与丰富的金融知识。实践中,该等从业人员不乏拥有国内外一流名校的金融相关学历学位,其工作底稿与日常沟通以金融术语为主,负责案件侦办的侦查人员同样需要具备这方面的基础知识。
03
案件具有涉众金融的属性,危害后果严重
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本应符合监管法律的规定,在资产、投资金额、人数上有着严格限制。但由于私募机构及其业务人员擅自拆分投资份额,致使大量投资者均属于不合格投资人,具有年龄偏大、受教育程度低、抗风险能力弱等特点。
当私募暴雷,由于不合格投资者无法承担损失,该等群体容易发生群体性事件,甚至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存在极高的风险隐患与不安定因素。
具体到侦查过程中,结合前述特性,飒姐团队认为,私募刑案的主要侦办难点有三:
01
资金流向取证困难
在非法集资类的刑事案件中,资金流向是案件定性定量的核心之一。实践中,由于投资份额的拆分,私募基金涉及到的资金流向将会非常复杂,特别是在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件中,个人账户、机构账户、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等待查明细的工作量非人力所能企及,必须引入司法审计或某些科技手段。
就此进一步论述,一方面,涉众金融案件的司法审计周期长,成本高,而立案侦查的法定期限又极为有限,往往二者不能有效搭配;另一方面,通过科技手段形成的电子证据,其证据效力容易遭受质疑。因此,取证、固证需要专业人员操作,并须使得证据三性得到保障,如:确保MD5算法的Hash值不变。否则,诸如飒姐团队的专业辩护人将会质疑该等证据的合法性,并试图排除非法证据。
02
集资赃款追回困难
私募刑案的集资赃款往往存在被挪用的情形,该等资金被用于购入财物尚可,司法机关能够变卖或拍卖资金所对价的财物,用于清偿被害人损失。但倘若资金用于高风险的二级市场投资,或者通过地下钱庄注入海外,则赃款往往无法追回。即便在犯罪嫌疑人的量刑上可从重,但对追赃目的实现终究于事无补。
实践中,部分侦查机关会选择穿透式追赃,破坏市场交易秩序,罔顾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这种追赃模式容易受到诟病与投诉,飒姐团队并不鼓励。
03
稳定被害人情绪困难
如前所述,由于涉刑的募集机构往往绕开了法定的投资人标准限制,私募刑案的被害人群体往往缺乏风险识别能力与风险承担能力,部分被害人甚至对金融行为与非法集资行为均缺乏基本认知,甚至会有政府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等观念。
私募刑案的被害人大多不关心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绳之以法,他们仅注重侦查机关能否为其追回赃款。一旦没有好的结果,动辄要求侦查机关的上级机关予以反馈,为案件侦办制造困难。因此,私募刑案的侦查人员在履行侦查义务的同时,还须稳定被害人群体的情绪,做好普法与安抚的工作。
写在最后
侦查人员在处理涉众金融案件时存在诸多困难,除了要解决与辩护人相同的专业问题之外,更需要处理法律之外的行政任务与情绪问题。亦因此,当辩护律师介入时,飒姐团队对侦查人员的头疼深表理解!但无论如何,作为法律共同体的一部分,我们对抗的目的仍是为了有效打击犯罪与精准适度打击的兼得,容许对抗存在的刑事诉讼制度本身正是我们国家司法文明昌盛的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