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比特币“挖矿”合同纠纷二审案件。某公司与某区块链公司签订系列合同,约定某公司委托该区块链公司采购、管理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即“矿机”)、提供比特币“挖矿”的数据增值服务并支付增值服务收益,某公司向该区块链公司支付管理费用。合同履行过程中,区块链公司向某公司支付18.3463个比特币作为数据增值收益,此后未再支付任何收益。某公司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区块链公司交付比特币,并赔偿服务到期后占用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的损失。 北京三中院认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国家金融安全,以电力资源、碳排放量为代价的“挖矿”行为,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相悖,与公共利益相悖,据此认定“挖矿”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