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我国大陆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居于世界范围内的中上水平。因此,一般企业的减税方法是将企业利润保存在海外所得税税率较低的国家或地区的子公司,从而降低企业所得税。
通常,大部分企业选择在香港建立公司,只有小部分选择在开曼或英属维尔京群岛,原因在于香港和内地的税务机关签署了具体的税务相互协议,对企业实际运营更加方便有效。
如上表所示,香港企业所得税率为16.5%,内地企业所得税率为25%。如果企业将100万元的利润放在香港,则节省8.5万税额。
那么如何将利润转移到香港子公司呢?
通常的做法是采用关联公司之间的价格转让方式。
这种方法的本质是让香港子公司向有关联的大陆子公司销售“高价商品”,增加香港企业的利润,同时降低大陆公司的利润,从而将利润“转移”到香港。
在香港Inland Revenue Ordinance (IRO)的S. 61A规定中,如果一笔交易没有其他商业实体,而唯一的目的是避税,香港税务机关有权将部分或全部交易裁定为无效,或者调整交易的价格,这将导致避税的失败。
因此,为了确保避税的运营合法性,香港子公司向内地子公司销售的这款“高价商品”必须得到香港税务机关的允许,以免被驳回。
转到香港公司的具体要求
如果香港子公司销售给大陆子公司一个“实体商品”,则税务机关会考核该商品是否超过了公开市场上同类产品的价格,来辅助判定它是否具有商业实质。考虑此行为的唯一目的只是为了避税。
如果香港子公司销售给大陆子公司的商品是一个在市场上无法找到同类商品的“虚拟商品”,这样税务机关认定其超过市场价值的判定将会非常困难,无法认定满足以上s61A等条款的话,就不能拒绝该关联方交易。
因此我们就可以顺利将大陆公司的利润输送到香港公司了,也就自然达到减税的目的。
事实上,合理的避税方法有很多。应该结合企业的行业背景和业务类型进行具体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