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第一条 申报示范单位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一)完成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工作目标,并通过验收考核。
(二)设立独立或相对独立的知识产权局或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县(市、区)5人以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2人以上。
(三)县(市、区)知识产权专项经费占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比例不低于0.1%;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专项经费占本单位科研经费的比例不低于1%。
(四)县(市、区)申请前一年发明专利授权量处于本地区前列,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电子申请比率不低于85%;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申请前一年发明专利授权量处于全省同类单位前列。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示范单位:
1.试点期间非正常专利申请量达到一定比例;
2.试点期间县(市、区)未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地方年度考核的;
3.试点期间发生过重大群体性、反复、恶意知识产权事件,在全省范围内造成恶劣影响,未能得到及时有效控制的。
第二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申请,申报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进行。
第三条 对申报的示范单位,由省知识产权局依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和测评,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山东省知识产权示范县(市、区)”或“山东省知识产权示范单位”。
第四条 省知识产权局每2年对示范单位工作进行一次复核。复核合格的,保留山东省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称号。复核不合格的,经申请,给予1年工作完善期。
示范单位的管理
第五条 被认定为示范单位的,在示范期间,应与省、市知识产权局建立联系沟通机制,提交年度工作计划,按时报送工作总结。
第六条 省知识产权局对示范单位组织年度考评,考评优秀的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市知识产权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作相应匹配。同时在专利信息平台建设、信息利用、战略研究、人才服务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第七条 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单位或相应称号的,需取得省示范单位资格。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示范单位资格或称号:
(一)以不当方法影响考核验收、评定结果或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二)经两次验收、考核达不到要求的。
(三)对发生重大群体性、反复、恶意知识产权侵权事件,在全省范围内造成恶劣影响,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遏制的。
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申报管理系统是山东省科技创新管理有限公司积极贯彻山东省人才强省战略和科技创新发展战略,致力于通过建立一个完整高效的技术创新项目申报管理系统,以解决实际创新项目申报难题,有效帮助山东省企业加快进入技术创新投资市场,推动山东省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