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诞生于互联网世界的虚拟货币引起了各方关注,特别是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发展迅速,其使用范围已从互联网渗透到了现实世界。笔者在参考国际组织以及代表性央行相关报告基础上,对虚拟货币的概念、潜在风险及各国监管对策进行了研究。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近期报告中指出,虚拟货币(virtual currencies)是价值的数字化表现,由私人机构发行并且使用自有的记账单位,包括常见的电子优惠券、航空里程,加密数字货币以及某些资产支持货币等。IMF的报告认为,虚拟货币是数字货币(digital currencies)中的一种。数字货币的概念更宽泛,它还包括电子货币(e-money),即以法币表示的电子化支付机制。英格兰银行则认为,与传统主权货币不同,虚拟货币不是一种求偿权,它应被看做一种商品。与黄金这类实物商品的区别在于,虚拟货币是一种无形资产或电子化商品,其价值依赖于使用者对其代表的价值形成共识。从货币三项职能来看,目前各国都认为虚拟货币还很难称之为通常意义的货币。
其他机构在使用虚拟货币这一术语上与IMF存在一些细微差别。国际清算银行(BIS)的报告认为,“虚拟货币”与“数字货币”这两个术语不存在本质差异。BIS支付与市场基础设施委员会(CPMI)在2012年和2015年的两篇报告中,就分别使用了virtual currencies和digital currencies两个不同的术语。澳大利亚参议院经济咨询委员会在2015年有关数字货币的一份报告中与IMF持同样的观点,即数字货币的概念相对更宽泛,但在具体术语使用上数字货币与虚拟货币两者可以互换。欧洲中央银行(ECB)和欧洲银行管理局(EBA)的报告则一直用虚拟货币的术语,并将虚拟货币定义为价值的数字化表现,强调这一价值不由中央银行或公共机构背书,也不必然与法币联系。
目前,引起各国关注的主要是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基于分布式账本(distributed ledger)的虚拟货币。这类虚拟货币有三个主要特征。一是虚拟货币可以看做是一种资产,与作为商品属性的黄金类似,其价值由供需决定。但与法币不同,它不是个人或机构的债务,也不由官方机构背书。二是价值转移方式上,电子形态的货币价值转移需要依赖中心化的金融清算机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的创新之处在于利用分布式账本,在没有可信任的中介机构条件下也能完成点对点式的价值转移。三是虚拟货币不由任何特定机构运营,但某些中介机构能为虚拟货币使用者提供服务,但这些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与电子货币发行人提供的交易和清算服务存在本质区别。
在虚拟货币的分类上,IMF、BIS以及ECB都认为,与各国货币的兑换能力可作为虚拟货币的一个分类标准。据此,虚拟货币可分为封闭型、半封闭型和开放型。封闭型虚拟货币仅用于购买虚拟社区内的虚拟商品和服务,不能在虚拟社区以外交易。半封闭型虚拟货币能在某一“汇率”下使用法币购买,但这一过程不可逆。开放型虚拟货币能以某一“汇率”将虚拟货币买入或者卖出,这种情况下的虚拟货币如同真实世界的某种货币一样,既能购买虚拟商品也能购买现实世界的商品和服务。
IMF近期的报告还将是否“去中心化”作为虚拟货币的一个分类标准。去中心化的虚拟货币也称之为加密数字货币。这类虚拟货币没有中心化的发行及管理机构,它依据特定算法,通过大量计算产生,使用整个P2P网络中众多节点构成的分布式数据库来确认并记录所有交易行为,并使用密码学的设计来确保货币流通各个环节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