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要点:区块链与商业的结合正在改变传统行业的格局,而区块链网络发行和流转的加密数字货币在区块链相关的各种生态中担负着多种交易和储值的功能。如何对加密数字货币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是国际国内证券监管机构、税务和会计准则制定机构都非常重视的领域。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GAAP都没有对加密数字货币的会计确认和计量制定单独准则,本文将对以比特币为代表的主要用于支付和交换价值的加密数字货币提供会计确认和计量的框架体系,并对实务界的实践难点进行梳理和总结。
比特币作为资产的特征
区块链最早作为比特币的底层技术由Nakamoto(2008)提出,比特币是一种点对点的现金支付系统,使得一方可以直接发起在线支付给另一方,中间不需要通过任何的金融中介机构。区块链技术通过去中心化和去信任化的方式集体维护一个安全数据库而不需要行政机构的授信首先被应用于比特币。区块链技术是多种技术整合的结果,包括“区块+链”的数据结构、分布式存储、加密算法、共识机制等核心技术。“区块+链”指一段时间内发生的事物信息,包括转账交易数据、智能合约代码或执行数据,以区块为单位进行存储,并以密码学算法将区块按照时间顺序连接成链条的一种数据结构。这种数据结构的信息记录、存储和更新不依赖中心化的管理,而是由“共识机制”决定网络中的节点谁能记录新的信息,通过这个“共识机制”争夺到权力的节点将记录更新的信息在新数据块上,追加在原来的区块链条上,并且获得系统奖励的币以及交易费用。这个过程就是所谓的“挖矿”。到2014年,“区块链2.0”成为第二代去中心化可编程的区块链数据库,做为以太坊的底层技术,可以允许用户写出精密和智能的协议,在区块链系统里自动运行。近期,区块链技术发展迅速,各种改动和设计应用在众多的数字货币上,本文以最早出现的、也是价格最高的主要用于支付和交换价值的比特币为例讨论会计确认和计量问题。
比特币的产生方式如下:维护比特币这个区块链账本的矿工(Miner),即维护网络的众多节点之一,依据特定算法进行难度很高的计算,当计算出的答案满足系统自动设立的目标值,最先算出的节点取得新区块(Block)的优先记账权,会确认并记录网络上新发生的支付交易行为,形成新区块。因为这个记录存储新信息于新区块上的活动过程不依赖中心化的管理,而是由“谁能算出答案”决定网络中的节点谁能记账在新区块上,从而构成了分布式的记账系统。系统会自动给这个解决难题的节点比特币做为奖励,做为挖到新区块的奖励,而且通过确认和验证其他网络上发生的新的支付交易信息,将这些信息添加至挖到的新区块得到交易费奖励。“挖矿”过程和挖金矿后得到金子这个“奖励”过程很类似,不同的是,矿工没有“挖”这个劳动过程,而是在耗费自己的计算资源计算一个目标值以满足相关区块链账本自动设定的数学要求,从而得到比特币奖励。
国际会计准则(IFRS)的《财务报告的概念框架》中指出,“确认”是将满足财务报表要素(比如资产、负债、权益、收益或费用)之一的项目,抓取纳入财务状况表中的程序,以文字和货币金额来描述这些报表项目。确认的财务报表项目需要满足财务信息的三大基本质量特征:相关性,重要性,并如实反映其意图反映的经济现象。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加密数字货币本身具有虚拟性和非货币性这两大特征,如果满足资产、负债或权益定义的项目,就能在财务状况表中确认。报告主体拥有的这些数字货币如果能够在财务报表上给予确认,可以毋庸置疑地给报表使用者提供相关的、重要的、如实反映的信息。《财务报告的概念框架》指出资产定义为:因过去事项形成的,由主体控制的现时经济资源。矿工挖出比特币这个经济活动由过去事项(解决难题后取得新区块的记账权利)形成的比特币奖励,是由矿工现时控制的经济资源(可以用比特币支付换成货物或转换为现金)。因此,比特币符合资产的定义,矿工挖矿后得到的比特币,应该记账为借记一个资产类,贷记收入。我们下面对它在财务报表可能呈现的资产类别进行剖析,以排除法分析其不适用的资产类别。
现金
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IAS7)中定义现金为库存现金和活期存款。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列报(IAS32)进一步对活期存款的解释是活期存款持有人对机构有现金索取权。而且,货币(也称为现金)是代表交易媒介的金融资产,构成了报表确认和计量所有交易的基础,它也是权威机构(如央行)的债务。总的来说,现金是指纸币与硬币,以及对纸币与硬币的索取权。
加密数字货币的持有者并没有纸币和硬币,或索取纸币和硬币的权力。矿工挖出比特币后拥有的是区块链上某个地址的钥匙,和对应的比特币,可以以后进行点对点的交换和转账。没有中心机构保障这个比特币的索要权力,如果比特币对应钥匙丢失,则不能找回自己的比特币。尽管加密数字货币也可能通过交易所转换为现金,但是持有者并没有现金或得到现金的权利。由于加密数字货币不是国家背书的法定货币,法律上不代表必须被接受的支付方式,也不构成任何人、机构的债务责任,因此加密数字货币在会计确认上不能被计为“现金”。
