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青年报报道,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补充、完善电子数据范围的规定,明确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表示,要准确把握电子数据规则的适用,认真研究区块链等新技术对证据的调查、认定和采信的影响,密切关注新的信息技术对民事审判工作的影响,加强对电子数据规则适用的研究,积极探索利用区块链技术提高案件事实查明精准度的方式、方法,以新的技术进步为契机,不断提高民事审判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