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FT的价值来源

​“艺术蓝海”还是“韭菜骗局” ?NFT的价值来源、权利困境与应对方案

邓建鹏: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融科技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李嘉宁: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原题《数字艺术品的权利凭证——NFT的价值来源、权利困境与应对方案》

本文载于《探索与争鸣》2022年第6期

非经注明,文中图片均来自网络

区块链技术自诞生以来,被广泛应用于金融领域。区块链金融不断发展的同时,也由于区块链自身特性带来了一定风险。而依托区块链技术的非同质化通证(以下简称“NFT”),有可能使区块链更好地服务于数字经济时代,回避金融风险,从而成为从业者近年重点关注的方向。NFT是与同质化通证(FT,Fungible Token)对立的概念,其“非同质化”(Non Fungible)特点体现在每个NFT都拥有唯一数字标识(Token ID)并记载着创建时间、交易记录等信息,每个NFT独一无二,这使NFT成为确定数字资产权利归属、证明真实性、体现稀缺性的绝佳工具。NFT记载了所映射数字资产的权属信息和交易流程,有助于解决数字艺术品长期存在的权利归属不明、盗版横行等问题。因此,数字艺术品领域成为当前NFT的重要应用场景。

作为区块链技术与数字艺术品等相结合的新事物,在2022年以前,国内较少有关于NFT的相关法学研究,直至近期才受到部分法学研究者关注。有论者谓,NFT目前主要集中于文化艺术产品,有引起知识产权风险的可能。如果最先完成上链的作品本身存在知识产权缺陷,发行NFT将有可能使侵权引起的损害大幅增加。但是其对NFT之于知识产权领域的风险,尚未作深入研究。论者另谓,对NFT可以考虑还原其技术本质,将其定性为一种加密数字凭证,将作为载体的标记与其附加的价值及产品分离,通过独立于数字代币及其他加密资产的法律定位,另建监管制度框架,才能实现载体本身与指向内容在合法性层面的切割。这意味着需要建立新的法律关系框架,需要建立全新的治理框架。笔者认为,“加密数字凭证”是对某类事物的表层描述,并非专门的法律术语∕法律概念。此类描述是否准确把握了事物特征并足以纳入法律条款,有待细思。另外,这类新生事物出现时间较短,其未来业态发展尚有待观察,为之建立新的法律关系框架与全新治理框架,无论从时机,还是从立法成本、监管成本角度考虑,都不成熟。

有论者根据NFT所指代的交易客体的性质,将其分为资产型NFT和权利型NFT两种样态。资产型NFT是指各种实物或数字化资产的NFT。权利型NFT是指持有人拥有股权、债券等权利或者享有使用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权利。这类划分有再思考的必要。如果视NFT为股权或债券等权利,一是此类权利(凭证)的售卖可以份额化或同质化,与“非同质化”通证的内涵矛盾;二是此类权利(凭证)具有投资收益性质和证券属性,如果视发行NFT为证券发行,与近年NFT与数字作品相结合的主流发行实践不符,也同2022年4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行业组织要求“不在NFT底层商品中包含证券、保险、信贷、贵金属等金融资产,变相发行交易金融产品”相背离。

在国外,NFT最初在网络游戏等版权保护领域影响较大,改变了作者、中介机构、作品购买人之间既有的利益分配格局,相关研究主要就此展开讨论。2021年以来,随着NFT应用场景的增加,法学研究关注点从知识产权转向更广泛的权利类型,如从信息论视角论证占有理论可以成为保护NFT等无形财产的私法基础,论证NFT构成新型的所有权等,但成熟的法学研究依然供给不足。既有研究主要关注现行法中某一项具体权利能否用以描述NFT出现后相关主体的权利状态,未基于现实案例对NFT的价值如何体现,持有NFT意味着拥有何种权利等基础问题作出较为全面的提炼,也未反思NFT当前面临何种权利困境及化解对策。诸如当人们购得一条杰克·多西的推特的NFT时,对NFT本身享有何种权利?对这条推特又享有何种权利?艺术品的著作权人和所有权人中,谁有权发行NFT?如原作不复存在,与之关联的NFT代表什么、有何价值?围绕这些问题,分析NFT的权利属性,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理论参考,为将来立法或司法实践提供学术智慧,是NFT法学研究的当务之急。