现金等价物
国际会计准则IAS7和美国会计准则法规汇编(FASB Accounting Standards Codification Topic)中对于现金等价物的定义为“短期、流动性特别强的投资,能够随时转换为数目确定的现金”,并且在初始投资时就知道未来将收到的现金金额,现金等价物发生价值波动的风险非常小。短期的国债和票据属于现金等价物的一种,在到期时能够兑换的现金数目非常明确。以比特币为代表的众多加密数字货币价格的波动性非常大,不能随时知道转换后确定的现金数目,发生价值波动的风险极大,因此比特币不符合现金等价物的定义。
由于加密数字货币价格波动幅度使它不能担当主流支付手段和价值储藏的职能,一种新型的试图确保与法定货币保持1比1关系的稳定数字货币(Stablecoin)产生了,并采用新的技术手段来模仿法定货币的币值稳定机制。现在主流稳定币的发行方可以选择美元资产做为信用背书,持有稳定币的用户可以按照1比1的比例兑换回法币(如USDT);或选择其他加密货币资产做为抵押(如Bitshares);或采用一定算法来利用别的Token使得发行的稳定币能够保持和法定货币的换算比例关系(如Basecoin)。这些稳定数字货币的发行目的是为了和法定货币保持1比1的兑换关系,符合流动性强、能够随时转换为数目确定的现金的特点,因此加密数字货币中的稳定数字货币符合现金等价物的定义。
目前在很多国家和地区,用有形的现金进行交易的形式正在减少,货币电子化的交易在逐步取代纸币和硬币的地位。各国央行可能也会逐步淘汰纸币和硬币,充分利用社会对法定货币的信任而发行自己的电子货币。新兴的加密数字货币的表现形式呈现多样化特征,监管和法规制定者正在密切关注识别这些特征和市场条件的变化是否会对现金的定义产生影响,对财务报告相关准则的适用性进行谨慎的审视。
金融资产
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列报(IAS32)的第11条规定金融工具是给予一方金融资产而且必然给予另一方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而金融资产可以是以下四类的任何一类:1、现金;2、另外一个主体的权益;3、从其他主体收取现金和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或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4、可用主体自身的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
金融工具的要求是各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但区块链这种分布式帐薄系统不会自动形成各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挖矿后持有比特币的人对比特币社区中涉及的各参与方没有任何合同关系,也不具备合同给予持有者的收取现金和其他金融资产的权利,因此比特币这种主要用于支付和交换价值的数字货币不属于金融工具,也不是金融资产。
当然本身不构成合同的加密数字货币仍然可以成为合同的主体,比如有人从区块链项目方购买发行的数字货币,在“链下”签订数字货币买卖协议,这符合合同定义,但即使这个持有人通过持有数字货币有权获得项目方后期提供的相关服务或商品,也不符合金融资产的定义,因为未来收到的是商品或服务,而不是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权利。如果持有人通过持有数字货币有权获得某个主体净资产的剩余利益,是净资产的表现形式,比如某些证券型Token的设计符合这种模式,那么这个数字货币属于权益工具,才符合金融资产的范畴(参见后面“以投资为目的持有数字货币”)。
以拥有目的决定数字货币会计确认和计量
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为基础而设计的加密数字货币多种多样,在财务报表上的确认和计量首先要以会计主体和持有数字货币的目的来确定。排除了前面第二部分几种比特币不适用的资产类别后,以下将详细描述加密数字货币在最常见的持有目的场景下如何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
以长期持有为目的
以长期持有为目的最常见的商业情景是矿机生产商售卖矿机后得到的数字货币形式的收入,或是矿工挖矿后系统自动产生的数字货币。无论是对矿机生产商或矿工来说,比特币或其他种类的数字货币,都是收入的一种酬劳形式,他们会根据经营的现金流健康状况决定是否将持有的数字货币转换为现金,一般情况下以长期持有为主。由于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加密数字货币本身具有虚拟性和非货币性这两大特征,不具备物理形态,通过挖矿或售卖矿机的经营收入获得的比特币更加符合资产大类中“无形资产”的定义。国际会计准则(IAS 38)和美国会计准则法规汇编(ASC 350)认为无形资产是没有实物形式的可识别的非货币性资产,因此,除了在日常经营中持有目的是为了出售或投资的情况(详见后面“以销售为目的持有数字货币”或“以投资为目的持有数字货币”),加密数字货币都属于无形资产的范畴,应作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予以确认。
