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司法部、人社部、国家卫健委等六部门正式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
《指导意见》提出,要打通信息孤岛,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大力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逐步建立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改变“社区万能章”“社区成为证明大本营”等现象。
在第一批公布的《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中提到,包括户籍证明、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申请证明、居民养犬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出生证明、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不再由居委会村委会出具。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或者可以出具证明、不应出具证明以及应当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的事项,都要做好政策措施衔接,列明办事指南,避免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防止出现工作断链,最大程度确保居民群众办事创业方便。
《指导意见》强调,要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打通信息孤岛。要大力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强化对承诺事项的事后核查,对虚假承诺的,依法记入个人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公开。
民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是解决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问题、切实为基层减负的有力举措,是提高社区治理水平、增强社区服务功能的重要抓手,是坚持依法治理、有效维护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身权益的迫切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