NFT的双重价值来源

作为建构于区块链上的通证,NFT通常具有不可分割性。NFT之于所映射的数字资产,正如房产证之于其所记载的房产。NFT尤其适合成为数字艺术品的权利凭证与正版证明。对于原创数字艺术品,NFT具有界定其权利归属、权利公示及权利证明等功能,这为数字艺术品的交易、流转和收益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技术便利。

在过去,由于人们可以轻易获得不限量、无差别的数字艺术品复制件,数字艺术品的价值长期被低估,作者的创作动力受到压制,NFT的特性可以解决这些问题。价值来源是权利的奠基石,分析NFT所涉及的权利,应先理解其价值来源所在。数字艺术品与传统艺术品收藏体验不同,NFT买家通常无法在物理上掌控作品,作品归其所有的含义需要重新定义。我们需要了解:一些NFT的高昂价格,是由于其所映射资产的价值,还是受NFT自身的稀缺性影响,抑或仅是出于对新概念的炒作?当人们花重金得到某个NFT时,人们拥有了什么权利?NFT所映射资产的价值是影响NFT价值的重要因素,那么对数字艺术品的NFT而言,其价值主要来源于NFT所映射对象的价值,但NFT本身的独特性也可能使之成为具有收藏价值的数字资产。换言之,NFT的价值来源包括NFT所映射的数字艺术品及NFT自身的独立价值。

首先,NFT记载了自身的创建信息、交易信息等独特内容,这些信息可能成为价值来源。比如,2021年6月支付宝皮肤NFT销售前后,有用户在“闲鱼”平台上发布信息,“高价回收编号0001或6666的敦煌飞天皮肤NFT,十万一张”。为防止炒作,“闲鱼”官方下架了所有NFT相关商品。在该案例中,特定编号的NFT被认为具有更高的价值,这种价值来源于NFT自身的稀缺性,还可以传达其所映射资产不能传达的信息。

其次,衡量NFT的价值,需要摆脱仅关注持有人对NFT所映射资产享有何种权利的固有思维。社交媒体推特(Twitter)首席执行官杰克·多西(Jack Dorsey)将自己发布的第一条推文“刚刚设置好了我的推特”以NFT形式拍卖,竞拍者以1630.58以太币的价格获得该NFT(时值约290万美元)。该条推特依然全网可见,NFT买受人除了拥有该NFT本身,对该条推特并未独享。如果以现实世界的权利含量衡量,难以理解该NFT为何价格高昂。该NFT高昂的价格除与投机者的炒作相关外,推特创始人“发布世上第一条推特”这一社交网络的历史性事件以及杰克·多西在区块链领域“意见领袖”的地位等因素均可能提升该NFT的价值。

再次,承认NFT的独立价值,有利于理解当前NFT的交易逻辑及其权利属性,更好地保护NFT持有人的权利。比如,Marble Cards是一款网页收藏游戏,用户可以在平台输入网址,创建、收藏网页卡片NFT。卡片中央展示被收藏网页的图像。用户对被收藏的网页以及卡片图像不享有任何权利,持有NFT仅意味着在游戏中拥有一个代表特定网站的NFT。交易对象仅是NFT本身而非NFT所映射资产的情况并不罕见。在Marble Cards游戏中,每个网址仅能生成一个NFT,具有稀缺性;网页流量增加、名气提升,对应NFT的价格也有上涨的可能性,人们认可这种价值且愿意为之付款。对于市场自发形成的对价值的认可,法律应当保持尊重。当然,对新事物的宽容并不意味着法律可以在权利保护、交易秩序维护中缺位。NFT是原生于区块链的数字资产,自身作为数字资产具有财产性利益,法律应当对其予以确认。NFT买受人的权利值得保护,这须以法律认可NFT自身就是具有独立价值的数字资产为前提。