IAS 38要求无形资产以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因此,加密数字货币的计量遵照获得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方式。取得加密货币有如下方式:1、支付现金或其等价物购买获得;2、提供商品或劳务取得;3、与其他加密货币交换取得。第一种和第三种以支付的现金或交换的货币价值计为成本。第二种方式需要考虑提供商品或服务相关的收入确认准则的要求。例如,当矿机售卖者接受加密货币支付时,应根据IFRS 15 - 合同收入来确认收入,如果客户以非现金形式支付(例如加密货币),就以支付方式的公允价值来计量收入。如果该加密货币没有市场价格,不能合理估计该非现金形式的公允价值,则用售卖的矿机市场价格予以确认。因此,矿机售卖者或挖矿者获得加密数字货币时应该同时确认收入和无形资产,以收到数字货币时的市场价格计量初始成本。
IAS 38规定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可以有两种方法:成本法和和重估值法。成本法指加密数字货币的账面价值为初始成本减去累计减值的净额。由于数字货币是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适用摊销,只能做减值损失准备。数字货币的价格波动很大,如果数字货币的账面价值高于净现值(即市场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就需要计提减值损失准备,利润会相应减少,一般在报表日反映持有的加密货币的账面原值和累计的减值损失。此外,如果货币价格上涨,有迹象表明之前期间确认的减值损失可以转回,每个报告期末需要评估该项资产的可转回金额,可转回金额被确认为收益,当期利润会相应增加。但可以转回的利润不能超过该项资产前期的累计减值损失准备,即如果数字货币价格上升超过其初始的成本价值,超过的部分不能进行确认,也不能进入利润。因此以成本法计量的加密数字货币价值变动超过成本的部分只能在处置时才能确认处置收益,计入利润表。
重估值法指数字货币在每个报表日以公允价值计入无形资产,如果价值高于初始成本,高出部分计入OCI(其他综合收益),并不增加利润,这部分收益即使在处置数字货币时也不能计入利润表。如果在报表日公允价值低于无形资产初始成本,差额部分应该计入利润表,会降低利润总额。加密数字货币存在活跃市场时才可以使用重估值法,IFRS 13(公允价值计量)指出活跃市场是相关资产和负债的交易有充足的交易频率和数量使得市场能够提供持续的价格信息。加密货币的市场上不同货币的交易深度和活跃度完全不同,少量的买单和卖单就能使很多币种的价格涨跌幅度很大,仅仅“存在”交易和市场并不能满足活跃市场的条件,所以加密数字货币使用重估值法进行后续的计量的条件并不成熟,应该用成本法进行谨慎计量。
加密数字货币计为无形资产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缺点。(一)无形资产准则一般假设该资产能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并能产生未来现金收益,比如制药公司的知识产权或电影公司的版权赋予了使用者开发利用该项资产以获取长期的未来现金收益。但是加密数字货币不具备这项功能,不能够在开发经营中产生未来的现金收益。持有它的目的更像是价值储存,与持有黄金或艺术品类似。(二)资产负债表一般按照流动性的大小来列表,在一年内或一个经营周期内能转化为现金的是流动性资产,在一年以上或比一个经营周期更长的时间内能转化为现金的是非流动性资产,无形资产一般列为非流动性资产类别,是长期资产。但大部分的加密数字货币的流动性非常高,可以随时在交易所处置为现金,在列表位置应该与现金的位置相近。(三)处置无形资产的所得现金一般计入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如果一个公司拥有很多数字货币,它可以随时卖掉数字货币换取现金,现金流的健康状况非常好,但这些现金流入只能反映在投资活动现金流中,不在经营活动现金流,因此经营活动现金流无法衡量一个持有数字货币企业的盈利能力和赚取现金的能力,尤其是依靠挖矿或售卖矿机这些经营活动而获得数字货币的企业。(四)减值应该什么时候进行评估计提是个难点。当市场价格远远低于数字货币的初始成本价格时必须计提减值损失准备,降低利润,但数字货币的价格每天波动幅度都很大,如果只是在报表日反映持有的加密货币累计的减值损失,并不能给报表使用者提供反映数字货币真实价值的完整信息,报表日的后一天这些数字货币价值有可能降低10%,直接影响企业的估值。
