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全享通(海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非法集资案犯罪嫌疑人
开展集中统一收网行动
成功打掉一个长期流窜在
海南海口、山东临沂、
浙江杭州、安徽合肥等地
实施非法集资的职业犯罪团伙
抓获犯罪嫌疑人20名
冻结涉案资金1.4亿元
查扣黄金13.3千克(价值约520万元)
汽车6台(价值300余万元)
涉案房产12套(价值3000余万元)
该案系海南破获的
首例利用销售充电桩名义集资诈骗案件
经查,“全享通”通过虚假造势、夸大实力,利用线上线下推广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所谓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产品,并许诺最高投资回报年化率近200%的高额收益,累计吸收6000余名受害人资金10亿余元。目前,该案仍有涉案人员在逃,海口警方敦促在逃涉案人员尽早投案自首。
海口警方举办相关案情发布会,办案民警介绍案情。记者 李波 摄
“职业团队”瞄上充电桩
闪展腾挪搭起非法集资组织架构
2021年4月,从事过非法集资和传销的张某锦想到售卖电动车充电桩有发展前景,遂产生以售卖电动车充电桩名义来非法集资赚取不义之财的想法。他找到“同道中人”高某罡商议,决定将虚假销售充电桩项目投放到海南海口,并达成由张某锦负责前期投资,高某罡负责制定运营及返利模式,赚钱“五五分”协议。
当年5月,张某锦、高某罡通过购买空壳公司、找所谓有国企背景的企业控股背书等前期运作,在海口注册了全享通(海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并找人制作运营APP软件、公司网站,租赁海口海秀中路某办公楼作为办公场所。
至当年6月起,张某锦、高某罡陆续召集了顾某浩、石某、何某、张某等人组建了销售团队。特别是犯罪嫌疑人张某经人介绍到全享通公司任总裁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后,招揽了大量营销人员,他们通过制定一系列促销政策和奖励机制,使公司销售业务迅速扩张。
高投资回报+虚张声势
短时间非法吸纳资金10亿余元
“正规投资中,最高回报年化率也就是平时银行存款年利率的3至4倍,而这种虚假投资竟将最高回报年化率鼓吹到200%,即投的多了半年即可回本。”海口经侦支队办案民警介绍。
经查,“全享通”对外售卖的所谓充电桩单价有5800元、10000元、58000元三种价格,投资人购买充电桩后每周有返利,5800元的充电桩每周返利30元,10000元的充电桩每周返利103元,58000元的桩每周返利1115元。
为了吸引投资人加大投资额度,公司还宣称,随着总投资额的提高,有相应的返利加速机制。按照该公司设定的规则,一次性购买13个58000元的充电桩投资回报年化率可达200%。
为此,该公司找人专门搭建了投资购买充电桩版APP,但必须由公司人员或老客户分享的推荐码才能下载,该APP连接第三方支付平台,有吸收、返还、统计客户资金等功能。
另据介绍,营销团队介绍投资人来海口进行考察后,公司负责前来实地的食、宿、行费用,由公司教培人员宣讲充电桩产品及行业的美好前景,投资人有投资意愿后,由专人负责与其签定合同当面收款等,专人负责教投资人注册购桩APP账户,在APP上操作每周返利提现。
为了博取投资人信任,除了高额的收益回报,“全享通”推广手段花样百出,通过不定期地在高档酒店组织推介会,现场邀请所谓明星站台,在线上通过网络直播、宣传片等方式营造声势,警方查明其中该公司用于运营的2亿元中,大部分资金用于召开推介会、客户接待与发放员工工资等方面。
在基础返利的基础上,该公司对营销团队长和小队长制定了销售额15%提成的激励机制,并且不定期地对“业绩”好的销售人员奖励高档电动汽车。其中一个销售团队长石某销售额近1.3亿元,非法获利近1200万元,公司奖励其一部150余万元的豪华越野车。
迅速出击及时挽损
警方敦促“漏网之鱼”限时投案
截至2022年6月,“全享通”共售出充电桩近2万台,共吸收全国6000余名投资人资金10亿余元,其中约6亿元用于投资返利,约2亿元用于公司营销维护运转,剩余约2亿元资金被公司实控人、高管及营销团队长瓜分。实际用于建设、收购充电桩的资金仅1000多万元,实际收购、建设充电桩仅为123个,其中108个已处于停建状态。
据办案民警介绍,为了逃避公安机关查处,张某锦等几名公司高管在该公司不使用真实姓名、不担任任何职务、不在公司领取固定薪酬,隐藏幕后操控并管理公司事务,为警方侦办工作增加一定难度。
海口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发现该公司违法犯罪线索后,通过开展大量的走访调查工作,逐步摸清该团伙组织架构和犯罪事实。期间,办案民警在多单位部门支持下,前往浙江等地陆续将犯罪嫌疑人张某锦、高某罡、王某雷、张某、韩某毅、顾某浩、唐某、李某、薛某霞、马某远、孙某钢、冯某、匡某宁、泮某根、禹某然、何某、石某、江某明、余某赦、武某平等人抓获归案,迅速冻结相关涉案资金,查扣一批涉案资产,累计整理投资人1000余份报案材料,为后续案件办理、挽回损失打下基础。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海口警方敦促相关涉案人员主动到海口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或属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将根据犯罪情节及造成的危害结果从严惩处。
来源:南国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