NFT的权利属性

在NFT持有者对NFT的权利方面,如上所述,抛开NFT与链外资产之间的映射关系不谈,NFT自身就是具有客观价值的数字资产,应当予以财产权保护。与游戏中的虚拟装备一样,NFT是在电子与网络环境下生成的虚拟物,应属“网络虚拟财产”这一法定的民事权利客体。我国《民法典》第127条明确了网络虚拟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财产类型,但该条款仅是宣示性规定。学界对《民法典》物权编“脱实向虚”和“以虚向实”的条款设计争论很大,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路径存在物权说、债权说、新型财产说、多元权利客体说等,并引发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可证券化发行的争论。NFT的权利属性可从区块链技术特征角度加以分析,NFT与FT(同质化通证,如以太币等)的底层技术都是区块链,现有的关于FT财产权属性的相关讨论也可适用于NFT。对于区块链通证的财产权属性,物权说、债权说是两种主流观点。虽有论者谓NFT中存在非常类似于“物”的令牌(如“球星卡”),但我们不能简单认为其属于“物”。NFT与既有的动产实例也存在较大差异,同时并没有法律规定其作为物权的客体,不适用一系列的现行物权法律制度。

本文则认为,NFT应当受到物权保护,NFT持有者对NFT这一虚拟财产享有的权利是所有权,理由如下:

首先,NFT持有者掌握私钥便可排他地支配NFT,其他主体无法针对该NFT采取行动,这符合“一物一权”的基本法理和物权的支配性特征。其次,NFT自身的非同质化、唯一性,使其符合物权客体特定的要求。再次,区块链是一本全网记录所有已发生交易的公开账本,NFT交易信息被完整记录、不可篡改并对所有节点公开,相当于通过技术手段解决了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问题。将NFT作为物权客体并比照《民法典》关于动产的规则来保护,承认NFT私钥持有者对NFT享有所有权,既符合NFT技术原理,也有利于进一步拓宽NFT的交换价值。如未来在NFT上设立质押权时,物权的排他、追及、优先、请求权等效力也可适用于NFT。

对区块链通证物权说之质疑理由包括“物必有体”“物权法定”等。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将“物”的概念拘泥于有体物,已无法跟上时代变化。物权法定原则限制了通过解释论给予NFT物权保护的空间。但如上所述,不同于被中心化机构控制的游戏道具、虚拟代币等非区块链虚拟资产,区块链底层技术能够使NFT持有者根据区块链的代码规则自主决定发起、确认交易并使之生效,持有者可以在区块链空间使用、享受、展示和处置NFT而不受第三方干扰,其权利符合所有权的特征。随着NFT以及当下火热的“元宇宙”飞速发展,法定物权范围未来当存在扩大的必要性。

现有NFT交易案例已将NFT持有人对NFT本身享有的权利描述为所有权。比如,NBA TOP SHOT是发行在Flow公链上的记载NBA球员在赛场上“高光时刻”(Moment)视频的NFT。据平台服务条款,购买Moment意味着完全拥有底层NFT,买方有权交换、出售或赠送Moment;Moment的所有权完全由Flow公链调节;如果出现持有人不是从合法来源获得Moment等情况,平台有权删除相关图片与描述,但此类删除不影响买方对已经拥有的NFT的所有权;Moment凭借在Flow公链中维护的所有权记录而存在。根据上述权利描述,持有人对NFT的权利符合所有权的特征。需要澄清的是,NFT与其所映射的数字资产是不同的物。有观点认为,NFT重塑了虚拟世界的既有商业模式,通过NFT交易,持有者重新取得了对虚拟财产的所有权。该观点可能混淆了NFT自身和其所映射的数字资产之间的关系。持有NFT仅意味着对NFT这一区块链通证享有所有权,而对NFT所映射的数字资产享有何种权利,则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具体约定。

在同质化通证(FT)阶段,功能型通证不直接映射其他资产,证券型通证则被美国等监管成熟的国家认定为证券,通证持有人对所映射资产的权利可以参照证券、债券等金融资产持有人权利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NFT出现后,通证的应用突破了支付与融资等场景,持有者对所映射资产的权利呈多样化趋势。NFT不仅能自证所有权归属,还可证明其与所映射数字资产的关系。鉴于数字艺术品是近年NFT最重要的应用场景,同时是物权和知识产权的客体,权利关系更丰富,本文主要以数字艺术品NFT为对象,分析NFT持有者对所映射数字资产的权利。通过对现有数字艺术品NFT交易实践的类型化可以发现,持有NFT可能意味着对NFT所映射艺术品享有所有权、著作权,或仅享有访问特定内容的权利。

