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7日讯(记者曾金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5月7日联合发布公告明确,为进一步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全面复工复业,将有关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有关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是在今年2月份两部门发布公告中明确的。根据该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认为,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是吸纳就业的主力军,将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不仅有助于为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还能有效促进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