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基础设施及其应用可以解决很多问题,但其分布式共享、共创模式和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维护(核心是共识机制及底层的共识算法)必须要给予参与者以激励和奖励,这是token(所谓代币或通证)及token经济系统存在的理由。矿机的发明、生产和使用事实上有效支撑了共识机制和共识算法的有效安全运转。
在这个基础之上,我们认为区块链的token挖矿产业链实质是通过区块链底层技术所搭建的共识机制,获取作为奖励或者激励工具的token,而作为参与者"矿工"心理锚点是token交易的即期市场价格和远期的价值预期上。商业模式逻辑的基本动力是获得token的支出少于转让token的收益。
从这个意义上而言,token的价值才是产业链条的核心,而不是半导体和芯片。
下图是一个简单的示意:
以下简述产业链上四个主要环节:
① 底层区块链技术研发
底层区块链技术研发是整个矿机产业链中最为核心的环节。底层区块链技术的加密算法与共识机制的确定,决定了矿工参与链上记账并获取token奖励的机制。从矿机产业链的角度来看,底层区块链技术至少决定了:
l 谁可以参与到记账活动中来,即确定特定区块链是公有链、联盟链还是私有链;
l token的获取方式,即记账主体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获得多少token奖励;
l token的总量,如何确保token的稀缺性。
以比特币为例,中本聪将比特币作为公有链向全世界所有人开放的,任何人都可以读取数据、进行交易。中本聪将POW作为比特币的共识机制,记账人只有通过记账设备针对加密算法进行穷举计算获取记账权后才能获取一定数额的比特币作为奖励(即所谓"爆块",也是业内俗称的Coinbase交易)。比特币总量控制在2,100万枚。
② ASIC矿机生产销售
区块链底层技术下的共识机制算法包括我们熟知的POW、POS和DPOS,也包括PBFT、RPCA、Kafka、POOL验证池共识机制以及DBFT等。而以比特币为代表的POW共识机制,其产生区块对算力非常依赖,ASIC矿机实际上就是算力的载体及比特币的收益预期。
在token采取POW作为共识机制且token总量一定的前提下,记账人获取的token数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记账设备的总体性能(即所谓"算力")。目前,根据底层区块链的加密算法而研发的ASIC芯片矿机在市场中处于主流地位。
由于矿机厂商的定价一般与主流token的价格正向关联,因此在矿机制造成本不变的前提下,token价格走高的同时矿机厂商的净利润才也同时增加。从另外一个角度而言,矿机制造商的毛利必须足够高以对冲token交易价格的波动。
③ 算力产业
ASIC矿机的大量销售和记账人的增加,特定区块链上的算力水平也会不断上升,单个矿机较难获得token奖励。为了提高爆块概率和速度并获取最大的token奖励,矿工们通常会采取自建矿场、矿池托管或算力租赁等方式进行规模化挖矿。
l 自建矿场是指矿场主将大量矿机在集中到特定的场所内开展规模化挖矿,矿场主一般只需支出矿机维护费用和电费支出;
l 矿池则是指是通过技术协议将地理位置上分布在不同地区的矿机的算力合并的方法,整合区块链网络中的零散算力进行挖矿,并根据结算方式的不同由矿池托管人与矿池参与人共享的token收益;及
l 算力租赁则是指矿场主将矿场算力或矿场托管人将特定时间内的算力租赁于特定矿工并取得法币收入或token奖励,可以理解为是一种HaaS(hardware as a service)模式。
应该说通过矿机获取token的价值是主要动因,矿机本身不会购买者的主要购买逻辑,所以提供矿机"作业"的服务例如矿场托管服务或矿池服务,甚至是虚拟矿机(算力租赁)就是矿机生产制造商向下游延伸的必然选择,因为上述三种形式的服务都会促进矿机的销售和会计报表上的收入确认。
④ Token及其衍生品交易
Token及其衍生品交易则是矿工们将取得的token奖励变现的关键环节,token及其衍生品交易一般依托于场外的或集中式的token交易所开展。可以说,没有交易所token的定价和流转,token就无法完成价格发现,人们就无法通过锚定价格的方式,计算投入和产出效率,整个产业链的逻辑就无法成立。
正因为token挖矿业建立获取token的价值,而不以矿机的使用和消费为目的,与下游的token交易及交易场所强烈价格相关,因此容易引发监管者从金融监管层面进行干预和监管。换句话说,Token所代表的权益属性、交易流通,匿名性,甚至其衍生成为支付工具等特性,都在某种程度上与金融领域的金融工具发行、交易、支付结算等产生了一定的类似性,由此可能导致金融监管的触角将延生到以获取Token为目标的挖矿行业。
金融监管的逻辑在于管理对于特定事物和现象的金融属性认知。
比如,大豆可能是商品,但是一旦变成公开市场的标准合约交易,就会被理解为金融产品而非商品,需要接受金融监管,因为参与者的大多数认知发生了变化。
而依托于获取token的挖矿产业链,也要从金融认知角度而言去理解可能引致的金融监管介入和规管的着眼点。
Token的三分法和反洗钱要求
一般而言,token的属性采取三分法:
a) 虚拟商品;
b) 虚拟货币;及
c) 证券。
在中国只认可a),对于b)和c)都持否定的态度。而在中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可能同时认可token作为一种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的流转。当然,目前市场的token种类繁多,除了上述三分法下的属性分类外,token本身所代表的权益呈多样化,包括但不限于门票、积分、合同、证书、点卡、证券、权限、资质等等,也给token的属性分类带来了更多的不确定性。
而从各国监管思路来看,即使是针对token的虚拟商品特性,因其可依托于区块链实现点对点的匿名价值转移,也会施加反洗钱的金融监管要求,例如实名制登记等。
