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公布《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什么要建立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如何保障包括外国实体在内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清单制度是否意味着中国政府对待外资的态度有所改变?日前,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廖诗评表示,建立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是中国政府一项必要的制度完善,这一制度旨在进一步维护中国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合法权益。
“《规定》重申,中国政府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等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反对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坚决维护国家核心利益,维护多边贸易体制,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廖诗评说。
中国政府欢迎和保护外资的立场不会因此改变
近年来,国际贸易和投资领域保护主义抬头。一些国家纷纷出台新的外资限制措施,加严了对外资的审查力度,给跨境资本的自由流动造成了严重影响。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的预测,2020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流量将比2019年下降近40%。
“面对投资保护主义蔓延、全球投资持续下滑的国际形势,中国持续扩大开放的脚步坚定不移。”廖诗评说。
去年以来,中国先后出台了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还发布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同时,中国近年来大幅精简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清单中的限制措施从2017年的63条减少为2020年的33条,压减比例近50%。这都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保障。
刚刚闭幕的2020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以及将于今年11月举办的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都有利于各国企业共享中国市场发展机遇,推动全球包容互惠发展。
廖诗评认为,制定出台《规定》,建立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旨在保护广大严格遵守市场规则和契约精神的企业,这项制度针对的仅仅是个别外国实体的违法行为,不意味着中国政府欢迎和保护外资的立场发生改变。从全球治理层面看,也有利于维护正常公平的国际经贸秩序和市场竞争环境。
廖诗评说,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全球蔓延和世界经济陷入衰退的严峻形势,世界各国都在想方设法拉动经济复苏,并推动进一步增长。中国政府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无论是部署“六稳”“六保”举措,还是谋划新发展格局,持续扩大开放都是其中的关键要义。中国建立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就是要为来之不易的开放成果保驾护航,绝不能解读为要封闭自身市场。
严格限定适用范围 明确规定法律责任
外界关注,什么样的外国实体可能被列入清单?被列入清单的外国实体是否会面临严厉的处罚措施?
廖诗评认为,《规定》严格限定了适用范围,仅适用于违反正常市场交易原则,中断与中国企业正常交易、采取歧视性措施,严重损害中国企业合法权益,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情形。《规定》既没有针对任何特定国家、也没有针对特定实体。
“对于什么样的外国实体要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有明确的、可操作的综合判断标准和因素。”廖诗评说,按照《规定》,有关部门会综合评估相关外国实体行为对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危害程度,对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法权益的损害程度,以及是否符合国际通行经贸规则等因素,审慎作出决定。
廖诗评同时指出,按照《规定》,列入清单的程序是规范透明的。有关部门可在对相关外国实体的行为实施调查后,就是否将其列入清单作出相应决定;也可基于其违法事实,综合考虑相关因素,直接作出列入清单的决定。关于调查程序,有关部门可依职权启动,也可根据有关方面的建议、举报来启动。这些程序和决定也都是公开透明的。
“外国实体一旦被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廖诗评说,一方面,列入清单意味着“广而告之”该实体存在不可靠风险,相关方面可以从中得到警示,提高警惕,防范风险。另一方面,被列入清单的外国实体,还应当就其违法行为承担相应后果,比如可能在贸易、投资、人员及交通工具入境等方面受到限制。《规定》对这些法律后果都作出了清晰明确的规定。
“当然,按照《规定》,如果被列入清单的有关实体的违法行为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得到纠正,是可以考虑不采取处理措施的,这也是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的应有之意。”他说。
以完善的制度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如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离不开对合法权益的保护。”廖诗评说,《规定》对所涉及外国实体的合法权益给予了充分保障,程序性权利是其中重要内容之一。比如在调查程序中,《规定》赋予了有关外国实体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他进一步解释,按照《规定》,对于已列入清单的外国实体,如果基础事实发生了重大变化,有关部门可以考虑将其从清单中移除;如果这类实体改正了违法行为、消除了后果,应当从清单中移除。移除程序的启动,既可以由有关部门依职权进行,也可以由相关外国实体主动申请。同时,针对特定的情形,《规定》还明确允许个案豁免。
“建立这一制度也是对各类守法合规、正常经营的市场主体权益的保障。”廖诗评说,个别不法外国实体所实施的各类封锁、断供或其它歧视性措施,都会对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规定》允许受影响主体通过建议、举报等渠道,提请有关部门注意并要求有关部门展开调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廖诗评表示,《规定》中的这些制度安排有利于保障相关市场主体的各项权利,免除其后顾之忧。一个稳定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一项规范清晰的制度性安排,无疑是对市场主体最好的保障。(孙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