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自贸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是一项地区性经济伙伴关系,有中国、日本、印度、韩国、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越南、泰国、马来西亚、柬埔寨和菲律宾等十四个国家参与,涵盖该地区国家的贸易、投资和服务贸易。
一、总则
本协定的目的是通过拓展自由贸易实现地区性的繁荣发展,促进相关国家的经济一体化,为推动亚太地区的和平发展和繁荣作出更大贡献。
二、贸易自由化
(一)货物贸易自由化
1.关税
本协定所有缔约方都将率先履行承诺:采取安排和措施税收内部贸易的整体和最终平均关税率,分阶段减至约定以下最低水平:
(1)针对即期交货成交,分阶段减至0-5%。
(2)针对订货交货成交,分阶段降至0-100%,在某些情况下降至0-150%。
2.其他贸易保护措施
本协定发展中缔约方、尤其是发展落后的家庭农业生产厂家,必须采取灵活措施以减轻影响,进一步实施有关货物的贸易自由化。
(二)服务贸易自由化
根据RCEP,RCEP全面自由化安排覆盖了从传统服务行业到电子商务,从建设服务到金融融和创新服务行业的各类服务行业。除此之外,RCEP还向缔约方要求采取措施便利跨境直接投资和分销服务。
RCEP还提出平衡、公平和非歧视的投资氛围,包括保护投资者知识产权、投资司法安全、协调反垄断政策、共有务无破产法律,以及促进多元发展的投资分配模式。
三、进入新兴市场
本协定的缔约方认识到,新兴市场在世界贸易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其产品如电子商务、科技及其他高新技术领域的在线服务,在全球实现贸易自由化和投资自由化方面发挥着关键性作用。
因此,本协定的缔约方将采取措施加强两方的交流与合作,以加强缔约方在新兴市场的竞争能力,以满足当前市场的需求。
四、争议解决
1.争议解决原则
本协定的缔约方共同认识到有必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争议,以确保企业和消费者利益,避免不必要的风险负担。
2.争议解决机制
本协定的缔约方认识到解决争议机制的重要性,因此将开展各项研讨活动达成一致意见,确定相关的争议解决机制,以期尽可能避免纠纷出现。
五、其他经济合作
RCEP还将发挥双边贸易安排扩展示范作用,包括开发技术合作和技能培训,在友好贸易实践、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建设方面进行协同合作,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另外,RCEP还专门设立了人力资源开发、培训和就业合作机制,以提高就