尽管加密数字货币计为无形资产有不完善的地方,企业主体以长期持有为目的而持有的数字货币按照无形资产计量最为谨慎。
以销售为目的持有数字货币
如果公司主体能证明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以销售为目的持有某项无形资产,那么该项无形资产就应该被认定为存货,适用IAS2 - 存货的准则。现在加密数字资产的二级量化交易公司持有多种币种,拥有数字货币的主要目的是短期销售获利,因此他们的数字货币应该以存货计入报表。
存货一般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即预计销售价值减去相关处置的销售费用)孰低的原则进行衡量。如果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价,需要做存货减值准备,相应的差额进入利润表的损失,降低当期利润。如果数字货币价格上涨,有迹象表明之前期间确认的减值损失可以转回,每个报告期末需要评估该项资产的可转回金额,可转回金额被确认为收益,当期利润会相应增加。但和无形资产的减值准备损失转回一样,可以转回的利润不能超过该项资产前期的累计减值损失准备,即如果数字货币价格上升超过其初始成本,超过的部分不能进行转回确认,也不能进入利润。
IAS2 针对商品交易员或经纪人(Commodity Trader or Broker)允许公允价值计量存货,即公允价值的变化须随时计入当期损益。加密数字货币可以被认为是商品,IAS 2也规定交易经纪人或交易员指代替他人或为自己买卖商品的人。加密数字货币的二级市场量化交易公司可以认为是代替他人(投资者)买卖数字货币,主要目的是短期销售获利,因此他们拥有的数字货币可以以公允价值计量为存货,即使那些加密数字货币没有活跃的交易市场。但如果持有加密货币目的是作为长期投资或者其他金融工具的对冲,就不能归纳为日常经营过程中以销售为目的持有货币的范畴,而是计入无形资产。
以投资为目的持有数字货币
目前大部分私募Token基金直接以主流数字货币(BTC或ETH)来募资,然后通过参与区块链项目的一级市场融资来进行投资,以追求投资的高回报率为目的。基金募集后所持的BTC或ETH存放在企业钱包内,还是按照无形资产成本法计量,这种“本位币”科目类似传统股权基金会计科目中的“银行存款”科目。
私募Token基金在一级市场投资区块链项目时会签订投资合约,项目方主网上线后将按一定换算比例发给投资基金基于自己网络的数字货币,这些数字货币可以用来购买区块链网络相关的商品或服务(即Utility Token筹资方式),或代表项目方某些资产的一部分权益(即Security Token筹资方式)。目前私募Token基金得到项目方数字货币后大多会伺机售卖以追求高回报,符合以投资为目的持有这些投资换来的数字货币。如果投资合约持有人换来的数字货币代表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则这个投资合约不符合金融资产的定义,因为未来收到的不是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权利,而是商品或服务,那么这些换来的数字货币应该考虑无形资产的计量方式。如果投资合约的持有人通过持有数字货币换来某个主体资产的剩余利益,那么这些持有的数字货币符合金融资产的范畴。根据最新的IFRS 9,由于数字货币交易活动频繁,私募Token基金以交易获利为目标,以金融资产确认的数字货币可以按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来计量。这些加密数字货币的初始价值可以按照Token基金投资时相对应数额的BTC或ETH的公允价值计量,后续计量按照项目方发行自己的数字货币在二级市场的公开交易价格确认公允价值,与初始价值的变动在每个报表期间计入到当期损益。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的难点是加密数字货币需要有活跃的交易市场,但很多项目方的数字货币并没有充足的交易频率和数量使得市场能够提供有效的价格信息。即便是少量数字货币被售卖,价格也会急剧下跌,很难判断公允价值。因此,对交易不活跃的数字货币需要聘用第三方评估机构来对数字货币进行估值。
新监管政策的挑战
区块链行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监管制度的设计,现有的国际会计准则或美国会计准则还没有制定针对加密数字货币的准则,如果针对加密数字货币制定相应的会计确认和计量的方法,建立新的财务报告规范,还需要和正在经历变化的加密数字货币的证券规范、以及税务规范同时融合更新,需要有一个相互匹配的框架系统。