NFT可以作为数字艺术品所有权的权利凭证。如在《每一天:最初5000天》的数字艺术品NFT交易中,作者Beeple拥有作品的加密密钥,相当于拥有作品的真实性证书;竞拍成功后,买家将收到该作品的加密文件和私钥,NFT会转移到买家的数字钱包中。作者认可取得私钥的NFT持有人拥有作品所有权,同时认可私钥持有者拥有转售NFT即转让作品所有权的权利。持有NFT即意味着对所映射数字艺术品享有所有权,是NFT相关宣传中最具吸引力的部分。互联网培养了人们对虚拟世界的依恋,人们花重金购买游戏装备、花大把时间构建自己的社交平台,把过去对实体物品的情感寄托于数字资产,但数字经济的发展却侵蚀了以所有权为主要对象的资产交易模式。“我们有大量的数字资产,但我们从未真正拥有过。”在过去,人们在互联网上购买数字音乐以及游戏中的道具皮肤时,并未取得对这些虚拟财产的所有权,而是获得了非商业化使用这些虚拟财产的许可。NFT试图满足人们取得对区块链非原生数字资产所有权的愿望──发行作为链外资产所有权凭证的NFT,通过持有、交易代表所有权的通证,在NFT与作品之间以技术方式确立一一对应关系,实现对数字艺术品的“拥有”。

《每一天:最初的5000天》局部

NFT可以作为数字艺术品著作权的权利凭证。根据《著作权法》第20条第2款,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故而美术作品所有权转让的,展览权一并转让。因此,前述Beeple作品的NFT持有者依法享有公开展示该画作的权利,但对于该作品的其他著作财产权,如复制权、改编权等,不属于法定的随作品所有权转让的权利。如果Beeple没有明确将这些著作财产权授予NFT持有人,则这些权利仍归著作权人Beeple所有。一些数字艺术品的著作权人授予了NFT持有人部分著作财产权,但其著作财产权的限制程度各有不同。比如,加密猫NFT创始团队Dapper Labs允许买家在年总收益不超过10万美元的范围内对加密猫形象进行商业化利用。此外,NFT可能仅使持有者享有访问特定数字艺术品的权利。比如,购买人获得京东2021年12月在“智臻链”发行的数字藏品后,其权利主要限于访问NFT所映射的数字艺术品及非商业展示等有限权利。

NFT作为链外数字资产的真实性证明,在数字艺术品交易中可以作为版权证明。版权证明与确权证明不同,前者仅意味着该NFT所映射的数字作品是正版作品,不是侵权作品,持有这种NFT相当于合法持有作品真实性确认证书,取得了访问正版数字作品的资格。比如,音乐人Mike Shinoda发行的数字音乐NFT,明确限定了授予NFT持有人的权利:NFT仅授予有限的个人非商业用途和转售权,NFT持有者无权许可商业利用、复制、发行、制作衍生品、公开表演或公开展示NFT,对于音乐及其中包含的所有艺术内容,Mike Shinoda保留全部著作权以及其他权利。

可见,该数字音乐NFT相当于版权鉴定证书,NFT持有者有权访问正版作品内容,即收听正版音乐,亦可将NFT售卖给他人,但对该音乐作品本身未享有任何所有权或著作权。这种权利限制在当前的NFT交易中普遍存在。数字艺术品交易平台Foundation对于NFT持有者的权利限制条款,则更为清晰地阐述了对NFT权利与对作品权利的区别:NFT是收藏者的财产,但收藏者不拥有作品本身,对作品相关知识产权亦不享有任何权利,收藏者获得的是一份有限的、全球性的许可,以展示收藏者的数字作品是合法和适当的。