早在2013年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就规定,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密切关注比特币及其他类似的具有匿名、跨境流通便利等特征的虚拟商品的动向及态势,认真研判洗钱风险,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从穿透和回归本质的角度而言,如果矿机的制造和相关服务产业的唯一目的就是取得token并通过token的后续交易取得收益,对于token所适用的反洗钱要求也有可能被向上延伸至挖矿产业。
因token的投资价值引致的监管
有部分人认为区块链的唯一价值就是发token、炒token。
虽然该等观点片面强调了token的金融投资属性,而忽视了token本身用于换取区块链上各项服务的属性,但如前所述,金融监管的干预在于管理对事物的金融认知而不是事物本身的特定功能和属性,因此必须关注金融监管部门对于相关token本身管理的要求以及对于上下游产业链的影响。
一般而言,境外发行的token具有强流动性,其流动性大部分是通过token交易所的二级市场交易予以支撑和实现。token交易所一方面实现token的价值锚定和投资价值,另一方面,token交易所产生的法币兑换和流通性所可能导致的token异化为支付工具的金融属性,国内监管也对此也比较关注。
2017年9月份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即从挖矿产业套利逻辑的基本前提入手,通过全面禁止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之间的相互兑换业务、禁止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为代币融资提供服务的方式,限制法定货币资金投资代币,弱化代币的金融属性。
而今年1月份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又下发《关于开展为非法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支付服务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辖内各法人支付机构开展自查整改工作,严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服务,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支付通道用于虚拟货币交易。
我们认为,在官方肯定并支持区块链技术发展的大背景下,且以token获取与使用为代表的通证经济仍对公众参与区块链具有激励作用的情况下,监管部门对token的监管将会侧重于强化token自身可用于兑换区块链社区共享服务的商品属性,鼓励区块链技术与实体产业和经济的良性互动关系。
值得关注的监管部门
根据我们的观察,区块链产业链的一个实质的主管部门是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网传今年1月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向各地方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发文,要求积极引导辖区内企业有序退出挖矿业务。之后又陆续传出,内蒙古、四川等地区陆续取消之前给予挖矿企业的电力优惠政策。
目前市场上也发生了从事自建矿场的企业在国外寻找成本更低的稳定的电力来源,进行矿场迁移的情况,其商业逻辑依然是计算投入产出比。
不难看出,金融监管部门的影响力已经透过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目前几乎涵盖了金融领域的各个方面),将监管的力度和措施延伸到产业的各个环节,即使是对于上游的生产环节,也可以与地方协调综合整治措施使得监管要求落地。
跨境资金结算监管
当token的价值彰显时,token作为支付替代手段的功效会被放大。
我们注意到,即使是在矿机销售领域,也时有通过特定token进行交易结算的情况发生。区块链事,区块链完成,这实质是区块链经济闭环的一种体现。
但在目前我国的外汇监管环境下,如果跨境资金结算以token作为结算工具,则可能诱发跨境资金交易和结算监管风险。需要从组织架构、交易文件、交易流程角度进行合理的机制设置,以确保符合监管的要求。
算力监管亦或金融监管
我们认为基于算力共享的服务模式将是未来挖矿行业的大趋势,在这个模式迁移的过程中,矿机制造商与算力服务商的身份在未来将结合得更加紧密。
从算力的挖矿行为规制角度而言,不少挖矿企业注册为"大数据企业"或"云计算企业"继续直接从事挖矿业务或对外出租算力从事挖矿业务并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的规定,利用相应的机房设施,以外包出租的方式为用户的服务器等互联网或其他网络相关设备提供放置、代理维护、系统配置及管理服务,以及提供数据库系统或服务器等设备的出租及其存储空间的出租、通信线路和出口带宽的代理租用和其他应用服务须取得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项下的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许可。
从金融角度而言,若监管趋势加强,第一有可能通过互联网金融整治的名义,与相关主管部门协商以加强行业许可准入的方式进行限制;第二则有可能关注算力相关的交易模式(包括算力流转、担保和衍生交易),因为算力与token其实仅仅一步之遥,可以视为是token的影子。因此,算力相关的产品设计需要前瞻性的考虑金融监管的要求。
综上,从实效上看,token所引发的投资热和投机热确实已经在中国境内已经引发了相关的风险事件,而其一定程度上反映的正是社会对于token的金融属性认知。从这个意义上而言,以获取token的价值为核心的挖矿产业链("挖矿"二字很相像突出了获取价值的内在含义),必然不仅仅会受限于相关产业的监管,而必须考虑金融监管趋严的大趋势下的合规风险识别、预警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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