当区块链项目方以售卖实用型(Utility)Token来募集资金时,售卖的是以后开发完成的区块链网络上的产品或者服务,募集期间获得的比特币或以太坊主流货币应该借计为无形资产,同时贷记递延收入(负债)。当主网上线后,项目方兑现承诺并发放购买者开发后的数字货币时,确认收入,递延收入减少。但美国证券管理委员会(SEC)在2018年11月16日发布关于数字资产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公告,严正声明数字资产发行应严格判断是否应该按照证券法进行登记和发行,惩罚一些原来没有按照证券法进行登记和发行的区块链项目公司。很多以前按照实用型(Utility)Token发行数字货币的公司会自查或被审核是否应该按照证券法进行登记和发行。在遵循证券发行的框架体系下,区块链项目方发行证券型(Security)Token时,募集的比特币或以太坊货币应该被借计为无形资产,同时有可能贷记数字资产权益(权益类科目),和前面实用型Token发行的会计处理就会完全不同。如果近一年来部分按照实用型Token发行的数字货币被SEC重新判定为证券发行,那么数字货币发行的证券法规的说明或意见会对区块链项目方的会计处理造成重大影响。
税务规则的更新对区块链项目发行数字货币的影响也非常重大。美国现行的数字货币相关税务规则按照2014年IRS发布的21号指引,把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Virtual Currency)按照财产(Property)来进行缴税。例如,如果个人持有比特币在高于成本价卖出时,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区块链项目方如果以实用型Token发行数字货币,售卖时获得的比特币或以太坊形式的收入需要缴税,尽管还没有提供承诺的后期区块链网络上的产品或服务。但如果按照证券法进行登记和发行数字货币,发行的证券型Token在会计准则中可能被计入权益,那么就无需缴税。由于美国现行的数字货币的证券法发行方法还没有完善,相应的会计处理也没有权威指导,税务实践仍旧按照2014年的旧规则执行,规则制度的落后使得部分项目方实践时即使谨慎遵循证券法发行数字货币,募集的虚拟货币资产也可能需要缴税,企业不堪成本负荷,对区块链实践创新造成极大阻碍。
结论
加密数字货币是新时代新技术下的产物,它所依托存在的不可随意篡改的分布式账本是一个新的组织形式,而实践中大家却依赖现有的会计准则框架去寻找合适的计量和确认方法,以及财务报告列表位置。对于新生事物的诞生,国际会计准则或美国会计准则还没有强烈的要求和动机去制定针对加密数字货币的准则,而是倾向于提供原则性指引,用现有的框架去判断数字货币的计量。但是在具体实施准则时存在大量的主观判断,比如判断以挖矿为主营业务的公司挖出来的加密数字货币是否以出售数字货币为目的,还是以长期持有为目的;以投资为目的参与区块链项目而得到的数字货币取得了项目方商品和服务的权利,还是取得了现金或金融资产的权利;部分在中型交易所交易的数字货币是否判断为有活跃的交易市场;在不活跃市场上交易的数字货币如何衡量公允价值等等。这些模糊情形下的会计确认和计量都会影响报表的呈现和信息传递。随着区块链行业的实践不断更新,监管条例的框架设计如若能够更加明确和完善,多方能够同时参与搭建和设计规则制度,吸取国际相关领域中制度设计的精华,对促进金融创新、促进区块链领域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都有长足的积极作用。
图片|ssyer
作者|罗玫
参考文献:
徐忠. 邹传伟. 2018. 区块链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中国人民银行工作论文
《2018中国区块链产业白皮书》,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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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 Conceptual Framework for Financial Reporting, March 2018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 9: Financial Instruments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 13: Fair Value Measurement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 15: Revenue from Contracts with Customers
FASB Accounting Standards Codification Topic 350, Intangibles — Goodwill and Other,美国会计准则法规汇编(ASC 350)
Cryptocurrency: Financial reporting implications. Thinking allowed, Deloitte
罗玫,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系博士生导师、清华经管数字金融资产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