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提出建议NFT平台建立数字作品权利审查机制

NFT平台如何落实作品权利审查机制?

2022年4月20日,原告奇策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立即删除涉案平台上发布的“胖虎打疫苗” NFT作品 ,同时赔偿奇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4000元。

这一案件从NFT产品及其交易的性质到NFT平台的法律责任都做出了判断,尤其法院提出建议NFT平台建立数字作品权利审查机制,那么这一机制应如何建立?我们不妨来探讨一下。

首先,我们从以下七个方面总结本案涉及到相关问题。


、如何看待NFT技术及NFT数字作品?我们看到,法院在本案审理中,在一定程度上对NFT技术应用进行了肯定,着力引导科技向善向上的价值追求,在规范区块链技术和推动数字经济发展、促进数字化转型方面具有非常正面的积极作用。


二、本案从哪些方面形成了对NFT产品的司法审查标准?我们看到,法院通过审理此案对诸多与NFT数字作品有关的法律及司法问题都大胆进行了探索和判断,对NFT数字产品及其交易的法律性质进行了明确,并对用户、平台、发行方、作品著作权利人等相关方的法律权利义务作出了比较明确的判断。可圈可点。这对于规范和指引NFT应用模式和NFT产业发展,保障NFT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三、NFT数字作品铸造交易包括哪些法律问题?法院认为NFT数字作品铸造、交易包含对该数字作品的复制、出售和信息网络传播三方面行为。我们总结,在本案中的NFT数字作品具有如上特征,但就NFT技术应用内在特征和发展前景而言,其铸造过程未必仅仅是复制可能还包括其他对原创作品的利用改编和再创作,出售过程可能结合智能合约自动执行因而可能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产生不同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传播过程中也可能并不一定所有人都能读取和利用相应数据,因而这可能不是一个简单的信息网络传播过程,因此在未来案件中需要具体情况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四、用户购买所得的NFT数字作品是一种什么权益?法院认为,NFT交易模式本质上属于以数字化内容为交易内容的买卖关系,购买者所获得的是一项财产权益,并非对一项数字财产的使用许可,亦非对一项知识产权的转让或许可授权,NFT数字作品交易对象是作为数字商品的数字作品本身,交易产生的法律效果亦表现为财产权的转移。我们看到,法院对本案审查中,对NFT数字作品业务环节中的相关行为进行了比较细致的法律分析,明确了该NFT产品性质是数字内容,用户享有对数字内容的财产权益,拥有NFT产品即为拥有财产权益,该NFT数字作品没有涉及对知识产权的转让可许可授权,NFT数字作品交易对象是作为数字商品的数字作品本身,NFT数字作品交易效果是对其财产权的转移,但其财产权来自于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所有权转让,NFT数字作品发行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作品中的复制行为被信息网络播权吸收。

五、NFT数字作品停止侵权如何承担?法院认为,可采取经该侵权NFT数字作品在区块链上予以断开并打入地址黑洞以达到停止侵权的效果。我们理解,任何数字作品的信息一旦上链,将不可篡改地记载和存储在区块链上,但由于目前大多数NFT数字作品,只有Token是在区块链,其元数据仍然是保存在发行者或平台服务器中,因此法院所称的“在区块链上断开”可能是要求对NFT所指向的内容与相应服务器中所保存的数字内容断开指向,在数字内容保存在链下的情况下这种技术操作是可能实现的。同时还将地址打入黑洞,即把原Token也进行“销毁”操作。如果这么理解,法院的上述判断是非常准确的。

六、NFT数字作品交易与传统载体作品复制品的转售有什么区别?法院认为,NFT数字作品不适应著作权利用尽原则。我们认为,和我们在相类似项目中的判断一致,如果转售发行针对的是作品而不是该作品的载体,那么就应该认为是侵害了作品的著作权;而如果针对的是该作品的具体物理有形物理载体,那么就不能认为是侵害作品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本质上是属于基于“物”的交易。

也就是说,具有物权载体的知识产权作品才可能适用权利用尽,而NFT产品产生的复制导致对作品的复制传播,而其有形载体不转移,因此不适用权利用尽规则。

七、如何判断NFT平台所应承担的审查义务?法院认为,应结合NFT数字作品的特殊性及NFT数字作品交易模式、技术特点、平台控制能力、营利模式等方面综合评判平台责任边界。我们看到,虽然实践中各NFT平台的具体业务模式各有不同,境内NFT平台即便基于联盟链也具有不同的业务模式,但法院对NFT平台提出了责任承担判定框架,即从交易模式、技术特点、平台控制能力、营利模式等方面来判定,是一个比较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责任与风险相一致的比较合理判定框架。比如本案中用户自行上传作品,则NFT平台属于网络服务而非内容提供平台。

我们在实际业务中深切感受到,不同的平台由于其业务模式不同、技术特点不同、平台控制能力不同,营利模式不同,那么平台所参与的业务的法律身份是不一样的,其在相关业务的权利义务、责任与风险也是不一样的,其中一些具体而通俗的指标包括,平台是否是NFT数字作品发行方?平台在数字作品发行中收取什么样的费用?平台与底层区块链的运营方是否具有独立性?平台是否赋予用户拥有链上账户的操作权限?平台在具体交易中的实际把控能力如何?平台在NFT数字产品交易中产生了相关法律纠纷时的处理能力包括提供证据能力、调解协调能力?对上述一系列相关问题的具体回答,都可能影响平台所应承担的具体法律责任。

其次,关于NFT平台如何建立数字作品权利审查机制?我们举一个场景来进行简要探讨。

假设准备在平台发行NFT数字作品的某自然人或机构(简称“发行方”)仅持有某物品,如何进行作品权利审查,分以下情况进行讨论:

发行方将持有的物品生成数字素材作品用于创建或NFT数字作品是否需要取得第三方授权,取决于其持有物品的所有权是否有权利瑕疵以及由此数字化过程中涉及相关权利。

  1. 发行方持有的物品是否还涉及到其他权利,如其持有的物品为照片、或者手稿等,其物上还附着版权等知识产权和肖像权等其他民事权利。发行方在创建NFT数字作品时,应当取得相应权利人的版权等知识产权和肖像权等其他民事权利的授权。

在此情况下,发行方对持有物品创建发行NFT数字作品前,应当取得版权人等知识产权和肖像权人等其他民事权利的第三方的授权。

  1. 如果发行方持有的物品不涉及版权等知识产权或肖像权等其他民事权利。此发行方并不需要获得第三方授权,此时不涉及原始权利人。在此情形下,平台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就与发行方的相关权利义务关系,通过订立相应的NFT数字作品合作协议来进行明确而具体的约定。

(1)发行方的所有权是否有瑕疵。平台需要对其所有权进行形式审查,要求发行方对其持有的物品来源合法以及目前持有状态合法进行举证,如果其持有的物品为文物或名人手稿等特定物,还需其对该所有物的真实性进行证明以及是否能够自由流通进行确认。

(2)发行方对持有的物品进行数字化后,对生成的基础素材作品是否有版权等知识产权。如第三方享有数字化后的作品的版权等知识产权,发行方在提交基础素材作品时,应当获得基础素材作品的版权等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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