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和电子支付的广泛应用,货币也开始具备数字化的技术基础。一般来说,数字货币是指以数字形式存在的货币,在不同语境下,有着完全不同的内涵和外延——目前,狭义的数字货币主要指纯数字化、不需要物理载体的货币;而广义的数字货币等同于电子货币,泛指一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货币。如无特别说明,本文仅就狭义的数字货币进行研究论证。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是指中央银行发行的,以代表具体金额的加密数字串为表现形式的法定货币。它本身不是物理实体,也不以物理实体为载体,而是用于网络投资、交易和储存、代表一定量价值的数字化信息。从这些特征看,数字货币与传统的以纸币、硬币为代表的货币形式有着本质区别,也正因为此,我国现行的以传统货币为调整和保护对象的法律体系尚不能完全适应数字货币发行和使用的要求。基于未来央行发行数字货币的构想,我们对其中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了梳理,并结合我国立法现状提出解决思路。 数字货币发行和使用中的法律问题
货币发行权是一国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根据具体条件和需要,决定主币和辅币面值、种类、数额和发行程序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明确授权中国人民银行代表国家行使货币发行权。
货币发行制度的演进总是沿着降低交易费用、提高经济效益的路径进行。当代信息技术的普及使得数字货币的出现具备可行性。目前,由于对货币的定义仅停留在纸币和硬币层面,货币发行制度也仅针对纸币和硬币的特性而设计。如《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八条规定,“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对于“无形”的数字货币而言,既无“印制”的可能,也没有“纸币和硬币”的材质载体,故上述规定并未将数字货币纳入人民币范畴,也无法用于对数字货币发行、使用问题的法律规制和保障。
从发展趋势看,数字货币作为人民币的一种,应具有与纸币、硬币相同的国家货币的法律地位。立法应当明确数字货币是人民币的一种表现形式,其发行权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并对相关定义作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