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作品是指主要以电子形式制造或分发的媒体形式的作品,有时也指数字媒体通过连接网络分发的作品。数字作品可以包括视频、图像、文字、文本、声音、动画等媒体元素,这些作品可以通过Internet、磁盘、DVD和其他数字介质形式分发到不同地方。数字作品的优势在于它可以产生更为方便、快捷、质量更高的形式。这不仅为普通用户提供了更快速、更实惠、更可靠的方式来获取信息,也更受媒体行业的欢迎。由于数字作品的出现,传统的出版物、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已经被数字媒体所取代。传统媒体缺乏更强的移动性和质量,而数字媒体则具备它们。用户可以在网络上选择他们喜欢的数字作品并进行下载,而不用担心内容会损坏或遗失。
因此,数字作品无疑改变了信息传播方式,提升了效率和推广信息的数量和质量,以及保护作品及其版权之类的法律范围。这种媒体形式目前正在大规模地使用,不仅在互联网上发布,还可以提供移动终端,包括移动电话、平板电脑等产品,从而满足各种用户所需。
数字作品是什么?
我们首先要了解的是数字作品的含义,数字来源于互联网信息体系,是对“虚拟”的一种更贴近于信息化的表达,作品是人智力创造的展现,一般指文化艺术和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因此,数字是作品的信息化展示形式,可以直白的将数字作品理解为在互联网上呈现的智力成果。比如一本小说是作品,一本电子档的小说则为数字作品。数字作品包含文学、影视、游戏、动漫、音乐、美术等文艺娱乐领域和计算机科学领域,以及现在所说的IP版权,都属于数字作品。
数字作品和数字产品
作品是人的智力成果产出,但凡是作品便具有独创性,而产品则是供人们消费与使用,满足人们需求的东西,与作品是有本质区别的。所以,数字作品并不等同于数字产品。比如证券,股票,比特币等,虽然是数字产品,但严格意义上来说,并不属于我们所说的数字作品。
数字作品产品交易
数字作品产品交易是以数字作品作为产品进行交易的商业活动,与实际经济利益挂钩。目前,数字作品产品交易还处于发展启动期,包括交易管理体系、信用体系、相关监管政策等正在逐步建立之中,以后必将形成一个体量巨大的新的互联网市场。
数字作品产品交易平台
数字作品是伴随互联网而产生的新的产品,其交易也理所当然的应该与互联网密切相关,而我国目前发展的现状却是,大多数的数字作品却依然还循着传统的模式进行,特别是近两年火热的文化娱乐IP版权的交易,仍然是通过线下周期冗长的合作谈判进行,当双方利益都能得到保证时才会达成交易,而缺乏与之配套的信息对称有效的靠谱的(官方的)第三方互联网交易平台。我国文化作品产品交易逐步开始规范化发展,大量的文化作品、文艺收藏品进入文交所,数字作品依然寥寥无几。知识产权开始出现在公众视野,互联网对于数字作品的无限制传播使得版权问题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由此,也让国家级文交所了解到数字作品产品交易规范化健康发展的重要性。2015年,作为三家国家级文交所之一的内蒙古文化产权交易所经过长时间的筹备,特针对数字文化作品产品交易现状而推出了国内首家数字产权交易平台。该平台采用全互联网化(线上)的交易方式,类证券化的交易模式,帮助数字作品得到更加有效更加贴近其属性的第三方官方交易平台。自此,数字作品特别是数字文化作品产品交易伴随着IP市场的逐步成熟而迈入独立平台交易、有效监管、交易主体信息对称的全新发展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