根据上述对数字艺术品NFT权利内涵的类型化分析可知,NFT与其所指向的数字艺术品具有关联性和相对独立性。NFT作为数字艺术品权利凭证的属性应有两层含义:第一,基于技术特征,NFT自身的创建信息、权利归属、交易流程在链上清晰可查,这决定了NFT具有为自身确定所有权归属的功能。第二,NFT具有为所映射数字艺术品确权的功能,但NFT与数字艺术品的联结并不必然导致所映射的数字艺术品的权利随着NFT的发行、交易而转让,NFT权利内涵的丰富或稀薄取决于交易双方的事先具体约定。在数字艺术品NFT交易中,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作品的所有权和著作权均未转移给NFT持有者,持有NFT仅能证明持有者是该NFT的所有权人,以及有权访问NFT所映射的正版作品。实践中,大部分NFT项目方与NFT交易平台的服务条款都表明,NFT并不代表原作品所有权、著作权。因此,正如一些质疑者所称,持有NFT可能仅表现了“对连接数字领域的感情寄托”。

NFT的权利困境与应对方案

NFT给数字艺术品行业带来生机,但其应用潜力不限于此。随着人们在“元宇宙”这样的虚拟时空活动时间的增加,更多数字资产将与NFT结合,比如以NFT形式授予会员资格、发放数字门票或为“元宇宙”中的各类虚拟资产确权。NFT也有机会应用于物理世界,如用于产权登记、葡萄酒等实物的真实性鉴定等。从NFT被期望应用的场景中可以看出,NFT的长期价值主要取决于能否真正解决数字资产交易中存在的问题,实现在网络空间为数字资产确权的理想。但现实情况是,当前NFT并未如推广者所承诺的那样,使人们在数字世界完全建立起“自由且清晰”的权利。NFT应用潜力的实现仍存在重大障碍,NFT的权利内涵面临着如下困境:


一是不受限制的“铸造权”(发行NFT)冲击了NFT财产权利属性的正当性。如前文所述,NFT可与链外资产建立一一对应的映射关系,提供法律上所要求的权利凭证。但是NFT的“铸造权”不受限制,甚至可能出现多个交易平台待售的不同NFT共同映射同一个热门数字艺术品的情况。区块链可以保证信息上链后不可篡改,以及确保链上原生数字资产的真实性,却无法验证链外数据来源的真伪。如果信息上链之前存在欺诈,那么通过区块链技术确保真实性或所谓确权只能是伪命题。NFT是区块链原生资产,但NFT映射的艺术品等数字资产并非原生于链上,而是在链外存在物理形式或数字形式的原始版本,资产原始确权存在风险。当前,网络上已有许多简便易操作的NFT发行平台,不受限制的所谓“铸造权”可能引发重大侵权问题。

其中,最常见的侵权形式是未经原权利人许可,擅自为特定资产“铸造”NFT,此时NFT相关权利的合法性存疑。2021年7月15日,国内知名媒体“财新网”发布公告称其旗下媒体报道《显影:中国告别比特币“挖矿”》文中配图为原创摄影作品,但有人未经授权将作品及作品改编版上传到OpenSea等主流NFT交易平台售卖。这些侵权者可能隐身于全球任意一个角落,使财新网追责面临现实障碍。有研究者指出,当今数字时代,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相较于传统的知识产权,在受侵权类型和行为样态上均有新的发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追责路径存在缺陷。虽然前文指出NFT能通过约定帮助人们实现对数字艺术品的“拥有”,但买家可能拥有的是侵权作品。人们期待NFT可以成为现实世界和区块链世界的转换接口,这一转化过程却可能是侵权行为的高发地带。另一种侵权行为发生于不同区块链平台之间。在一个区块链平台上火爆的NFT项目,可能在另一个区块链平台上被仿冒。比如,知名虚拟货币交易所币安的“币安朋克”,被以太坊社区指控为是对以太坊“加密朋克”的模仿,前者在视觉效果与代码上均与后者雷同。侵权问题可能导致NFT市场劣币驱逐良币和“破窗效应”,严重损害原权利人与买家的权益。此外,NFT的“铸造”与交易同样具有天然全球化趋势,这使得境外侵权者很难受到单一国家的法律制裁。

