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可以摆脱现实世界的即成事实负荷以及法律规则束缚,为人类提供从零开始重新进行理性设计的机会结构。在元宇宙,人们可以通过数学契约的形式缔结新社会契约,重构个人与社会的有效链接。与此同时,人们还可以通过孪生技术“以虚运实”,把元宇宙内部的秩序原理投射到现实世界。
——季卫东
随着5G、人工智能、VR技术等新兴技术的不断发展,“元宇宙”这一概念也愈发受到关注。什么是元宇宙?元宇宙对法律事实的认定与现实世界有什么区别?元宇宙中涉及到哪些侵权型法律问题?
元宇宙性侵犯,真的能成立吗?
2022年5月底,元宇宙领域再次发生“性侵”事件引发关注。受害者是一名21岁的女性,她在科技巨头Meta发布的元宇宙概念在线游戏《地平线世界(horizon worlds)》中创建的女性虚拟形象被一名男性玩家“性侵犯”,由于虚拟人物的接触能使得玩家手中的控制器产生振动,受害者感到非常不适。
类似案例还有今年初发生在某热门网络VR社交游戏中的一起性侵犯,作为一种在线VR角色扮演游戏,这款游戏注重的是虚拟社交,有来自全球的数百万用户,每个人都可以创建自己喜欢的卡通形象穿在身上,让玩家以3D的虚拟角色形象在线交流。
在该游戏中,玩家可以通过穿戴VR设备,得到与现实中近乎无异的肢体表现,比其他普通的VR游戏做得优秀的是,该游戏的体验感更加真实,它的虚拟形象可以实时追踪真实玩家的动作、手势、口型等。一名日本的女性玩家在体验VR睡眠游戏时,其他玩家利用自己控制的游戏人物在该女性玩家身上摆动腰部,使得该名女性玩家从睡眠游戏中惊醒,并因此感到被冒犯。
元宇宙中的这类行为是否真的能够构成性侵犯呢?科技巨头Meta在事后声称,受害人并未开启游戏中的多项安全功能,其中“个人边界”功能能够在玩家周围大约半径一米的地方生成一个“防护罩”,这能够使得其他玩家无法接触到你,以此杜绝骚扰。但除此之外,Meta并没有提到,被侵犯的玩家是否能够认定为现实世界中的性侵犯,以及平台是否能够帮助被害者维权的问题。
那么,元宇宙中的性侵犯,真的能够成立吗?
传统意义上构成性侵犯需符合三大要件:行为违背被害人(一般指妇女)的意愿;行为人必须采取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的手段,通常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施暴人和被害人要有实际的身体接触。
在元宇宙世界中,性侵犯的认定可能在现实的法制环境中存在一定的困境。首先,从主体来看,无论是被害者还是行为人,其都是虚拟的形象,即便认为它们都是由真实人物控制的,但虚拟人物在多大程度上能够替代真实人物,依然存在较大的争议。
其次,从侵害行为来看,身体的接触发生在虚拟人物之间,现实世界中的行为人和被害人并没有真实的身体接触、动作冒犯或言语冒犯等。
再者,从主观要件来看,对虚拟人物的性侵犯,动机很可能来自对背后的人的侮辱和中伤,正因为存在于虚拟世界,其抱着侥幸心理,故意伤害他人的心理也会增强。
最后,从侵害的结果来看,大多数人认为虚拟人物的行为会带给现实世界中的人以心理创伤,对真实人物存在人格和尊严侮辱的含义,故而可以认为具有一定的侵害后果。
自1993年一篇叫《A Rape in Cyberspace》的文章被发表,引发人们对在线游戏中的性侵犯事件关注,该文章讲述了发生在线游戏社区LambdaMOO的一起性侵事件,通过这一争议事件,人们开始清楚地认识到性别在游戏和游戏社区中所起到的正面和负面的巨大作用。现如今在MMO中恋爱和结婚已经是家常便饭,韩国网游《Maple Story》更设计有复杂的婚姻机制。不幸的是,网上性骚扰事件也变得多了起来。
从电话时代到互联网时代,利用聊天软件进行的性骚扰和性侵犯事件不再少数,但法律对相关事件的认定并不存在较大争议,而虚拟世界的性侵犯认定难就在于虚拟人物和真实人物之间的差距,即一个虚拟人物对另一个虚拟人物的性侵犯,除了构成心理和精神上的困扰,并没有对真实人物产生强制性、不可反抗性的伤害行为。
元宇宙中的UGC侵权,法律保护吗?
