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4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宣布,已投票表决一系列修正案,对证券发行豁免框架进行协调、简化完善,消除(规则的)复杂性以促进资本形成和扩大投资机会,同时维持和提升投资者保护。
证券发行,包括首次代币发行(ICO)和其他加密货币投资工具必须在SEC进行注册,或请求豁免资格。新准则并未具体提及加密货币或数字资产,但根据SEC的规则,目前有关代币发行的事宜会通过SEC的《法规D》中的504规则(Rule 504 ofRegulation D)进行豁免。新准则修改了504规则中的最高发行额,从500万美元提高至1000万美元。
大多数企业家和新兴企业使用豁免发行框架进行资金募集,这项资本形成活动的范围从新企业的种子资本到公司迈向IPO道路上的成长资本。该提案是SEC评估整体资本募集框架并增加投资者、企业家和经验丰富发行人利益的最新举措。SEC主席Jay Clayton在2019年8月提出,SEC不将比特币视为证券,但是SEC认为很多ICO项目属于SEC的监管范围。提案的变更也可能会适用于加密货币和数字资产。
SEC的提案很大程度上是基于SEC2019年6月发布的概念公告所获反馈而成。拟议的规则针对过去几十年来“拼凑而成”的系统,作全面性的回顾审查,旨在解决豁免发行框架的复杂性,弥补其空白。豁免发行框架的复杂性和空白可能会阻碍发行人获得资本、投资者获得投资机会。当下有10个不同要求的豁免或安全港。提议的规则注重降低发行框架中的阻碍,以帮助市场参与者应对发行过程。
例如,根据拟议规则,发行人在遵守重要投资者保护的同时,在合格投资机会区域(qualified opportunity zone)内将有一个更清晰的框架来说明如何针对包括社区成员在内的众多投资者进行豁免发行。
SEC主席Jay Clayton说,“许多新兴公司,包括寻找种子资本的初创企业到公众公司,都在使用豁免发行规则以寻求提供就业、扩大业务的关键资本。而当前框架的复杂性使众多参与者困惑无比。特别是对中小型公司而言,资源有限却必须花费巨额成本来理解我们的规则。这次提案则会建立一个更加合理的框架,使企业家们更妥善地利用资本,同时也保持并加强重要投资者保护。”
SEC还发布了一份报告,涉及《法规A》(Regulation A)对资本形成和投资者保护的影响。
情况说明书
通过简化企业家获取资本的方式来促进资本形成、扩大投资机会
2020年3月4日
SEC今日提议,根据1933年《证券法》对豁免框架进行一系列修订,以协调、简化、改进框架,从而促进资本形成,同时保留并加强重要投资者保护。
拟议的修正案将:
实施一项广泛适用的规则,以解决发行人从一种豁免转移到另一种豁免,最终到注册发行的能力,从而为发行人募集资金提供更多确定性;增加《法规A》、《众筹条例》和《规则504》的发行限额,根据SEC在规则、市场惯例、募资趋势和评论方面的经验,修改某些个人投资限额;通过制定清晰、一致的规则,来指导投资者与发行人之间的沟通,从而为发行人提供更多确定性,并为投资者提供保护。包括允许发行人在确定将用于出售证券的豁免条款之前,使用一般性的利害关系材料来演示;协调某些披露和资格要求以及不良行为者丧失资格的规定,以减少豁免之间的差异,同时保持、加强投资者保护。
背景:
大多数企业家和新兴企业,包括寻找种子资本的初创企业到公众公司,都使用《证券法》规定的豁免发行框架募集资金。豁免发行的范围随着法律的变化及SEC规则的发展而演变,导致当下的发行框架由不同的豁免要求和条件组成,变得十分复杂,从而使发行人感到困惑和艰难。2019年6月,SEC发布了概念稿征求公众意见,以简化、协调、完善《证券法》规定的豁免发行框架。根据各方建议,SEC的修正案旨在减少阻碍,使资本筹集过程更加有效率,从而满足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
强调:
发行和投资限额:SEC对当前某些豁免规定了发行和投资限额的修订。
对于《法规A》(Regulation A)
1、将《法规A》第二层的最高发行额从5000万美元提高至7500万美元;
2、将《法规A》第二层的二级销售最高发售价格从1500万美元提高至2250万美元。
对于《众筹条例》(Regulation Crowdfunding):
1、将监管众筹的发行上限从107万美元提高至500万美元;
2、通过以下方式修改《众筹条例》投资者投资限额:
①不对合格投资者施加任何投资限制;
②修订了非合格投资者的投资限额计算方法,使其能在计算可投资数量限额时,可以依其年收入或净资产中选择数额较大者。
对于《法规D》中的504规则(Rule 504 of Regulation D):
将最高发行额从500万美元提高至1000万美元。
“试水”及“演示日”交流:SEC提出一些有关“试水”的修正案,包括:
1、拟议的规则将允许发行人在确定将用于出售证券的豁免条款之前,使用一般性的通用利害关系材料来“试水”。
2、拟议的规则将允许《众筹条例》中的发行人,以类似现行法规A的方式向SEC提交要约文件前,进行“试水”。
3、拟议的规则规定某些“演示日”的交流不作为一般性招标或广告。
《法规A》和《众筹条例》资格:
提案包括对《法规A》和《众筹条例》中资格限制的修正。这些规则将允许使用某些特定目的工具来促进《众筹条例》发行人的投资,并且将限制被发售的证券类型。
整合框架:
当前用于注册和豁免发行的《证券法》整体框架包括SEC的规则和指南,用以确定是否将多次证券交易视作同一发行的一部分。
SEC提议四个非专属安全港:
安全港1:
任何发行30日以前,或在任何发行完成、终止30日后作出的发行行为不与其他发行行为合并;对不允许进行公开劝诱(general solicitation)的豁免发行,购买者不可通过公开诱导,或与发行人在证券发行之前建立实质性关系。
安全港2:
根据规则701、雇员福利计划或《法规S》的规定进行的发行或销售不得与其他发行合并。
安全港3:
提交了《证券法》注册声明的发行如果在以下情况下提出,则不与其他发行合并:
a)不允许公开劝诱的发行终止或完成;
b)允许公开劝诱的发行已终止或完成,且仅向合格购买者和机构认可投资者进行;
c)在注册发行30日以前终止或完成的发行。
安全港4:
如果是在发行终止或完成之后进行的允许公开劝诱的依赖豁免的发行和销售不与其他发行合并。
特殊豁免的其他改进:修正案将:
1、更改规则506(b)中的,私募发行中必须向不合格投资者提供财务信息,与发行人在《法规A》发行中必须提供给财务者的财务信息保持一致;
2、在规则506(c)中,添加新项目到验证方法的非排他列表;
3、简化《法规A》发行的要求,并在《法规A》与注册发行之间建立更紧密的一致性;
4、协调《法规D》、《法规A》与《众筹条例》中的不良行为者丧失资格的规定。
法规整理:
原文链接:https://www.sec.gov/news/press-release/202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