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部署要求,努力提高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救援救治效率,切实保障交通事故伤员得到及时、专业、有效救治,最大限度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和伤残人数,降低交通事故死亡率和死伤比,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公安部和国家卫健委近日联合发出《关于健全完善道路交通事故警医联动救援救治长效机制的通知》,要求各地建立警医联动协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细化任务措施,共同研究解决交通事故伤员救援救治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提升交通事故伤员救援救治效率。
健全警医联合接处警机制
据统计,我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中当场死亡的占20.8%,未当场死亡但在救护人员到达之前死亡的占27.2%,抢救无效死亡的占52%,事故伤员死亡率和死伤比较高,相当比例交通事故伤员因贻误救治时机而死亡。
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共同建立警医联合接处警机制,加大救护救援车辆优先通行保障力度,畅通救援救治绿色通道,不断提升救援救治效率。要联合推进“122”“120”联动接警机制建设,通过设立联合接警席位、开通三方通话等方式,实现警医联合接警、统一布警、同步出警,缩短院前医疗急救反应时间。
各地公安机关要依托警医联动机制,健全完善交通事故救援救治“绿色通道”,采用视频接力、绿波放行、警车带道、摩托车疏导等多种办法,切实保障消防、救护车辆的优先通行权,坚决防止因交通受阻贻误抢救导致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死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进一步畅通交通事故伤员急救“绿色通道”。对于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疗机构要积极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治疗,对受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确保交通事故伤员得到有效救治。
根据通知要求,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公安交管部门通知保险公司依法支付或垫付;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抢救费,公安交管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及时垫付;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完善交通事故救援救治网
健全完善交通事故救援救治网络,成为提升救治成功率的重要一环。
通知明确,各地公安机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整合救治资源,优化救援路径,共同建立完善辖区交通事故救援救治网络,提升伤员救治成功率。要不断完善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加强急救网点建设,有条件地区可针对性布设交通事故急救网点,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将患者转运至医疗机构救治,提高急救效率。要结合本地交通事故发生状况、医疗资源布局等情况,依托创伤中心和医疗基础条件较好、创伤急救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确定交通事故伤员救治网络医院,不断完善交通事故救援救治网络。
通知要求,推行急诊急救一体化建设,建立院前院内一体化“绿色通道”,优化交通事故伤员救治流程,确保交通事故伤员得到及时、有效救治。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网络医院的实时交互智能平台,实现伤者现场救援、转运救治、医院急救、入院治疗等信息的跟踪和专业指导,有效提升院前救治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入院救治的水平。各地要组建省级、地市级及县级的创伤救治专家团队,建立专家会诊制度,不断提高救治能力。
探索空地一体化救援模式
对于救助距离过长、交通不畅、难以及时施救等难题,通知给出探索完善“空地一体化”救援救治模式方案。
要创新救援手段。通知强调,各地公安机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探索完善公安交管部门、医疗机构及通用航空运营单位间信息沟通、协同联动机制,充分发挥通用航空在医疗救护领域的作用,健全完善空中救援与地面救援互补的立体化救援救治体系。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事故信息通报、院前救护调度、通用航空服务、院前院内衔接、医疗急救和转运等配套工作制度,建立完善“空地一体化”救援救治模式,提升危急重症救治效率。
与此同时,要积极引导行业协会、社会力量及保险机构等参与合作,推动实现社会救援力量与政府救援力量的优势互补,最大限度挖掘救援潜力,尽最大力量减少交通事故伤员死亡。鼓励高速公路、偏远地区使用直升飞机救治急重伤员,群死群伤事故优先选用直升机救援,破解救助距离过长、交通不畅、难以及时施救等难题。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共同组织研究交通事故伤基本特点,广泛宣传交通事故伤知识和针对性急救技术,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应急自救及互救能力。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鼓励急救中心和医院积极开展针对交警、辅警的急救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交警、辅警交通事故伤急救知识的培训考核制度,逐步提高交警、辅警组织抢救受伤人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