元宇宙中的数字资产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UGC(User created Content,用户生成内容),是元宇宙中数字资产的主要形式;另一类则是来自平台自身提供的服务或内容,如元宇宙世界的界面设计、背景音乐、计算机代码等等。
通常来说,元宇宙中的平台自身提供的内容所有权均归属于平台本身,这是没有争议的。很多的元宇宙平台也会在规则中阐明这一要义,如Roblox声明,UGC是用户控制的、有能力许可的、拥有所有权的内容。并且,Roblox在知识产权条款中指出,对于任何用户单独创造或与其他用户共同创在的UGC,在用户和Roblox之间或用户和其他用户之间,用户保留可能持有的对UGC的所有版权。
而届于用户生成内容存在一定的非原始权利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非法使用的情况,故而易产生著作权侵权纠纷。对于元宇宙平台而言,用户的侵权行为也可能要求平台来进行担责,比如2021年美国国家音乐出版商协会(NMPA)对Roblox提起诉讼,公开指控这家大型多人在线游戏公司非法使用众多音乐家的歌曲,并要求至少2亿美元的赔偿。1
在该起案例中,NMPA称,Roblox在线游戏中使用的歌曲包括Ariana Grande、Imagine Dragons、deadmau5、Ed Sheeran和Rolling Stones等音乐人录制的曲目,而该公司并没有向作者或版权方提供赔偿,故而该诉讼要求Roblox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肆无忌惮地使用音乐进行赔偿,并确保音乐创作者在该平台的作品可以获得全额报酬,让Roblox履行相应的平台义务。
图2:Roblox元宇宙平台截图
又如我国互联网法院在今年4月裁判的一起关于用户上传的侵权作品责任承担的案件,同样认为平台对用户的行为具有审核义务,对于未尽到审核义务的平台,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1195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而,平台在未尽到及时处理的义务时,需要承担间接侵权责任。而由于NFT的确权功能,元宇宙中也会涉及到平台向用户发放NFT的场景,在此情况下,如该类NFT属于侵权作品,则依据《民法典》第1194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平台作为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需要对侵权行为承担直接的法律责任。
此外,当有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用户生成内容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可能时,为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1197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平台需要与用户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在此种情况下,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197条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以人工或者自动方式对侵权网络信息以推荐、排名、选择、编辑、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处理;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以及所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
(三) 该网络信息侵害人身权益的类型及明显程度;
(四)该网络信息的社会影响程度或者一定时间内的浏览量;
(五)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预防侵权措施的技术可能性及其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或者同一侵权信息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
(七)与本案相关的其他因素。
在用户生成内容的交易、流转环节,该内容涉嫌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元宇宙平台在未尽到相关义务时,法院也可能会参照《电子商务法》第42条规定要求平台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赔偿责任。”
此外,当用户生成内容在不满足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事由情况下,如满足该法第24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况时,则用户在未经授权情况下使用他人的作品不构成侵权。
如《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然而,在实践当中,该条列举的13中情况可能都无法适用于用户利用未经授权作品来生成内容并使用的场景,如“个人使用”条款强调了使用作品的目的仅限于“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三个目的,但元宇宙中用户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就已经有了一定的网络传播效应,显然超出了“个人使用”目的。
元宇宙中数据侵权,法律如何介入?
2021年,有用户声称自己的Roblox账号被盗,事实上,Roblox账号被盗事件并非偶然,用户常因密码被泄露、浏览器外挂等原因导致账户被盗,尽管该网站官网提供了找回账户的步骤,但面临账号道具或货币遗失的问题,通常难以复原。
事实上,元宇宙存在很多的数据安全问题。元宇宙提供者将能够访问更多的用户数据,包括生物特征、位置和银行信息,这些信息将几乎完全以虚拟形式存在。
在元宇宙中,无论是用户提供亦或平台根据用户行为生产的一些能够识别到用户身份的信息,都应当被认为是用户的个人信息,如人脸、指纹等生物信息、金融信息等。
2021年我国开始施行《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加之2017年生效的《网络安全法》,我国数据合规三大法律基石基本形成。如《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对用户信息的收集、处理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元宇宙平台在收集、处理用户信息时,应当满足所在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
此外,元宇宙适用场景最多的领域是网络游戏,因此与元宇宙联系紧密的法律也包括涉及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法律。如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美利坚合众国法典》第15编第1681节以下)保护消费者报告机构收集的个人财务信息。该法限制了那些可以获得这种信息的人,随后的修正简化了消费者获得和更正有关自己的信息的程序。《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美国法典》第15编第6501-6506节)允许父母控制在线收集的关于他们孩子(13岁以下)的信息。要求针对儿童或故意从儿童收集个人信息的网站运营商张贴隐私政策,在从儿童收集信息之前获得父母同意,允许父母确定如何使用这些信息,并向父母提供选择,让他们可以选择不再从其子女那里收集信息。2
在责任承担方面,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委员Brian Quintenz建议,如果智能合约代码很明显可以预见会被美国人用于违反CFTC规定,智能合约的代码开发人员可能被起诉。
我国《网络安全法》第22条也规定,如果所提供的网络服务或产品存在恶意程序或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的话
我们认为,对于元宇宙平台而言,事前审核和事后防控都缺一不可,特别是在事前审核环节,单纯以默认的用户协议方式来将责任归集到侵权行为的用户身上也并不可取。对于元宇宙平台的个人用户而言,在发生侵权纠纷时,应当利用好互联网和区块链技术的优势,及时保存相应的证据,必要时积极采取法律的手段保障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