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某度和某传统直播平台一起打造了全网第一个元宇宙演唱会,由真实人物在虚拟的场景中进行演唱竞赛,一时间吸引了不少目光。疫情期间,线下演唱会常常面临着延期的风险,在这样的背景下,线上演唱会成了不少歌手的新选择,而元宇宙演唱会无疑又从普通线上演唱会提升了一个等级,给听众以更加沉浸的试听体验。元宇宙演唱会如此火爆,今天飒姐团队就来跟读者朋友们聊一聊,元宇宙演唱会中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聊线上演唱会不得不提到的就是今年9月26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的《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活动 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尽管这个通知目前还是一个征求意见稿,但是其中所体现的立法动向却是我们不得不关注的。首先在规范对象上,意见稿就明确提到了从事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活动包括“提供专门为互联网传播制作的无现场观众舞台演出活动或虚拟舞台演出活动的”,换句话说线上演唱会,是该管理制度的规范对象。
持证上岗
在具体内容上,该新规对于线上演唱会从资质到内部监管进行了全方位的规范。首先是资质,意见稿第三条明确规定“从事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活动,应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取得经营范围包含“网络演出剧(节)目”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简单来讲,以后线上演唱会不是谁想办就办,而是要持证上岗。根据现行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要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至少要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一)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三)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专业人员、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四)有确定的域名;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而且,现行法中《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续办。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将会被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内部审核 延时直播
其次就是对于内部监管的规定。意见稿第五条指出,“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内容管理制度,设置独立的内容管理部门,配备适应内容审核工作需要的专业人员负责网络演出剧(节)目的内容管理,加强对评论、弹幕等用户产生内容的实时监控。”线上演唱会要设立独立的,专门的部门,从内部对演唱会内容进行监察。而且直播要采取延时直播的方式,一旦监察人员发现有问题,要第一时间切断直播及时处置。其实现行法律也有对于互联网文化单位自审制度有相关规定,要求互联网文化单位负责内容自查,但是在意见稿中对于审查的内容和强度进行了更加具体的规范。
那么哪些是有问题的内容呢?根据现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不得提供的内容主要分为三大类,一类是危害国家安全的,包括危害国家统一,领土主权,国家稳定;一类是扰乱社会秩序的,包括邪教,迷信,民族仇恨;最后一类就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包括侮辱诽谤淫秽暴力这种的,如果在线上演唱会中出现以上任何一种情形,都应立即切断直播处理。在现行的管理规定中,如果出现禁止内容的,将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以前有读者来问飒姐团队,网络直播“算命“能不能出现呢?飒姐只能一笑,能不能出现取决于你这个“算命”是否宣扬迷信活动违反公序良俗,把控迷信与娱乐的边界是关键,个中玄妙读者朋友还请自己参悟。
审查备案
最后就是一个审查备案规定,意见稿新规,提供线上演唱会,应当在向用户提供之日起30日内,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而且如果整个演唱会筹办过程中有涉外因素,包括举办地、录制地、演员任何一点有涉外,就不再是提供之后报备了,而是要提前报文化和旅游部进行内容审查,内容审查通过后方可向用户提供。值得注意的是,版权属于境外也属于这里的涉外因素点。如果线上演唱会涉及到虚拟演员,包括其虚拟背景版权属于境外,该演唱会就需要在开播前报文旅部进行审查。
根据现行法,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备案的,会被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如果涉及到涉外因素,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不但要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写在最后
飒姐团队有一项工作宗旨:在最前沿的领域做最保守的事。这里的保守并不是固步自封,而是要始终把合规记挂心间,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元宇宙更不是跳脱现行法的“自由空间”,线上演唱会,元宇宙演唱会都脱不开网络经营规范,还请各位读者在最前沿的元宇宙畅游之时,时刻不忘谨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