当前NFT海外交易多在OpenSea等主流平台进行,国内交易则多在蚂蚁、腾讯及京东等知名互联网公司搭建的区块链系统推行,或是在苏富比等国际主流拍卖公司推广竞拍。这些知名机构上线NFT之前,应承担审查创建者的NFT来源合法性义务,并可设置保证金制度,对NFT创建者(或发行商)采取实名认证制度,以强化事后追责机制,使NFT“铸造权”被有效控制,减少NFT领域的侵权纠纷。当发生NFT侵权纠纷后,可以考虑采用“基于区块链的纠纷解决机制”。区块链的共识机制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的智能合约,为解决“适用规范”和“执行依据”问题提供了有效方案。基于共识机制和算法信任的智能合约,改变了人类对基于主体信任的法律制度的依赖,甚至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借助一般性常识和合同法基本原理,可以高效、低成本地解决法律关系简单的链上争议。在处理纠纷的裁决作出后,基于区块链的纠纷解决机制将触发智能合约的执行条款,自动执行裁决。这种机制解决了执行难问题,同时也避免了私人治理领域强制执行存在的正当性争议。

二是存储悖论导致的困境。区块链的存储空间有限,尤其是近年来在以太坊上“铸造”与存储NFT的手续费不菲,因此NFT项目多将所映射数字资产的元数据(metadata)存储于链外,这意味着NFT仅通过一个指向链外存储位置的链接与其所映射的数字资产相关联。当前,元数据通常被托管于中心化服务器,由此带来两个问题:第一,如果服务器所属的特定公司停止运营,NFT指向的内容可能不复存在,导致特定NFT可能变得一文不值,权利失去了依凭的基石。第二,中心化服务器上的元数据可被修改,导致NFT映射的不再是权利人期望拥有的资产,侵犯了持有人的合法权利。NFT的理念是使权利人通过持有区块链通证的方式对数字资产确权,存储机制的缺陷可能使上述目标无法实现。虽然NFT自身将在区块链中永存,但交易平台、运营商可以下架其映射的数字艺术品、关闭交易页面、停止项目运行,这些措施可能使NFT成为无用的数据集。目前,部分交易平台正在探索使用去中心化的链外存储方式。比如,NFT交易平台OpenSea允许NFT创建者使用IPFS、Filecoin等去中心化分布式系统存储元数据,以确保元数据不可篡改、持久存在。顺应去中心化趋势,NFT才能真正实现在虚拟世界中为资产确权的理想。但对于有侵权嫌疑的NFT,中心化的存储才能确保针对网站主机(特定服务器存储)的信息删除请求有效、可执行,NFT生态治理与行业合规依然需要保留中心化权力介入的可能性。如何处理这两者间的悖论,考验着技术与法律的智慧。

针对该问题,中心化存储可以向联盟链(多中心存储机制)转换,减少中心化存储机构单点故障的可能性。目前,国内蚂蚁、腾讯及京东推出的“数字藏品”均源于各自开发的联盟链,各自为政,实质上近似私有链。这些链未来可以经由国家出台产业政策激励机制,互相连接形成真正的联盟链与多中心化存储。对境外公有链则可以采取完全去中心化的存储机制(如使用IPFS、Filecoin等),同时为了避免存储上链的NFT产品可能侵权,可引入区块链安全公司审计,设置黑名单制度及全网信息通报机制。一旦发现NFT侵权,全网特殊标注,减少他人购买意愿,降低侵权NFT的流通性与价值,可以对后续潜在侵权者起到规范指引作用。

