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促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和融合应用的若干措施》近日已经市政府2020年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制定的政策措施包括,加快数字应用创新发展。支持数字应用示范,对企事业单位运用云计算、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重点领域建设数字应用示范工程,市级扶持项目为未列入省级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按其投入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此外,培育引进骨干企业。对经权威机构认定的中国人工智能、软件、互联网、区块链百强企业,以及获得数字中国创新大赛等各类国家级赛事项目前十名的初创企业来榕落户,对实际到资金额达到2000万元(含,不包括各级财政投入部分)的,按照企业首次达到上述标准时实收资本的10%进行补助,补助金额按4:3:3的比例分三年拨付,单家企业不超过500万元。具体规定如下:
榕政综〔2020〕103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和融合应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市促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和融合应用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2020年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为加快5G网络、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各行业各领域的融合创新应用,培育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1.加快5G网络设施建设。5G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建设项目的通信配套设施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公共交通、公共设施建设预留通信管道、站点。全面开放公共资源支持5G站点建设。(牵头单位:市通管办)
2.支持5G核心产品研发。鼓励高校院所、本地5G龙头企业围绕新型网络架构、适应宽/窄频带融合场景下的关键技术开展5G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进一步完善我市5G产业链。设立福州市科技重大专项,对开展5G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且在5G产业链中占据一定地位并具备产业化规模的项目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3.鼓励5G相关企业做大做强。鼓励本地相关光电企业参与5G建设,提供配套服务,加快做大做强。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光电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4.支持从事5G相关产品研发企业落地。鼓励国内从事5G相关产品研发的企业落地我市,或在我市设立研发中心或分支机构(子公司)。对实际到位资本金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开办补助。(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5.鼓励5G行业交流合作。支持在福州举办有影响力的5G峰会(活动),培育国内知名的5G行业经典活动品牌;对该类活动,给予按活动实际投入的3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支持举办具有行业影响力的5G赛事活动,营造产业氛围、推进要素汇聚;对该类活动,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支持福州市5G产业联盟组织召开5G行业相关的交流、座谈、培训等活动,聚集5G行业人才交流,促进5G产业企业互动;对该类活动,每场活动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每年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5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大数据委)
6.提升数字应用基础设施。对软硬件投入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数据中心、云计算平台、人工智能超算平台、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工业互联网平台、物联网平台、车联网平台等,按照项目软件和硬件设备投资额(不包括各级财政投入部分)的10%给予补助,单个平台补助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委)
7. 鼓励数据开放融合。对我市企业(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自行建设行业大数据开放平台、依托市政务数据开放平台依法开放社会数据或数据融合应用的,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委)
8.支持数字应用示范。对企事业单位运用云计算、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5G、卫星等新技术,围绕民生服务、城市治理、政府管理、公共安全和产业融合等重点领域建设数字应用示范工程,市级扶持项目为未列入省级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按其投入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委)
9.培育引进骨干企业。对经权威机构认定的中国人工智能、软件、互联网、区块链百强企业,以及获得数字中国创新大赛等各类国家级赛事项目前十名的初创企业来榕落户,对实际到资金额达到2000万元(含,不包括各级财政投入部分)的,按照企业首次达到上述标准时实收资本的10%进行补助,补助金额按4:3:3的比例分三年拨付,单家企业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委)
10.引导金融资本投资。鼓励金融机构、产业资本和其他社会资本设立市场化运作的新型基础设施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我市未上市数字经济企业,年度投资总额达3000万元(含)以上且投资期限在3年以上,按其当年实际投放投资总额的1%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委)
11.推动生成重大项目。鼓励投资被列入各类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各类省级重点实施方案或行动计划等的数字经济类重大项目(工程)建设,对投资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产生较好的经济与社会效益,给予投资总额1%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委)
12.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
(1)鼓励企事业单位联合高校、科研院所优势互补加强合作,建设资源丰富、服务完善、立足我市辐射全国的工业互联网平台,以贴息、奖补或股权投入的方式予以支持。对国家工业联网平台类专项支持(含近两年内)的我市工业互联网项目,按照不超过国拨经费1:1比例(每个项目不超过2000万元)的配套支持。(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2)支持工业互联网基础赋能平台、行业特色平台、服务应用平台建设,对应用取得良好效果的,按平台建设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13.支持大数据园区平台建设。对入驻东南大数据产业园的大数据相关企业,以其为主体获得大数据国家级重点(工程) 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最高给予一次性 500 万元的奖励;对入驻园区的大数据相关企业,在园区内设立大数据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 研究中心等平台的分支机构,同时满足园区内研发、仪器等设备投入 1500 万元(含)以上,专职科研人员 25 人(含)以上(其中副高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平台建设面积 2500 平方米(含)以上等条件,按园区内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投入的 10% 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 300 万元;对入驻园区的大数据相关企业,以其为主体获得省部共建重点(工程)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 给予 200 万元奖励;对入驻园区的大数据相关企业,以其为主体在园区建设的大数据管理平台和大数据服务平台,用以加快数据资源的流通,推动全国、全省包括健康医疗、国土资源、交通信息、智慧海洋、电子政务、航空航天、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领域的数据汇聚,对每个平台按实际投资额的 30% 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 200 万元;对在园区建设且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大数据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150 万元和 50 万元奖励。(牵头单位:长乐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14.鼓励建设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鼓励我市人工智能行业技术领军企业联合科研院所、高校共同建设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对被科技部认定为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15.鼓励建设国家级人工智能科技研发创新平台。鼓励我市高校、科研院所和龙头企业建设国家级人工智能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给予5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16.对科技成果研发平台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新型省级研发机构给予3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为市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给予15万元奖励,对经考评优秀的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给予1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1.本措施1-5条,政策兑现期至2022年12月31日,由各牵头单位负责落实。
2.本措施6-11条,政策兑现期至2022年12月31日,由市大数据委和市财政局结合年度工作确定重点支持方向,下发项目申报通知,进一步明确资金支持范围、支持方式、项目实施单位遴选条件、遴选程序及信息公开等内容,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专业论证评审。
3.本措施12-16条,由各牵头单位按《关于推动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三条措施》(榕政综〔2020〕30号)、《关于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三条措施》(榕政办〔2017〕178号)、《关于推动人工智能企业创新发展的四条措施》(榕政办〔2020〕15号)、《福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榕政综〔2017〕1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兑现。
4.有关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和融合应用的扶持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