三是非同质化通证“碎片化”的法律风险困境。如前所述,NFT虽然一般而言不可分割,但是每个NFT具有自身的独特性,近年市场上出现了NFT“碎片化”(Fractionalized NFT,行业简称F-NFT)的技术趋势。诸如Fractional等去中心化协议可将NFT转换为基于ERC-20协议的FT,数字艺术品市场F-NFT的潮流日渐盛行。其原因在于,热门数字艺术品的单个NFT价格过高,NFT碎片化出售可以降低参与门槛,释放数字艺术品NFT的流动性,使作者能够从NFT碎片的流转中抽取更多收入。但这些基于ERC-20标准的通证是同质化的和可分割的,它们共同代表基础资产(NFT及其映射的数字艺术品)并可以在多个所有者之间分配。其结果是使得F-NFT与具有代币融资功能的FT近似,具有变相销售“金融产品”的嫌疑,可能引发金融风险与严厉的监管。在美国,F-NFT因可能构成证券而受到美国金融监管机构的关注;在中国,F-NFT可能背离“代币发行融资”(ICO)的金融监管禁令,使NFT涉嫌标准化合约交易,NFT金融产品化等未受监管机构批准的违规业务,可能成为被监管机构打击的对象。这种趋势近期已引起行业协会的警惕,其要求相关机构与个人“不通过分割所有权或者批量创设等方式削弱NFT非同质化特征,变相开展代币发行融资(ICO)”。或许是基于对此类法律风险的担忧,蚂蚁、腾讯等知名公司将其发行的NFT更名为“数字藏品”

对于该问题,可由行业协会或金融监管机构择机联合发文,呼吁(或要求)禁止未通过批准的NFT进行“任何标准化合约交易”、非法资产证券化等违规行为,打击NFT“碎片化”涉众融资倾向,加强国际监管协作,鼓励国内受监管的区块链公司参与NFT产品推广,发挥中国在NFT市场的合规示范、主导权与国际影响力。当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银行业协会与证券业协会已联合发布“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为相关机构和个人提供了行业自律指引,助推行业合规发展。此外,当前一些NFT的高昂价格主要建立于NFT概念的新颖性以及人们对潜在获利机会的想象上,交易参与者似乎对NFT的权利内涵不感兴趣。投机心理使一些投资者急于追捧新概念,放弃对NFT价值基础的追问。购买者要想保护自身权益,应当了解特定NFT的权利属性及其类型,清楚自己究竟买到了什么,在购买前做好尽职调查,关注项目方与交易平台的规则、授权范围与权利限制条款,充分理解特定NFT的权利内容,以免遭受重大损失。为此,监管机构应强化投资者∕消费者教育,提示买方在购买NFT时注意卖方关于NFT的转让约定,卖方应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平诚信等原则,明示对NFT所映射的数字艺术品著作财产权的转让限制,避免购买方陷入纯粹的投机与炒作,尤其应远离交易“碎片化”的NFT。

总之,NFT在数字艺术品交易市场的火爆,使人们对区块链通证的价值有了不同认识,将人们的视野从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同质化通证及对金融风险的深深忧虑,部分转向作为数字艺术品权利凭证和真实性证明的NFT。出于对金融风险的忧虑,中国政府近年来推行“无币区块链”的产业政策,鼓励联盟链的发展。但是,联盟链主要应用了分布式账本这一成熟技术,本身技术含量有限。如何促进区块链技术进一步服务数字经济,同时规避金融风险,理应成为下一步政策的着力点。而NFT技术与数字艺术品的发展,恰在这方面提供了诸多经验,将为文创领域的数字化带来巨大发展动力。

故宫博物院、国家博物馆、湖北省博物馆、湖南省博物馆、河南博物院等机构先后推出馆藏珍品的数字藏品服务,数字博物馆也成为新时代文化数字化基建潮流。

不过,当前NFT市场仍处于概念炒作阶段,从应然角度看,NFT的价值来源既包括自身作为载体的独立价值,也包括其所映射资产的价值;NFT的权利属性与内涵包括对NFT本身的所有权,也包括对NFT所映射数字资产的所有权、著作权,抑或将NFT作为数字资产真实性证明,使持有者具有访问特定资产的权利。而从实然角度看,NFT当前尚存在诸多权利困境——NFT购买者获得的未必是所映射的数字资产本身,而是指向数字资产的一串代码,购买这串代码的意义可能仅是证明自己是这串代码的唯一拥有者。“铸币权”不受限制导致的侵权、存储状态的悖论及NFT碎片化等问题,都将使NFT重塑数字世界所有权的承诺难以实现。

因此,法学研究者应厘清NFT的权利属性的基石与当前面临的权利困境,推动应然与实然层面的融合,设计应对权利困境的初步方案,这将助力未来虚拟时空与现实世界的链接与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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